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一案例入選2019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目 錄

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例1:上海汪某等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例2:山東姚某某等假冒註冊商標案

案例3:重慶古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抗訴案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4:北京張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起訴案

案例5:江蘇鄧某某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6:福建高某某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抗訴案

案例7:河南肖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立案監督案

案例8:四川徐某、李某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假冒註冊商標抗訴案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

註冊商標標識案

案例9:江蘇薛某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案例10:浙江陳某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不起訴案

案例11:廣東李某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抗訴案

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12:上海陳某等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13:安徽許某、王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14:安徽趙某某等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15:四川邱某侵犯著作權案

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16:

北京田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例17:浙江金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侵犯著作權支持起訴案

案例18:江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常熟市虞山鎮鑫龍娛樂會所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支持起訴系列案

案例1

上海汪某等假冒註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經營上海拓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斛公司”)期間,指使員工餘某訂購假冒霍尼韋爾國際公司註冊商標的包裝袋,並租賃黃某某經營的上海惠安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安公司”)倉庫,在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霍尼韋爾國際公司許可和授權的情況下,將無品牌標識的大包裝工業蠟由黃某某安排其員工分裝改包成25公斤裝印有“Honeywell”“A-C”註冊商標標識的小包裝工業蠟,銷售至上海、江蘇、廣東等多家公司,銷售金額共計100萬餘元。2018年8月17日,在惠安公司倉庫內查獲拓斛公司存放的“霍尼韋爾”工業蠟464袋(每袋25公斤)、“霍尼韋爾”工業蠟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貨值金額11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於2018年8月13日接霍尼韋爾國際公司報案後,於8月17日會同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至拓斛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當場發現涉案工業蠟,行政執法機關查扣後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於當日對汪某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偵查。9月14日,提請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審查逮捕期間,檢察機關就是否應當逮捕汪某進行了公開聽證。其辯護律師提出對汪某批准逮捕將影響其經營企業的運轉;偵查人員則提出汪某到案後供述不實,且有其他犯罪事實尚待繼續偵查。檢察官審查後認為,對汪某採取取保候審可能出現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並且認為,汪某不僅銷售假冒霍尼韋爾持有註冊商標的工業蠟,而且將上述工業蠟分裝改包成印有假冒註冊商標的包裝,公安機關定性不當,遂於9月21日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汪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進而向偵查人員制發了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列明需要繼續偵查的事項、目的和要求,建議其調整偵查方向,以審判標準引導偵查人員完善固定證據。此外,檢察官還發現餘某幫助汪某聯繫購買假冒霍尼韋爾註冊商標的包裝袋用以包裝工業蠟後對外銷售;黃某某明知汪某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仍將倉庫租賃給汪某堆放涉案產品,並安排員工提供工業蠟分裝服務,均應以共犯論處,隨即向偵查人員制發《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追捕遺漏同案犯餘某、黃某某。

12月20日,寶山公安分局將汪某、黃某某、餘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一案移送起訴。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官發現偵查人員在接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工業蠟後,僅查看了涉案物品,沒有通過拍照、錄像等記錄方式予以固定,存在證據固定不規範的情況,立即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整改。公安機關遂開展調查,落實整改措施,並通報全局各辦案單位。

2019年5月至7月,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汪某、黃某某、餘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向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審理過程中,檢察官發現惠安公司租賃倉庫系單位整體意志支配下為單位謀取利益的行為,應評價為單位犯罪,遂對遺漏犯罪單位惠安公司及時追加起訴。

經上級法院指定,本案由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判。10月31日,楊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判處惠安公司罰金二萬元;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判處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檢察機關堅持將平等保護理念貫穿辦案始終,對內資外資企業訴訟地位、訴訟權利、法律保護一視同仁,充分履行批捕、起訴、追捕、追訴、提出檢察建議等各項法律監督職能,積極改進辦案方式,豐富優化營商環境的手段,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具體表現在:

一是證據關口前移,充分發揮審前主導作用。為確保在庭審中能夠準確有力指控犯罪,檢察官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充分發揮檢察主導作用,把證據關口前移至刑事訴訟前端的偵查階段,從源頭上提升指控證據的質量,落實庭審實質化對證據的要求。

二是逮捕公開聽證,始終堅守客觀公正立場。為更好地行使批捕權,防止錯誤逮捕,充分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審查逮捕訴訟化改革。通過審查逮捕公開聽證的方式將辦案過程予以展示,推動審查逮捕由封閉審查向公開審查轉變,使得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的程序參與度得到明顯提升,提高了刑事訴訟程序透明度,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

三是監督多向發力,深耕訴訟監督主責主業。檢察官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理念,通過充分行使各項監督職能,深挖犯罪全鏈條,有效追捕遺漏同案犯,及時追訴遺漏犯罪單位;同時加強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促進執法行為規範化,取得較好監督成效。

案例2

山東姚某某等假冒註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自2015年以來,被告人姚某某(案發時為日照萬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獲取高額利潤,在未取得“CISCO”“HP”“華為”等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安排被告人古某從網絡平臺購進製作假冒註冊商標的打印機、標籤紙、光纖模塊等,先後租賃多處房屋偽造上述品牌的商標和包裝標識,貼牌生產光纖模塊等,並安排被告人莊某某、張某、魏某某聯繫客戶銷售至境外。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姚某某、古某共計生產、銷售假冒“CISCO”“HP”“華為”等註冊商標的光纖模塊10萬餘件,銷售金額3162萬餘元。案發時,現場扣押已生產尚未銷售的假冒“CISCO”“HP”商標的光纖模塊、交換機、電源、線纜11975件,價值383萬餘元。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莊某某銷售上述光纖模塊58萬餘美元(摺合人民幣352萬餘元),被告人張某銷售71萬餘美元(摺合人民幣429萬餘元),被告人魏某某銷售124萬餘美元(摺合人民幣745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2019年4月8日,山東省日照市公安局接惠普公司報案,稱有客戶在山東日照某公司買到假冒惠普註冊商標的光纖模塊,並提供了銷售人員、發貨地點信息。公安機關經立案偵查抓獲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姚某某、古某、張某、莊某某刑事拘留,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魏某某刑事拘留。5月24日,日照市人民檢察院對姚某某、古某批准逮捕,對張某、莊某某、魏某某作出不批捕決定。7月19日,日照市公安局以姚某某、古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莊某某、張某、魏某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起訴。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鑑於侵權產品的買家多為國外客戶,為解決境外取證難度大、週期長等問題,辦案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補充惠普、思科公司的註冊商標證、授權使用證書,證明被侵權商標系註冊商標、被侵權方對該註冊商標享有知識產權的關鍵事實,引導公安機關重點調取、固定買賣雙方聯繫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等關鍵性電子證據,並強調取證規範,結合被告人之間的微信、QQ聊天記錄、銷售記錄臺帳、發放工資的銀行流水等資料,構建了完整的證據鏈條。檢察官根據在案電子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結合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認為莊某某等三人明知銷售的產品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被告人姚某某以本人註冊的公司名義招聘、僱用其從事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貼牌、銷售行為,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的是既假冒註冊商標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遂改變定性,將全案以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起公訴。

本案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過程中,檢察官認為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用各不相同,各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應有所區分。姚某某是犯罪的組織實施者且獲取鉅額利潤,應對全部犯罪事實承擔責任,古某及3名主要銷售人員,作用相對較小、犯罪情節相對較輕,應從輕處理。檢察官經多次向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宣講法律政策、核實溝通細節,精準提出量刑建議,體現罪責罰相適應原則,最終5名被告人全部認罪,4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辦案過程中,檢察官注重告知權利人訴訟權利,認真聽取被侵權企業意見、多次及時回應被侵權企業密切關注的訴訟進展、事實認定、定罪量刑等問題,確保其合法權利的行使,做到案件辦理公開透明。

2019年9月6日,經上級院指定管轄,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對姚某某等5人提起公訴。12月12日,東港區人民法院以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五百萬元;判處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莊某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同時,判決扣押在案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後,上述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本案侵權對象為“HP” “CISCO” “華為”等國內外知名註冊商標;二是作案時間長達四年之久;三是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檢察機關充分履行職責,依法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維護了我國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主要表現在:

