医疗纠纷:外伤造成脾脏破裂大出血,医院错失手术时机致病人死亡

【摘要】本文改编于司法案例。胡某某因腹痛被送往被告医院,经影像科诊断报告显示为脾脏破裂,需要手术治疗,手术后胡某某死亡。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旦发现脾脏破裂出血量大时,须急诊手术治疗。该病人的诊疗过程中,医方延误手术时机。同时,患方隐瞒受伤病史有过错,要自负部分责任,但不能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承担的问题,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考虑患者的病情,参考鉴定意见,酌定为40%,346243元。

【关键词】脾脏破裂,外伤,手术时机,医疗纠纷,腹痛

医疗纠纷:外伤造成脾脏破裂大出血,医院错失手术时机致病人死亡

一. 原告诉求

2019年7月13日22时05分,胡某某因腹痛被送往被告x市中心医院挂急诊求医,经影像科诊断报告显示为脾脏破裂,需要手术治疗,医院于2019年7月14日凌晨4时才将胡某某抬进手术室,贻误救治时机,导致胡某某术后病情加重,未得到正当医治,于2019年7月29日不幸死亡。

死亡诊断:1、多脏器功能衰竭;2、失血性贫血中度贫血低血容量性休克;3、脾破裂腹腔内出血;4、肺部感染;5、消化道出血鼻腔出血;6、低蛋白血症;7、乳酸酸中毒,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8、胰腺萎缩。

二.患方观点

被告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和应对措施,致胡某某最终身亡。被告应依法承担过错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的合理性支出等各项损失共计486785.8元。

三.医方观点

患者入院前曾经有过外伤史,而患者当时神志清楚,是有能力提供病史,但患方未向医方提供这一病史。医院在诊疗活动当中诊断明确,治疗得当,没有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无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因为他们隐瞒病情误导医生,后来病情好转,原告又放弃治疗,其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外伤造成脾脏破裂大出血,医院错失手术时机致病人死亡

四.鉴定意见

x市中心医院对胡某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该过错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入院后的第一次CT检查提示脾脏有少量出血,且有休克和血红蛋白下降,患者已有出血性休克,应予以治疗。医方的腹部穿刺技能有待提高。病历书写有一处失误:“2019-07-13下午(报告日期)CT检查报告”,患者是晚上入院,写下午时间不对。

患者未向医方提供有外伤史这一重要信息,造成了医方的诊断的困难,而且在入院后所作的第一次影像学检查(2019-Q7-13 23:17腹部CT平扫)显示出血不重,也干扰了诊断和治疗,患者的病情曾经有一度有所缓解,但此时家属采取放弃治疗的态度,对其死亡的发生也负有责任。

医方在行腹部穿刺时,抽不出血液,应属于医方的技术失误,也属于责任心差,如:未作穿刺记录,穿刺不规范,未用腹穿刺包来穿。同时,也提示医方输血不及时。在住院期间,医方的过错就在于已经发现了脾脏破裂大出,没有及时进行紧急手术。

六.庭审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在被告处就诊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了医疗行为是存在过错的,因而医方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应该看到,本案中,患者存在隐瞒外伤史,而且在随后的治疗过程中,家属也存在拒绝行床旁血液透析的行为,患方亦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减轻中心医院的赔偿责任,酌定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

医疗纠纷:外伤造成脾脏破裂大出血,医院错失手术时机致病人死亡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46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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