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产后大出血致产妇死亡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案例分析

【摘要】产妇在医院分娩,后因产后大出血死亡。医疗鉴定认为,产妇系剖宫产手术后大出血,因医方医护人员监护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其病情变化,延误了抢救时机,致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医方的医疗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关键词】医疗纠纷,刑事责任,医疗事故,一级甲等,产后大出血

医疗纠纷:因产后大出血致产妇死亡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一.司法案例

产妇在x县x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分娩,分娩后,医护人员将产妇送至病房,交由当班护士朱某某护理,被告人罗某某写了一级护理医嘱交被告人朱某某执行。朱某某按照医嘱对产妇进行了生命体征(血压、呼吸、脉搏等)的测量及输液,并上了心电监护仪。次日凌晨1时30分许,产妇输完液后,被告人朱某某观察产妇的情况较平稳,就撤了心电监护仪,然后交待产妇的家属,如果产妇有什么不舒服就叫她,之后就回护士办公室睡觉去了。

早上5时30分许,家属到护士办公室敲门,称产妇不舒服,朱某某即起床到病房查看,产妇讲头晕,心里不适,朱某某为产妇进行了生命体征测量后,对家属讲所测的项目还好,有什么事再叫她,尔后回护士办公室打电话告知罗某某产妇的情况,要其来查看一下,罗询问产妇的生命体征情况是否正常,朱说正常,罗讲可能是麻醉引起的反应,要朱注意观察,后又在值班室睡觉。

早上6点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起床后为产妇检查了生命体征,7时30分,朱某某听到家属叫护士,即到病房查看,见产妇脸色苍白,摸不到脉搏,就打电话通知罗某某,并为产妇注射了一针肾上腺素,约1分钟后,被告人罗某某和医生邓辉到病房对郭进行抢救,并叫家属为产妇做人工呼吸, 7时10分,等朱、罗二人将氧气瓶搬到病房时,产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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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点评

被告人朱某某提出已经履行了护理责任,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经查,朱某某作为值班护士,未严格执行剖宫产术后Ⅰ级护理,且在产妇疼痛原因未明确及无医嘱和处方的情况下擅自为其肌注杜冷丁,掩盖了症状,贻误诊治,其行为与产妇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负有直接责任,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罗某某身为执业助理医师,其超出一般的职业活动,为产妇行剖宫产手术,在手术中对产妇子宫切口及子宫左侧肌层撕裂处置不当,且作为值班医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产妇手术后仅做过一次巡视,当值班护士朱某某打电话告知产妇头晕时,只简单询问了病情,未亲自诊查即武断为麻醉引起的头晕,贻误了抢救时机,负有直接责任。故其辩护提出主观上无重大过错,与产妇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赖某某系普外主治医师,超出个人执业范围担任产妇剖宫产手术第一助手,且在罗某某向其汇报了产妇的情况后,未亲自诊查就在产妇术前小结上签字并同意手术,违反操作规程,在手术中对产妇子宫切口及子宫左侧肌层撕裂处置不当,其行为与产妇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负有相关责任。其辩护提出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没有过失,是术后护理问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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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难点解读

产妇到x县x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分娩,由该院当班的助产医生罗某某接诊,通过B超检查,被告人罗某某发现胎儿臀位,即告知产妇及家属平产比较困难,易损伤胎儿的手臂丛神经。尔后,罗某某在征得产妇及其家属意见并电话请示主管业务的副院长赖某某同意后,决定实施剖宫产手术。

当晚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担任主刀医师、被告人赖某某(外科主治医师)担任第一助手,在器械护士、巡回护士的协助下,为产妇实施剖宫产,手术在赖某某的指导下进行,产出一活男婴。

后产妇系剖宫产手术后大出血。产妇死亡后,被告人罗某某到护士办公室完善病历,更改医嘱。被告人朱某某按照罗某某改动后的医嘱改动测血压的护理记录。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赖某某身为医务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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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判决

认定三被告人均犯医疗事故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五.小结

产妇系剖宫产手术后大出血,因医方医护人员监护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其病情变化,延误了抢救时机,致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之规定及诊疗规范,其医疗行为与产妇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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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1.国外法学:韩国医疗纠纷带来的启迪,刑事处罚不利于医疗健康发展。2.医疗事故罪:中医专业医生行外科手术,对畸形变异肾脏缺乏认识,误将马蹄肾全部切除。3.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4.医疗事故罪:首诊医生、管床医生和值班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对车祸病人未能及时诊断出血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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