一是改進工作方法,提高辦案效率,降低了審前羈押時間。辦案檢察官沒有退回補充偵查,而是堅持同步審查、同步補證、同步溝通核實“三同步”工作法,在一個半月的審查起訴時限內提起公訴,顯著提高了辦案效率,減少了被告人在審前被羈押的時間,切實保護了被告人的程序性利益。

二是積極引導取證,細緻審查研判,夯實起訴基礎。本案檢察官通過引導公安機關完善證據,補充證據材料26冊,完善了證據體系;通過辨微析疑,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準確定性,審查起訴質量高。

三是堅持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檢察官對所有涉及被侵權註冊商標的犯罪事實,堅持同等標準審查、同等標準引導補證、同等標準起訴,有助於優化營商環境。

四是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促使案結事了。由於前期對被告人和商標權人訴訟權利保障充分,判決後,國內外權利人對判決結果均無異議,被告人也未上訴,切實做到案結事了,節約了訴訟成本,實現了公正與效率的平衡。

案例3

重慶古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抗訴案

一、案件事實

浙江省永康市利而達刀具廠負責人施某廣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發,獲得“阿詩瑪”商標註冊證,註冊有效時間至2019年8月13日,註冊適用範圍為剪刀、鐮刀、園藝工具等。2016年3月10日,施某廣授權利而達刀具廠施某夢長期使用“阿詩瑪”註冊商標。2018年以來,被告人古某某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利而達刀具廠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情況下,租用重慶市大足區一廠房,生產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阿詩瑪”鐮刀。期間,對外銷售假冒的“阿詩瑪”大月牙鐮刀2000把、小月牙鐮刀3600把,銷售金額共計2.3萬餘元。2019年4月18日,重慶市大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大足區公安局,在古某某租賃的廠房內現場查獲假冒註冊商標“阿詩瑪”的小月牙鐮刀2.3萬餘把,價值9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2019年4月18日,施某廣向重慶市大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稱,在大足區轄區內有未經授權許可製造銷售 “阿詩瑪”註冊商標的產品。同日,大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後向大足區公安局移送線索。大足區公安局於當日對古某某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立案偵查,次日對其刑事拘留,後提請批准逮捕。檢察機關準確把握事實證明標準和社會危險性條件,於5月24日批准逮捕。6月26日,大足區公安局以古某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移送起訴。9月3日,大足區人民檢察院經認真準備提起公訴,並針對被告人無悔罪表現的情況,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9月23日,大足區人民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古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八萬元。9月30日,大足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未賠償、未取得被害人諒解、無悔罪表現、造成被害人嚴重經濟損失而適用緩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12月27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對古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雖屬一起“小”案件,但是一起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不當經抗訴後予以改判的典型案例,彰顯了檢察機關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和實現精準監督的雙重效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檢察機關不僅要忠實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職責,還要積極開展訴訟監督,從而有效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切實提升法律監督質效。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糾正了適用緩刑不當的錯誤判決,還立足司法辦案,幫助民營企業築牢合法誠信經營底線,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一)聽取多方意見,精準提出量刑建議。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認真開展調查走訪,多次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查閱既往類似判例,審查全案後綜合評估認為古某某有賠償能力而拒絕賠償,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有繼續羈押必要,後將該案提起公訴,並建議判處被告人古某某實刑。

(二)強化抗前研究,精準提出抗訴意見。一審判決後,檢察院認真對照核查“三書”(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聽取被害人意見,開展抗前專題研究,以被告人嚴重侵犯知識產權、能賠而拒賠、無悔罪表現等不應適用緩刑為由提出抗訴,獲得二審法院判決支持。被害人激動地表示“我一直追蹤古某某三四年了,是檢察機關給了我看得見的公平和正義,我們小企業維權太艱辛了,檢察機關的抗訴就是對我們小型民營企業最大的保護,同時我也希望能通過我的案件讓更多的人一起共同維護知識產權”。

(三)結合辦案,精準開展送法進民企服務。重慶市大足區是馳名中外的五金之鄉,知識產權保護顯得尤為重要。針對辦案中發現的一些民企法律知識缺乏、維權意識不強、維權能力欠佳問題,大足區人民檢察院走訪了一批民營企業,詳細瞭解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困難和訴求,組織檢察官為大足區互聯網電子商務聯合工會、互聯網電子商務協會等民企送法上門,促使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提高了維權意識,掌握了維權方法,築牢了合法守規經營底線。

案例4

北京張某某銷售假冒

註冊商標的商品不起訴案

一、案件事實

北京東方雨虹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東方雨虹公司”)是全國優質的建築建材系統服務商。2018年3月至4月,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個體工商戶)從他人處低價購進帶有北京東方雨虹公司註冊商標的防水卷材,存儲在北京市豐臺區張儀村一倉庫內,並在豐臺區某店鋪處對外銷售(銷售額無法查明)。2018年4月25日,公安機關從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實際使用的倉庫內查獲尚未銷售的帶有東方雨虹註冊商標的兩種型號的防水卷材共570卷。經鑑別,上述防水卷材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經評估,上述防水卷材的貨值金額為15.9萬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接到北京東方雨虹公司報案,稱有人銷售假冒其公司註冊商標的商品。同日,豐臺分局依法對張某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立案偵查,並於次日對其刑事拘留。后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準確把握犯罪情節和社會危險性條件,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張某某被取保候審。2019年4月8日,豐臺分局以張某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起訴。

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依法及時向知識產權權利人送達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多次聽取權利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經全面審查,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於5月21日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並審查了被不起訴人、知識產權權利人訴訟代理人、值班律師、特約監督員等多方意見。張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後,檢察機關對張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知識產權權利人均未提出異議。檢察機關還督促被不起訴人主動向知識產權權利人履行民事賠償5萬元,取得了權利人諒解。不起訴後,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意見書,將被不起訴人的侵權違法行為移送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處理。11月18日,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被不起訴人作出了沒收侵權商品,並罰款近8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評析意見

本案中,檢察機關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基礎上,全面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訴訟權利和被不起訴人人權,積極做好認罪認罰和教育感化工作,促使被不起訴人積極賠償並獲得權利人諒解,公開聽證審查各方意見後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移送行政機關追究其行政違法責任,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注入了信心和動力。

(一)準確認定犯罪數額,提高違法犯罪成本。對於起獲物品的銷售價格,張某某供述兩種型號的侵權產品售價均遠低於被侵權產品市場價格,由於僅有張某某供述,在缺乏相關證據印證的情況下,按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對於無法查明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最終認定被不起訴人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為15.9萬元,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提高違法犯罪成本的精神。

(二)積極適用公開聽證,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系依法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長期從事合法防水材料經營活動,因一時糊塗購進涉案商品,且未發現該商品存在明顯質量問題,考慮到其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情節較輕,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認罪認罰和教育感化工作,後被不起訴人自願認罪認罰,主動賠償權利人損失獲得諒解。為保證案件效果,檢察機關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被不起訴人、知識產權權利人等多方意見,經綜合全案,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三)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銜接,合力懲治侵權行為。為依法嚴厲打擊侵權假冒行為,檢察機關在作出不起訴處理決定後,及時向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檢察意見,將被不起訴人的侵權違法行為移送行政機關審查處理,並全程跟蹤後續辦理情況,后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並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本案也成為兩法銜接的成功案例。

