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相關問題答疑公告
中國健康傳媒集團自舉辦《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系列線上宣貫解讀會以來,陸續接到很多業界同仁提出的問題和對兩部規章執行中存在的困惑。為更好地回應業界同仁對兩部規章的關注,我們對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了梳理,並分批請產業界專家進行答疑解惑,在新聞客戶端“食事藥聞”開闢專區進行公佈,微信公眾號“中國醫藥報”同步發佈,專家答疑僅供業界同仁學習交流和參考借鑑。隨著有關配套辦法的修訂和發佈進展,我們將適時邀請監管部門就有關話題進行政策宣講。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
熱點問題專家答疑(四)
答疑專家:瀋陽藥科大學藥品監管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楊悅教授
Q1
問:原料藥不能委託生產,是否可以按照變更中的生產場地變更的分類來進行補充申請的申報?
答:原料藥登記人自己的生產場地發生變化(例如,場地變,但主體未變)應該按照補充申請變更處理。
Q2
問:進口註冊藥品國外增加了一個新生產場地,在國內也可以同時增加嗎?
答:境外生產藥品增加一個生產場地,應該按照相應的註冊變更指導原則開展相關研究,提交補充申請。
Q3
問:IND申請時,可以送檢嗎?
答:可以。但不能代替註冊檢驗,因為沒有完成規模化生產。
相關條款:
第五十四條 申請人完成支持藥品上市的藥學相關研究,確定質量標準,並完成商業規模生產工藝驗證後,可以在藥品註冊申請受理前向中檢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藥品註冊檢驗;申請人未在藥品註冊申請受理前提出藥品註冊檢驗的,在藥品註冊申請受理後四十日內由藥品審評中心啟動藥品註冊檢驗。原則上申請人在藥品註冊申請受理前只能提出一次藥品註冊檢驗,不得同時向多個藥品檢驗機構提出藥品註冊檢驗。
Q4
問:仿製藥會有註冊檢驗嗎?還是隻有基於風險的檢驗?
答:所有品種都需要註冊檢驗。
Q5
問:API放原料中審批,適用NDA嗎?如果適用,那會給單獨的批准通知嗎?若沒有批准信息,生產的依據靠是什麼?工藝的和內控標準變更採用什麼途徑?
答:核發的是原料藥批准通知書。
目前沒有單獨的原料藥變更指導原則,按照《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研究的技術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辦理。
Q6
問:MAH為境外生產企業委託國內生產需要去境外企業進行檢查嗎?藥品屬於國產藥還是進口藥?
答:國內區分名稱是境內生產和境內生產。境內生產藥品不是進口藥品,不需要到境外檢查。
Q7
問:對於仿製藥如果需要做臨床試驗,是否適用於臨床默示許可?還是需要按照申請上市程序申報,批准臨床試驗?
答:適用。是默示許可程序。
Q8
問:進口產品,國內進行分包裝,分包裝企業是否為上市許可持有人?
答:境外生產藥品申報註冊批准後持有人是誰,分包裝藥品的持有人就是誰。
相關條款:第七十九條以下變更,持有人應當在變更實施前,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藥品生產過程中的中等變更;
(二)藥品包裝標籤內容的變更;
(三)藥品分包裝;
(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需要備案的其他變更。
境外生產藥品發生上述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實施前報藥品審評中心備案。
藥品分包裝備案的程序和要求,由藥品審評中心制定發佈。
Q9
問:是否接受境外臨床數據申請突破性療法程序?
答:可以接受。但要符合第十條對境外數據和資料的要求。
Q10
問:新建工廠,能否作為持有人的委託生產企業?或者說新建廠房按照藥品生產企業接受委託生產的情形申請生產許可證,是不是就是可以用委託方的品種,來實現生產許可GMP符合性檢查還有委託生產的三合一審批?
答:可以。
Q11
問:已有藥品批文的製劑,可以變更使用備案號的原料嗎?用了備案號原料,這樣的製劑如何審批/變更註冊(需要重新開展藥學研究及BE試驗)?
答:可以。按照《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研究的技術指導原則》等變更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辦理。
Q12
問:國外使用了多年的OTC兒童用藥,國內申報三類,請問可以免臨床嗎?國外使用了多年的兒童處方藥,國內申報可以免臨床嗎?謝謝!
答:請按第三十五條提交申請。具體要求還得等技術指導原則出臺。
第三十五條 仿製藥、按照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情形,經申請人評估,認為無需或者不能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符合豁免藥物臨床試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直接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豁免藥物臨床試驗的技術指導原則和有關具體要求,由藥品審評中心制定公佈。
Q13
問:第三十五條仿製藥、按照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情形,經申請人評估,認為無需或者不能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符合豁免藥物臨床試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直接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請問,仿製藥滿足何種條件可以申請豁免臨床試驗直接提出上市許可?
答:請等相關指導原則和具體要求出臺。
Q14
問:第四十二條中明確藥品製劑申請人提出藥品註冊申請,可以直接選用已登記的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選用未登記的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相關研究資料應當隨藥品製劑註冊申請一併申報。仿製境內已上市藥品所用的化學原料藥的,可以申請單獨審評審批。按照42條,原料相關研究資料可以隨製劑申請一併提交,那現在新藥IND階段原料藥備案還強制嗎?
答:這一條款未來會落實。
Q15
問:境外生產的藥品MAH(該MAH為境外企業),如果想將MAH轉讓給另外一家我國港澳臺地區或境外企業,應該如何進行?對後者有何要求嗎?
答:轉讓後的持有人跟首次申報上市的持有人要求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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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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