案例5

江蘇鄧某某等銷售假冒

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情事實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鄧某某夥同張某建(在逃,另案處理)明知購入、持有的速溶咖啡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註冊商標的商品,仍以每件(每件20盒,每盒5條)180餘元的價格,將2.1萬餘件銷售給被告單位雙善食品(廈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善食品公司”),銷售金額380萬餘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陳某某、甄某連、張某某、甄某從鄧某某處購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後以“雙善食品公司”名義通過業務員推銷、物流發貨等方式,將1.9萬餘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銷售給無錫、杭州、汕頭、烏魯木齊等全國18個省份50餘家商戶,銷售金額共計720萬餘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先後在鄧某某加工點、雙善食品公司的倉庫內查獲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8500餘件,價值116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5月28日,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線索後對該案立案偵查,新吳區人民檢察院啟動知識產權案件立案同步審查機制,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後鄧某某、陳某某、甄某連被批准逮捕,甄某被取保候審。2019年4月1日,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以雙善食品公司、陳某某、甄某連、甄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起訴;8月22日又對鄧某某以涉嫌相同罪名移送起訴。新吳區人民檢察院及時向星巴克公司送達《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6月18日,新吳區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張某某,後張某某被取保候審。8月28日公安機關將張某某補充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過程中5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幫助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9月26日,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以雙善食品公司及鄧某某、陳某某等5人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其中追加認定犯罪金額鄧某某172萬元、雙善食品公司400萬元。12月18日,新吳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單位雙善食品公司罰金三百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鄧某某、陳某某、甄某連等3人五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三百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罰金;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十八萬;判處甄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禁止張某某、甄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生產、銷售咖啡的經營活動。一審判決後,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破解跨境取證、固定證據、罪名認定等難題,依法追訴漏罪漏犯,精準指控犯罪,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平等保護外國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一)依託機制“四”引導,築牢證據根基。接到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線索後,檢察機關立即啟動知識產權案件立案同步審查機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從四個方面提出繼續偵查意見:一是引導偵查人員對多批次、不同口味的咖啡抽樣鑑定,排除了有毒有害食品和偽劣產品的可能,從而確定涉嫌罪名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二是引導偵查人員從電子數據、產品外觀等客觀證據查明售假人員主觀明知,建議先固定公司高管陳某某、甄某連口供,避免了銷售人員以商品來源手續齊備、無法辨識咖啡真偽為由否認主觀明知。三是引導偵查人員查明鄧某某、陳某某各自所在公司是否有合法業務,為準確認定單位犯罪做好鋪墊。四是引導偵查人員通過調取海關報關單、檢驗檢疫單等多種手段,跟蹤溯源,追蹤製假窩點,進而人贓俱獲。

(二)強化訴訟監督,依法追訴遺漏犯罪。經檢察官細緻審查,雖然雙善食品公司報關單、虛假授權等文件有一定迷惑性,但通過仔細查驗電子數據、複核關鍵證人、比對供述細節,確定張某某等銷售人員曾多次出面協調處置消費者舉報投訴、超市銷售商要求下架假貨等情況,最終明確其具有知假售假的主觀故意,並依法予以追訴。結合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重點對匯款記錄、公司賬單等客觀證據進行“拉網式”審查,追加認定了犯罪金額。

(三)出庭公訴準備充分,有力提升庭審效果。本案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庭審突發情況難以掌控。檢察官充分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庭審中主犯鄧某某欲翻供,公訴人通過訊問、舉證、釋明翻供可能導致的後果,促使其最終當庭徹底認罪。

(四)樹立平等保護理念,切實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檢察官介入偵查後積極引導公安機關“順藤摸瓜”,幫助發現源頭並剷除售假窩點。受理審查起訴後,檢察官向星巴克公司送達中英文對照版《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認真聽取權利人意見,並建議其派員出庭參加訴訟,權利人訴訟權利獲得充分保障。檢察官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的舉動,贏得星巴克公司尊重,並積極配合出具了該案所涉產品和包裝系假冒商品的鑑定證明,推動案件快速辦理,使商標權益獲得到充分保障,提高了訴訟質效。

案例6

福建高某某等銷售假冒

註冊商標的商品抗訴案

一、案件事實

2014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高某某、唐某某共同出資,在福清市開設伊諾菸酒店。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3名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陸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銷售的洋酒系在高檔洋酒中摻入低檔洋酒(假而不劣),仍從上述人員處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大量購進假冒的芝華士、皇家禮炮等註冊商標的洋酒並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700餘萬元。2017年6月21日,公安機關在伊諾菸酒店及倉庫內扣押假冒芝華士等註冊商標的洋酒1600餘瓶。按照已查清的實際銷售價格,被查扣洋酒價值140餘萬元。經鑑定,現場扣押的酒產品為假冒註冊商標,但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產品。

二、訴訟過程

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在辦案中發現伊諾菸酒店有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於2017年6月22日立案偵查。7月3日、27日,被告人高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分別投案。9月27日,公安機關以被告人高某某、唐某某、林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移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因管轄變更,由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於11月24日審查起訴。

經審查,檢察官認為,被告人銷售的洋酒系在正品洋酒中摻入了低檔次洋酒,是否屬於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仍需證據予以證明,遂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取證,補充了21份檢驗報告,證明涉案洋酒符合行業質量標準要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本質上是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結合本案產品鑑定證明書等其他證據,認為涉案洋酒符合行業質量標準,不屬於偽劣產品,故應當定性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2018年6月4日,鼓樓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3人銷售金額為1700餘萬元,未銷售金額為140餘萬元,對三名被告人均提出在五年六個月至六年幅度內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經開庭審理,2018年12月20日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金額為1800餘萬元,未銷售金額為140餘萬元,對被告人高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四百五十萬元;對被告人唐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百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林某某認定自首,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四百萬元。

一審宣判後,檢察機關對判決進行全面細緻審查,發現認定犯罪數額比起訴犯罪數額高,增加認定的25萬餘元系一審法院認為檢察機關在確定銷售金額時將賬本記錄的未送貨的貨值進行了二次扣減。檢察官認為,一審法院將賬本記載的上家未發貨商品計入庫存,並將未發貨值25萬餘元計入銷售金額,屬事實認定錯誤,應予糾正。同時認為,本案三名被告人均在公安機關傳喚後主動到案,其中高某某、唐某某先投案,20余天後林某某投案,但三人到案後均未在第一時間如實供述,前幾份筆錄中對公安機關提出的關鍵問題未如實相告或者沉默不語。尤其是被告人林某某到案時,公安機關已通過前期偵查活動基本掌握了全部案件事實,在此情況下其仍然矢口否認自己知道銷售的是假酒,故檢察機關認為其不屬於“如實供述”,一審法院認定林某某構成自首不當,應予糾正。

12月28日,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8日作出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銷售假冒註冊的商品金額為1700餘萬元,被告人林某某不具有自首情節,改判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三、評析意見

本案涉及註冊商標眾多,能否準確認定和打擊犯罪,考驗著司法機關的辦案能力。辦案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對各被告人準確適用法律,提出精準量刑建議,切實做到了公平公正、不枉不縱。主要表現在:檢察官在一審階段積極引導偵查取證,準確認定涉嫌罪名,做到了罪刑相適應,防止了輕罪重判;二審階段,通過抗訴糾正錯誤事實認定,降低犯罪數額,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權利;依法排除自首認定,客觀評判各被告人刑責,達到了準確適用法律的目的。

案例7

河南肖某某銷售假冒

註冊商標的商品立案監督案

一、案件事實

2018年5 月,被告人肖某某(個體工商戶)明知洗護用品廠家“金源日化”(另案處理)生產的產品是假冒註冊商標商品,仍從該廠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購進假冒“立白”“藍月亮”“碧浪”“汰漬”等註冊商標的洗護用品1016件,擬銷售到周邊農村地區,後被行政執法機關查獲。2019年7月1日,經河南省蘭考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批涉案商品價值16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5月28日,蘭考縣工商局將肖某某涉嫌犯罪線索移送縣公安局,縣公安局以涉案物品未作價格鑑定、肖某某外逃為由不予立案。7月14日,蘭考縣工商局將肖某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案件線索移送至蘭考縣人民檢察院。7月18日,蘭考縣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送達《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7月25日,蘭考縣公安局立案偵查。7月29日,經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做工作,肖某某到蘭考縣公安局投案自首。檢察官提前介入偵查,引導收集證據,並就案件定性提出意見。2019年3月25日,蘭考縣人民檢察院向縣公安局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督促公安機關繼續加快偵查。5月15日,蘭考縣公安局以肖某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審查起訴。8月22日,蘭考縣人民檢察院對肖某某提起公訴。同年11月27日,蘭考縣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肖某某未上訴,判決生效。

三、評析意見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的立案監督案件。蘭考縣人民檢察院貫徹雙贏多贏共贏理念,始終堅持將監督職責貫穿辦案全程,積極發揮審前主導作用,有效避免了有案不立、立而不偵、久偵不結問題,是檢察官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生動實踐。

(一)樹立全程監督理念,強化主導作用。一是快速監督立案。接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線索後,檢察機關迅速審查,發現涉案商品價值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不立案於法無據,遂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二是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在案件定性上,檢察官建議根據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適用從一重處原則,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認定,並與偵查人員達成共識;在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價值鑑定等方面明確取證方向、取證要求。三是跟蹤監督不放鬆。為了把監督做到剛性,針對案件進展緩慢情況,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派檢察官專人跟進,督促公安機關固定證據、儘快移送審查起訴。

(二)加強部門之間互動,形成打擊合力。蘭考縣人民檢察院與行政執法機關建立聯絡員制度,交流互通情況,掌握案件線索,及時履行監督職能。與公安、行政執法機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商討解決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疑難問題。多次會同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家屬講解法律政策,最終促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三)營造優質營商環境,實現雙贏共贏多贏。為使被告人肖某某的銷售企業儘可能不受案件影響,且考慮其投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蘭考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適用非羈押訴訟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向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並被採納,保證了企業的正常經營。為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蘭考縣人民檢察院走訪企業,通過以案普法、現身說法等多種方式送法進企業,增強企業的法治意識;同時向監管部門制發依法打擊農村地區假冒偽劣商品的檢察建議,會同監管部門開展專項行動,堅決遏制偽劣商品向城鄉接合部、向農村擴散的勢頭。

案例8

四川徐某、李某等銷售假冒

註冊商標的商品、假冒註冊商標抗訴案

一、案件事實

2016年1月起,被告人徐某、李某(二人系夫妻關係)租用房屋,通過阿里巴巴1688網站建立賬號“成都市優尼可鞋業有限公司”“XF18280092251”,銷售貼有巴寶莉、古馳等商標的商品。2017年12月13日,公安機關現場查獲大量貼有上述商標的商品,共計2.7萬餘件。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對查獲商品進行鑑定,共有上述商標的15款商品被確認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被告人徐某、李某通過兩個賬號銷售其中12款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金額220餘萬元;現場查獲未銷售的12款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價值近30萬元。被告人陳某負責銷售賬號客服工作,輔助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金額70餘萬元;被告人林某負責庫管及打包工作,輔助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金額55萬餘元。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某根據被告人徐某、李某提供的樣圖生產假冒古馳、巴寶莉商標的兩款童鞋,貨款金額共計5萬餘元;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根據被告人徐某、李某提供的樣圖生產假冒古馳商標的三款童鞋,貨款金額共計17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2017年12月13日,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接舉報後在徐某、李某等人生產作坊查獲、扣押大量假冒商品,並於當日立案偵查。檢察官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人員及時對生產假貨、網絡銷售假貨以及是否有刷單行為等證據及時收集固定。2018年1月12日,崇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徐某提請批准逮捕。1月19日,崇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徐某,並向公安機關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要求公安機關查處張某某、文某某並及時報捕。2月5日,公安機關對張某某、文某某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請批准逮捕。2月12日,張某某、文某某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餘4人分別被取保候審。3月19日,崇州市公安局將該案向崇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11月5日,崇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犯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人徐某、李某等7人提起公訴。2018年12月7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徐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二萬元;以相同罪名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二十三萬元;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判處文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一萬元;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六千元,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崇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判決未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計算罰金判罰,對徐某、李某罰金刑量刑畸輕,於2018年12月18日提出抗訴。2019年7月1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關於徐某、李某二人的罰金刑判決,將二人原審罰金刑分別從三十二萬元上調至五十七萬元、二十三萬元上調至五十三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涉案山寨作坊具備完整產業鏈條,假冒註冊商標數量大、種類多,需要收集的證據複雜,取證難度大。檢察官及時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證據,為全案順利進行打牢基礎,也有力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該案的辦理,不僅向社會傳導出檢察機關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態度,還為國際著名商品、商標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用案例詮釋了“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理念。

(一)發揮偵查監督職能,確保全面精準打擊。崇州市人民檢察院立足檢察職能,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及時鎖定案件重要證據,完善證據體系;通過糾正漏捕,成功挖掘上游犯罪人員,實行全鏈條打擊。

(二)注重庭前會議,確保庭審質效。鑑於本案涉案人較多,檢察官通過參加庭前會議,將關鍵性證據、爭議焦點等向法官、律師全面介紹,為審判提供參考,提高了庭審質量和效率。

(三)積極開展審判監督,確保罰當其罪。本案在精準懲治犯罪的同時,以司法辦案提升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成本,形成有力法律震懾。2019年以來,成都市兩級檢察院持續推進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審判監督專項活動,針對相關刑事案件罰金刑抗訴14件,改判12件,罰金數額由之前的168.9萬元,改判增加至366.1萬元,切實加大了懲罰性賠償力度,增強監督實效,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案件量刑標準規範化建設。

案例9

江蘇薛某某非法制造、

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一、案件事實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無業)偽造洋河系列、國緣系列、雙溝珍寶坊系列、瀘州特曲及國窖系列、五糧液、茅臺等白酒註冊商標標識及外包裝材料,並向張某、劉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銷售,非法經營數額1200萬餘元。另查明,2012年3月21日,薛某某曾因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2015年4月20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6月23日。

二、訴訟過程

江蘇省徐州市公安局銅山分局在辦案中發現薛某某有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行為,遂於2018年4月19日對其立案偵查,認定被告人薛某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商標標識,非法經營44萬餘元,並於7月25日移送起訴。檢察官經審查發現薛某某手記賬目中疑似上下家近百人,經營數額遠超44萬元。8月25日,銅山區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報送至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相關賬目進行審計。經審計,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薛某某非法經營958萬餘元,並於2019年3月12日以該數額對被告人薛某某提起公訴。開庭前,被告人提出審計報告存在重複計算問題,檢察機關經重新審計,認定犯罪數額為1230萬餘元,並於8月16日依法變更起訴。9月29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六百二十萬元;撤銷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薛某某予以假釋的刑事裁定,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六百三十八萬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薛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檢察機關全面細緻審查案件,在引導公安機關偵查的同時積極開展自行偵查,追加認定鉅額犯罪數額,同時查實被告人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重要量刑情節,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同時堅持辦案中釋法說理,最終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服從判決不上訴,達到良好辦案效果。

(一)深挖證據價值,依法追訴鉅額犯罪事實。檢察官根據被告人薛某某手記賬目引導偵查人員繼續偵查,進一步查找上下線,對相關賬目進行審計。經審計,薛某某已收賬款為958萬餘元,檢察機關遂以該數額提起公訴。開庭前,檢察機關結合被告人的辯解和指認,對被告人的三套賬本逐筆核對,將銀行卡交易記錄和手寫賬目仔細比對,同時複核已查明的上下線,最終依法變更起訴犯罪數額為1230萬餘元。

(二)堅持釋法說理,促使被告人認罪認罰。辦案期間,檢察機關充分聽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通過反覆計算、仔細核對,及時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告知審計結果,解釋增減審計項目和金額的情況和依據,確保客觀公正。雖然最終起訴金額變大了,但被告人對檢察機關的紮實工作和嚴謹態度表示認可,完全接受新的審計報告,對變更起訴表示認同,表示自願認罪認罰,開庭效果良好。

(三)查清前科事實,準確適用數罪併罰。有線索反映被告人薛某某系被減刑後提前釋放,但沒有相關證據材料支撐。是累犯還是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涉及到能否準確適用法律問題,需要進一步查實。檢察機關通過自行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被告人為假釋人員,遂要求公安機關對其前科情況進行補證。後查實被告人確係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不構成累犯,應撤銷假釋,數罪併罰,從而準確適用法律。最終,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起訴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定。

案例10

浙江陳某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

註冊商標標識不起訴案

一、案件事實

木製玩具產業是浙江省雲和縣第一支柱產業。2017年下半年,陳某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權人浙江丹妮嬰童用品有限公司許可,接受胡某某(另案處理)委託,擅自生產印有註冊商標標識

開封一案例入選2019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的兒童玩具蔬菜認知板覆膜貼紙、底紙、說明書各1萬張,並收受胡某某給付的貨款7200元。2018年8月10日,陳某某主動歸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主動退出違法所得7200元。

二、訴訟過程

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檢察院在對胡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案提前介入過程中,發現陳某某可能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遂於2018年8月6日向雲和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8月10日,雲和縣公安局對陳某某以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立案偵查,同日取保候審。2019年7月5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起訴。雲和縣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11月28日召開有當事人、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參加的聽證會聽取意見。同日,雲和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某犯罪情節輕微,自願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退贓情形,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後建議行政執法機關對其行政處罰。雲和縣人民檢察院還針對本縣木玩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向政府主管部門制發了檢察建議,推動建章立制。

三、評析意見

本案檢察機關堅持以證據為核心、以問題為導向,從案件證據把控到慎重作出處理決定,從案件漏洞整治到推動行業規範運行有效次第開展。案件的成功辦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知識產權保護與人權保障之間不偏不倚,推動了在司法辦案與服務民營經濟之間無縫銜接,彰顯了檢察機關在積極履職與慎用刑事追訴之間恰當把握。

(一)釐清事實爭議,準確認定犯罪。註冊商標標識的件數認定應以“獨立使用”還是“整體使用”為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製造、銷售的註冊商標標識包括認知板覆膜貼紙、底紙和說明書各 1萬件。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覆膜貼紙與底紙系配套使用,應整體計為1萬件;含有註冊商標標識的說明書可以單獨在產品上使用,應單獨計為1萬件,故認定陳某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2萬件,已構成犯罪。

(二)築牢案件基礎,審慎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一,適用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注重教育感化,向陳某某全面闡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充分聽取其意見。後陳某某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並全額退出違法所得。第二,權利人告知。檢察人員主動走訪被侵權企業,告知訴訟權利,聽取其合理訴求。第三,舉行聽證會。雲和縣人民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邀請被侵權企業、木玩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到場,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又考慮陳某某具有自首、積極退贓和認罪認罰等情節,最終決定依法對陳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三)立足依法辦案,主動服務行業發展。為扶持木玩產業,雲和縣人民檢察院針對該縣未取得註冊商標的原創木玩產品知識產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問題,開展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出臺了《雲和縣木製玩具原創產品登記備案制度》。目前,該縣已有82家企業、590個原創木玩產品進行了備案登記。同時,雲和縣人民檢察院依託服務非公企業聯絡站、微信群等平臺,及時通報玩具企業原創產品及取得知識產權情況,宣傳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及時解答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疑難問題,有力支持了當地的木玩支柱產業發展。

案例11

廣東李某某非法制造

註冊商標標識抗訴案

一、案件事實

2016年3月起,李某某在未取得註冊商標“DANIEL WELLINGTON”“

開封一案例入選2019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以下均簡稱“DW”)所有權人丹尼爾惠靈頓許可的情況下,將上述“DW”商標標識印製在其生產的包裝盒上銷售。2017年12月29日,李某某因犯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在緩刑考驗期內,李某某仍製造並銷售帶有“DW”商標標識的包裝盒。

2018年5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辦案民警根據舉報抓獲李某某,並在其住處、倉庫以及汽車內繳獲帶有上述兩種“DW”商標標識的白色手錶包裝盒3110個、黑色手錶包裝盒2650個、棕色皮質手錶包裝盒2470個、黑色首飾包裝盒1573個、黑色說明書30989本、卡片說明書5000張以及用於製造商標標識的模具。進而查明3月15日至4月23日,李某某分4次向顧某銷售帶有“DW”商標標識的老款手錶包裝盒300個、新款手錶包裝盒300個、網帶包裝盒200個和首飾包裝盒100個,獲得銷售款10800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5月17日,丹尼爾惠靈頓公司報案稱有人非法生產帶有“DW”商標標識的手錶包裝盒。次日,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立案,於5月19日以李某某涉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對其刑事拘留。龍華分局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認真審查,並考慮李某某屬於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故意犯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8月15日,龍華分局將該案移送起訴。審查起訴中,檢察官認為在被告人李某某處查獲的侵權產品涉及兩種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合計約6.5萬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9月14日,龍華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龍華區人民法院認為,查獲侵權產品商標標識數量合計4.5萬餘件,屬於情節嚴重。2019年1月18日,龍華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判決撤銷前罪緩刑,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六萬元;前後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合併執行罰金十一萬元;沒收贓物。

龍華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2019年2月22日提出抗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一審法院對涉案註冊商標標識的數量認定及數罪併罰的法律適用確有錯誤,但龍華區人民檢察院對於註冊商標標識數量的計算方式亦不完全正確。5月24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變更抗訴理由後支持抗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同意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和理由,於9月30日判決,判決撤銷前罪緩刑;本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六萬元;前罪罰金五萬元已繳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六萬元。

三、評析意見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單位“件”的認定標準。相較於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註冊商標標識的數量往往更容易達到加重情節,而實踐中數量的計算標準不同將直接影響量刑,故至關重要。辦案檢察機關認真履職,通過抗訴實現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罰當其罪。

(一)充分論證註冊商標標識計算標準,消弭認識分歧。龍華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包裝盒、說明書(卡)及其他包裝材料中“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個標識”即為一“件”;龍華區人民法院則認為,每套印刷完成的包裝盒才具備獨立的商標價值,每套包裝盒及其上面印製的所有商標標識結合在一起才是刑法意義上的一“件”。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可獨立使用的物質載體上印製有數個相同或不同的商標標識的應認定為一“件”,一“件”商標標識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每一件標識上都有完整的商標圖樣,二是每一件標識都可以獨立使用。該意見論理充分、說服力強,最終推動檢法達成了一致認識。

(二)獲得權利人高度認可,取得良好社會效果。檢察官仔細核查涉案包裝實物,蒐集研究大量已決案件,在準確理解適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論證出合理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計算標準,抗訴意見被法院採納。該案權利人丹尼爾惠靈頓公司代表全程參加了二審庭審,認為檢察官對犯罪指控全面、細緻、有力,對檢察官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抗訴工作高度認可。

(三)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保護非公企業合法權益。近年來,檢察機關把服務保障非公經濟健康發展作為重點工作,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力爭通過每一個案件的辦理,將這項重任落到實處,為非公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

案例12

上海陳某等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陳某受境外人員聘用,在國內先後招募地域跨度大、居住地分散的被告人林某、賴某等7人,組建“雞組工作室”QQ聊天群,更新維護盜版影視資源網站,並利用虛假身份註冊資金賬戶,用於收取費用。陳某負責發佈任務,並給群內其他成員發放報酬;林某負責招募人員、培訓督促成員完成任務、統計工作量等;賴某等6人負責從人人影視、愛奇藝等網站將影視片源下載至遠程服務器,再上傳至雲轉碼服務器,在雲轉碼服務器上實現切片、轉碼、增加廣告及水印、生成鏈接等功能,最後將轉碼生成的鏈接複製粘貼至相關盜版影視資源網站。經查,在此期間,陳某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影視作品2400餘部,收到“野草”匯入的運營費用共計1250萬餘元,各被告人從中獲利50萬至1.8萬餘元不等。

本案盜版影視作品多達2萬餘部,類型涵蓋電影、電視劇、綜藝、動漫等多個種類,著作權人分佈在歐美、日韓、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等地。截至案發,由上述被告人參與更新維護的網站內固定保全到包括《流浪地球》《廉政風雲》《瘋狂外星人》等八部2019年春節檔電影。

二、訴訟過程

2019年3月,陳某等8人被上海市公安局以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4月16日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批准逮捕。

審查起訴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立足捕訴一體辦案優勢,發揮審前主導作用,圍繞主要犯罪手法的固定、非經營數額認定以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認定等關鍵問題,數次召開聯席會議,優化收集固定證據,為順利起訴奠定基礎。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被告人陳某等8人涉嫌侵犯著作權提起公訴,8人均自願認罪認罰。

2019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等8人犯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到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中宣部聯合掛牌督辦案件。該案由境內外人員相互勾結,租用大容量服務器,形成線下製作源頭、線上傳播網絡的完整盜版產業鏈,是一起組織分工嚴密、作案手法隱蔽、危害性質嚴重的新型網絡侵犯著作權案。本案涉侵權影視作品多達2萬餘部,著作權人遍佈世界各地,且涉及《流浪地球》《廉政風雲》等春節檔熱映電影,嚴重損害我國影視業知識產權保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為精準高效打擊網絡侵犯著作權犯罪,檢察機關一是充分運用“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加快辦案節奏,實現快審快訴,一個月內完成審查起訴並獲判,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二是創造性地將抽樣取證手段運用到網絡環境中。引導公安機關根據案情依法抽樣取證,最終抽樣鑑定460部作品,均為侵權作品,破解了本案涉案作品數量多、類型多、權利人多的難題。三是申請鑑定人出庭助力指控犯罪。鑑定人憑藉專業知識,運用多媒體手段直觀展示犯罪手段,增強了指控力度,庭審取得良好效果。四是通過檢察建議推動網絡環境治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及時走訪市文化執法總隊,針對影視盜版網站頻現,就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及區塊鏈技術進一步加大國內版權監管執法力度,採取更有效技術措施屏蔽及關閉盜版影視網站,以及共同應對日益嚴重的跨境版權侵權,完善快速反應機制等提出檢察建議。

案例13

安徽許某、王某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自2014年5月始,被告人許某租用服務器,採用“關關採集複製軟件”“爬蟲軟件”,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採集複製他人文字作品上傳至其個人運營的網站供讀者免費閱讀以增加讀者點擊量,並通過收取廣告聯盟的廣告費非法獲利。為擴大規模,許某於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網絡科技公司,先後聘用編輯、技術人員十餘名,架設了小小書屋、虎踞閣、263ZW等6個盜版侵權網站,複製發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0萬餘份,吸收會員32萬餘名,網站總點擊量約達18億次。僅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過收取宣傳易、洛米等廣告聯盟廣告費700萬餘元。

被告人王某系許某聘用的首名員工,其明知許某從事侵犯著作權行為,仍長期從事侵權作品複製、編輯以及工資發放、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訴訟過程

本案由被害單位到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報案,高新分局於2017年12月7日對許某、王某以涉嫌侵害著作權罪立案偵查並於2018年1月12日對許某刑事拘留。2月14日,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合肥市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統一由該院辦理)批准逮捕許某,並列出詳細繼續偵查提綱。7月12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經檢察官做工作,被告人家屬向被害單位賠償120萬元,彌補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檢察官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問題,引導偵查人員收集、補齊證據,特別是在電子證據取證方面做足充分準備。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於11月5日提起公訴。2019年4月26日,高新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四百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同年9月9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意見

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聯網實施的重大侵犯著作權案,作案時間長達四年,侵權作品500餘萬份,吸收會員30餘萬人,網絡點擊量近18億次,犯罪情節十分嚴重。檢察機關在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積極推動追贓挽損,並借力新聞媒體適度開展保護知識產權宣傳,增強社會保護知識產權意識。

(一)堅持問題導向,全面收集固定證據。針對被告人以及辯護人提出的涉案網站複製的文字作品中並非全部是侵犯著作權作品,侵權作品有重複計算,點擊量、會員人數均是網站自行修改,不能反映真實數字等問題,檢察官多次與偵查人員會商研究,通過採取客觀無區別的抽樣方式對文字作品進行鑑定,證實抽樣作品全部為侵權作品,並由此確定侵權作品數量;網站點擊量、會員人數均是客觀真實的反映,無法以人為方式從後臺改動。最終檢察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被一審、二審法院全部採納。

(二)嚴格細緻審查,增強抗辯針對性。本案系利用互聯網實施的侵權行為,專業性、技術性、隱蔽性較強。被告人、辯護人提出被侵害網站並非著作權人、所使用的爬蟲軟件等均是公開獲得、該案應該適用避風港原則等多項辯解。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期間深入研究了相關專業知識,明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技術上的免責條款,開庭時一一作出有力反駁,精準指控犯罪。

(三)推動追贓挽損,全力挽回經濟損失。審查起訴中,檢察官及時要求偵查人員凍結許某賬戶上的違法所得數百萬元,防止資產轉移,並認真做好釋法說理工作,積極督促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在檢察官多次勸導下,被告人家屬向被害單位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四)適度宣傳報道,營造保護知識產權濃厚氛圍。本案的成功辦理受到社會好評,引發廣泛關注。中宣部、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組織多家媒體到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採訪,中央廣播電視總檯央視社會與法頻道《一線》欄目作了專題報道,展示了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工作,保護了人民大眾投身創作的積極性,營造了全社會良好輿論氛圍。

案例14

安徽趙某某等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2015年以來,被告人趙某某未經取得著作權人許可,指使被告人王某掃描排版正版圖書,並由被告人徐某的華東印刷廠將王某排版的書籍進行印刷、裝訂,同時僱用被告人王運某、王五某和王甲負責日常盜版圖書的接發貨,再通過物流渠道將盜版圖書銷往全國各地。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趙某某、王運某、王五某和王甲共計銷售盜版圖書178萬餘冊。2017年3月16日,公安機關在北京市通州區趙某某租用的2個倉庫內查獲盜版圖書近20萬冊。被告人趙某某共計向被告人王某支付掃描排版費用40餘萬元,向被告人徐某支付印刷裝訂費用180餘萬元。

被告人周某、劉某某分別低價購入盜版圖書後加價賣給被告人謝某。被告人謝某僱傭陶陽某為其管理圖書打包人員及聯繫上家供貨,僱傭陶旭某為其管理網店客服人員及管理資金,僱傭汪安某、薛某、郝智某、陶嚴某為其從事盜版圖書打包、打單等工作,將所購買盜版圖書,通過在淘寶網開設的貝塔、勝雪、韻集等圖書專營店對外銷售近59萬冊。此外,公安機關從謝某位於合肥的多個倉庫中查貨盜版圖書5.5萬餘冊,盜版光碟1.6萬餘張。

二、訴訟過程

該案經群眾舉報,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縣公安局於2016年12月27日對本案立案偵查,並於2017年3月18日對趙某某刑事拘留。案發後,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合肥市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統一由該院辦理)檢察官第一時間與偵查人員取得聯繫,多次會同偵查人員召開案情研判會議,並提出取證意見。4月24日,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趙某某。7月24日,合肥市肥西縣公安局以趙某某等16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針對不同被告人責任劃分、涉案數額等問題進行細緻審查,先後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多次訊問被告人。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2月5日提起公訴,同年11月27日,高新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其餘各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五年不等,並處罰金。一審判決後,部分被告人上訴,2019年6月10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意見

該案是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版權局等五部門聯合掛牌督辦的一起重大侵權盜版案件。盜版圖書數量特別多,涉案金額特別大,涉案人員眾多,並且部分圖書印刷中使用的低劣油墨含有毒有害成分,給購書者特別是少年兒童的身體健康帶來隱患,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合肥市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充分履行檢察職能,成功摧毀一個跨省印刷、銷售盜版圖書網絡,淨化了圖書市場和閱讀環境。

(一)做實提前介入,築牢指控犯罪根基。提前介入期間,檢察官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定性提出意見,對眾多涉案人員責任劃分,對部分犯罪嫌疑人主觀是否明知的判斷、非法經營數額如何認定等問題提出引導取證意見,推動公安機關全面、準確收集固定證據,為該案順利辦理打下堅實基礎。

(二)做足出庭準備,及時化解影響指控犯罪隱患。針對訊問中部分被告人提出銷售盜版書籍中存在“刷單”情況的辯解,檢察官及時要求偵查人員補充偵查,準確認定了犯罪數額。開庭審理時,檢察官面向100多名旁聽庭審的企業代表、機關代表等各界人士,當庭有力指控犯罪,有理有據反駁眾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不合理辯解及辯護意見,展示了檢察官專業素養和精神風貌。

(三)做好延伸工作,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實效。該案辦結後,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及時總結辦案經驗,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固化,如積極探索建立重點企業聯席備案制度,定期召開公、檢、法聯席會議加強工作溝通,邀請轄區企業座談,及時掌握企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需求等。針對企業需求,高新區人民察院積極“送法進企業”,結合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提升了企業知識產權維權意識,解決了企業幹事創業後顧之憂,激發了企業開拓創新積極性,增強了企業綜合競爭力。

案例15

四川邱某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2017年4月1日,深圳聖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人人”棋牌遊戲軟件的著作權,並將該遊戲軟件的發行權和運營權授權給深圳盛大美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大美遊公司”)。2017年2月初,被告人邱某入職盛大美遊公司任總經理,其通過職務上的便利獲知了盛大美遊公司SVN服務器賬號、密碼,並私自取得“人人”棋牌遊戲源代碼。2017年5月至6月期間,邱某通過他人分別設立九顆星科技公司與天天樂科技公司(邱某為該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人人”棋牌遊戲進行換皮(即在全面改變原遊戲外部表達基礎上,保留原遊戲核心資源,直接實現遊戲的一種操作模式)、加工等形式修改,更名為“大贏家”棋牌遊戲。2017年8月,邱某從盛大美遊公司正式離職後,利用九顆星科技公司負責“大贏家”棋牌遊戲的技術支持,利用天天樂科技公司上線運營“大贏家”棋牌遊戲。

經司法鑑定,“大贏家”棋牌遊戲源代碼與“人人”棋牌源代碼相似度達99%,存在實質性相似。公安機關現場勘查顯示,在“大贏家”棋牌遊戲上線運營期間,玩家充值金額為8200餘萬元。

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主動作為,促成邱某與盛大美遊公司簽訂賠償協議,邱某向盛大美遊公司支付220萬元賠償款,並保證3年內不再從事與權利人直接或間接競爭的網絡遊戲的研發和經營,取得了盛大美遊公司的諒解。

二、訴訟過程

2017年9月6日,盛大美遊公司就有人侵犯公司著作權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9月19日,成都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及時介入,以源代碼相似鑑定為突破口,引導公安機關對邱某獲取源代碼的方式、修改遊戲表達形式過程等證據進行全面收集。12月27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邱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對其批准逮捕。2018年1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移送起訴。次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交由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新區人民檢察院”)辦理。2018年7月28日,高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審判階段,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多次與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提出以“非法經營數額”作為判斷刑期的基礎,以“被告人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判斷罰金刑的基礎。2019年1月22日,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意見,認定邱某非法經營數額為8200餘萬元,違法所得數額為200餘萬元,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邱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四百萬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屬於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跨省域、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本案的辦理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又幫助被害企業挽回了經濟損失,體現了檢察機關對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重拳打擊態勢,強化了檢察機關對企業科技創新成果的司法保護力度,對該企業乃至全國遊戲產業健康發展都起到了示範作用。

(一)找準定位,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作用。成都是全國首個國家網絡遊戲動漫產業發展基地、全國第二個國家動漫遊戲產業振興基地,是全國遊戲產業的核心聚集地之一。可以說,知識產權保護狀況是這個基地生命力、競爭力的重要指標。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交辦至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後,形成上下聯動機制,多次組織討論,以“精細化”促“規範化”,以“精辦”案件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新高度,切實為該動漫基地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作用。

(二)破解困局,積極探索“換皮遊戲”侵權問題。本案是對遊戲源代碼“換皮”形成新遊戲的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檢察機關有意識建立以源代碼相似鑑定為核心的證據鏈,證實該遊戲實質上並無邱某的智力成果,而是原始遊戲的智力再現。當前,遊戲“換皮”侵權多發,嚴重製約了行業創新和可持續發展,該案的成功辦理,無疑起到了強烈的震懾作用,充分展現了司法機關破解“換皮遊戲”侵權困局的有益探索。

(三)客觀公正,準確適用法律保障被告人權利。該案涉及人員眾多、案情複雜,檢察機關發現案件不僅非法經營數額特別巨大,資金轉出數額也特別巨大,針對是以“違法所得數額”還是以“非法經營數額”適用刑罰的問題,認真研究並準確認定,最終得到法院判決認可。

(四)督促和解,有效彌補被害單位所受損失。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被害單位維權成本高,獲得賠償難。檢察機關主動作為,積極督促邱某對被侵權企業履行賠償責任,切實保障了被侵權企業權益。

案例16

北京田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案件事實

2017年2月至3月間,被告人田某某從北京精雕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精雕公司”)離職前,利用該公司數據管理系統漏洞,從精雕科技服務器數據庫下載文件共計162次,以網絡共享傳輸的方式從個人辦公電腦拷貝文件到公用電腦共計7萬餘次,後用U盤、移動硬盤等設備將所下載文件竊走,其中涉及非田某某參與設計文件3.3萬餘個。被告人田某某到深圳創世紀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創世紀公司)工作後,以玻璃機項目副總經理的身份使用其竊取的北京精雕公司型號為JDLVG600設備的圖紙和技術方案,設計、生產出型號為B-600A-B設備並出售,給北京精雕公司造成經濟損失215萬餘元。

二、訴訟經過

2018年6月12日,北京精雕公司派員到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報案,稱該公司原職工田某某違規下載公司設計圖紙,非法竊取該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2018年7月30日,門頭溝分局對田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立案偵查。2018年8月,門頭溝分局就田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邀請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選派檢察人員與偵查人員赴廣東、河北調取關鍵證據,並啟動北京市專業同步輔助審查辦案機制,及時藉助外腦補強專業知識。2019年1月22日,門頭溝分局以田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提請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1月29日,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對其批准逮捕。3月21日,門頭溝分局以田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移送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為準確定性,檢察機關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檢察官還通過自行偵查補充證據,並釋法說理,促使田某某認罪認罰。7月1日,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以田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提起公訴。7月18日,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並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田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田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的權利人北京精雕公司是北京市百強民營企業、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中國機械工業百強企業,也是國內數控雕刻機床製造行業的龍頭企業。本案中,權利人由於原內部員工侵犯商業秘密,導致遭受重大經濟損失。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立足檢察職能,為高新技術企業排憂解難,對數據時代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竊取技術信息的法律適用、權利人損失的認定等司法難題提出解決方案。同時,通過制發檢察建議、開展“定製式”普法課等延伸檢察職能,實現社會綜合治理。

(一)發揮審前主導責任,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一是積極引導偵查,促使案件偵查程序順利推進。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偵查初期即應公安機關邀請介入偵查,先後列明40餘條引導偵查意見,經過深挖細查,使全案得以突破。二是自行偵查,嚴密證據體系。檢察官多次赴案發企業進行現場調查核實,查證竊取數據庫文件路徑,瞭解系統漏洞所在,為有力指控犯罪提供保障。三是準確認定權利人經濟損失,合理確定損失計算方法。結合本案證據情況,在無法查明被侵權產品利潤率,也無法確定侵權人利潤時,檢察官按照中國機床工具工業協會根據105家行業企業報的網絡統計數據出具的行業平均利潤率,對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進行計算,最終認定權利人的經濟損失數額,該損失計算方法得到判決認可。四是證據運用求極致,各方均感受到公平正義。檢察官以紮實的證據為基礎,對被告人積極開展教育感化工作,促使其認罪認罰,被告人田某某當庭表示將認真接受改造,爭取早日迴歸社會,用自己的技術為社會創造價值。北京精雕公司對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做法表示認可。

(二)邀請專業人員輔助辦案,解決專業難題。一方面啟動北京市專業同步輔助審查辦案機制。由於案件涉及大量電子數據且對定案具有關鍵作用,在引導偵查初期,檢察官就邀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技術人員為電子數據的提取、保存等提供專業意見。另一方面藉助外腦補強相關行業知識。針對機床設備的相關技術信息等專業知識,引導公安機關向該行業領域內的專家證人調取證言,邀請專家證人對案件專業知識進行詳細解讀,確保全面查明案情並在庭審中有力指控犯罪。

(三)釐清數據“身份”,準確適用法律。數據時代,大量的技術信息都是以數據的形式存在,本案在罪名上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分歧。針對該問題,檢察機關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並達成共識,要從存儲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性質、行為人主觀故意內容、客觀行為等方面綜合判斷所侵犯的法益。由於本案除了侵犯商業秘密外,並沒有將數據用作其他用途,相關數據也不具有其他特殊性質,故不能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最終該定性意見被法院採納。

(四)延伸檢察職能,推進社會綜合治理。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針對北京精雕公司在保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制發檢察建議,幫助其查疏堵漏。該企業收到建議後認真整改並回復,強化了對企業核心數據的保護工作。根據權利人需求,檢察院還開展“定製式”普法課,全面提升企業和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

案例17

浙江金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案件事實

溫州明發光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明發公司”)主要生產銷售光學塑料顯微鏡、望遠鏡、太陽能聚光透鏡、充電器,經多年研究掌握了菲涅爾超薄放大鏡生產技術。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發公司工作期間,先後擔任業務員、銷售部經理、副總經理,並與明發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2011年初,被告人金某某從明發公司離職,併成立溫州菲涅爾光學有限公司,到明發公司的供應商處購買相同類型設備、材料等,使用相同的方法生產與明發公司同樣的菲涅爾超薄放大鏡進入市場銷售,造成明發公司經濟損失120萬餘元。經鑑定,菲涅爾公司製作菲涅爾超薄放大鏡的工藝與明發公司工藝實質相同,且涉及的“三合一”塑成製作方法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

二、訴訟過程

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公安局接明發公司報案,於2016年10月27日對金某某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偵查,並於2017年2月24日將案件移送溫州市公安局。2018年1月23日,溫州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起訴,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交由瑞安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3月15日、5月25日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自行補充調取部分書證、證人證言。同年8月16日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瑞安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14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七十萬元。被告人金某某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意見

本案屬於典型的“違約使用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且被告人不認罪,事實認定和定性難度較大。瑞安市人民檢察院將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和自行偵查相結合,構建完整證據體系,合理認定犯罪數額,有力指控犯罪行為,充分保護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激發了民營企業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一)引導偵查和自行偵查並重,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檢察機關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理念,嚴格把握起訴證據標準。針對被告人提出的辯解,多次與公安機關溝通探討,確定取證方向並擬定詳細可行的補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及時收集、固定關鍵證據。同時,本著親歷性原則,瑞安市人民檢察院詢問部分關鍵證人,調取有關書證。通過工作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為指控犯罪夯實了證據基礎。

(二)突破“零口供”辦案難點,理順認定犯罪證明思路。本案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檢察機關認真梳理全案證據,理順指控犯罪的證明思路,有力指控犯罪行為。檢察官根據被告人與明發公司的保密協議,論證其明知具體保密的內容包括涉案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被告人在明發公司從業務員到副總經理的任職經歷和2010年底離職的情況,結合兩公司員工、客戶、供應商的證人證言、菲涅爾公司2011年成立和變更登記的書證等,論證其具備接觸並掌握涉案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的條件且是菲涅爾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多份鑑定意見論證其使用的生產工藝與權利人的生產工藝實質性相同;結合審計沒有發現菲涅爾公司任何研發資金投入且未發現有證明菲涅爾公司工藝合法來源於他人的證據,從正反兩方面綜合論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系由被告人實施,得到法院支持。

(三)明確損失認定方法,合理界定違法所得。在被害人無法對損失舉證、無法核算研發成本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確定以侵權人違法所得,即已經獲得或應得的非法收入來認定犯罪數額。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在生產、銷售中支出的合理成本,在銷售金額中對該部分予以扣減,即違法所得=銷售毛利=產品銷售金額-產品銷售成本(材料、工資、製造費用、電費)。而公司管理人員工資、社保、福利費、房租、固定資產折舊費等管理費用,即便沒有生產侵權產品也需要支出,系公司的整體經營成本,而非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必要成本,不予扣減。

(四)制發檢察建議,做好知識產權延伸保護。瑞安市人民檢察院結合辦案開展調研,深入分析發案成因,針對被害單位在員工法治教育、保密意識、保密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制發檢察建議書,一攬子提出完善管理的意見。被害單位採納了檢察機關建議,及時整改堵塞公司管理漏洞,定期邀請法律人士為公司管理人員授課,彌補了自身短板,進一步增強了企業競爭力。

案例18

江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與常熟市虞山鎮鑫龍娛樂會所

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支持起訴系列案

一、案件事實

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尼臺灣公司”)享有對《愛如潮水》《白月光》等282部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2015年7月,經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浙江文藝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進口索尼臺灣公司出品的《索尼音樂經典金曲合輯》,以DVD形式發行。上述進口的音樂電視作品包括本案涉案音樂電視作品。2017年7月1日,索尼臺灣公司簽署了著作權授權證明書,將其擁有著作權或通過授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音樂電視在內的282部音樂電視作品的複製權、放映權以專有授權的方式授權給索尼音樂娛樂(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尼上海公司”)(僅包括卡拉OK經營者、卡拉OK視頻點歌設備提供商)。授權區域為中國大陸地區,後者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簽訂協議、有權許可卡拉OK經營者在相關的經營場所放映上述音樂電視作品、有權以被授權人的名義或委託音集協對相關侵權行為進行維權。同日索尼上海公司與音集協簽訂了關於著作權授權的《授權證明書》。合同約定權利人索尼上海公司將其依法享有權利的音樂電視作品的複製權、放映權等權利以專有授權的方式授權給音集協獨家使用。其中,音集協對上述公司的音樂電視作品的使用者有權發放使用許可,並且有權以音集協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授權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江蘇常熟市虞山鎮鑫龍娛樂會所(以下簡稱“鑫龍會所”)未經音集協授權,在其經營場所提供設備,供他人點播、放映涉案音樂電視作品。2019年4月27日音集協委託人員到江蘇常熟市虞山鎮鑫龍娛樂會所(以下簡稱“鑫龍會所”)包廂內點播了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並申請了證據保存。

二、訴訟過程

2019年初,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在梳理公益訴訟線索時,發現常熟部分娛樂場所內存在未經授權點播音樂電視作品牟利的現象。因音樂電視作品關乎公共利益與知識產權保護,檢察機關主動聯繫確認作品著作權的權利主體,並對其收集的相關證據進行審查。經審查,常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鑫龍會所行為屬惡意侵犯他人著作權,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於2019年8月7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書,支持音集協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對被告鑫龍會所提出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訴訟請求。後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應常熟市人民法院徵詢,詳細闡述了支持起訴的理由。2019年8月1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判令:1.被告鑫龍會所立即停止《白月光》等282部涉案音樂電視作品放映權的行為,並從曲庫中刪除該作品;2.被告鑫龍會所賠償音集協經濟損失人民幣98700元。該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該系列案件是檢察機關在著作權民事侵權領域充分運用支持起訴權的積極探索,彰顯了檢察機關對知識產權,特別是對境外知識產權的平等司法保護力度。基於著作權產品的公共受眾對象廣泛性和權利主體特殊性,檢察機關積極行使民事法律監督職能,努力為知識產權民事保護提供優質檢察產品。

(一)合理運用支持起訴權,體現公共利益代表屬性。支持起訴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維護公共利益職能的多種方式之一。而知識產權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私權,受眾對象廣泛,具有公共性,檢察機關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領域開展支持起訴,能有效制約訴求濫用,更大程度地維護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均衡。

(二)突出訴中介入保護,加強訴訟活動全過程監督。有別於刑事檢察對知識產權犯罪一般是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後介入以及傳統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的訴後救濟模式,檢察機關對線索進行審查評估,依職權啟動支持起訴程序,主動對接權利被侵害方,根據其提供的證據線索開展調查核實,確認作品著作權的權利主體及授權情況,綜合審查後以支持起訴的形式,通過提供法律意見、幫助調查取證、提交支持起訴書以及出庭發表獨立的檢察意見等多種方式參與訴訟活動,實現了檢察機關介入保護和對訴訟活動的全過程監督。

(三)踐行平等保護理念,營造企業良好營商環境。檢察機關堅持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平等、法律保護和法律服務平等,當好被侵權者的“權益守護者”,積極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該案的辦理獲得了權利人的高度認可,對相關同行業經營者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增強了經營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有效遏制了侵權行為。

轉自:最高人民檢察院

開封一案例入選2019年度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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