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一个女生刚走到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亡,家长要学校赔60万,合理吗?

心远地自偏49

学校一个女生刚走到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亡,家长要学校赔60万。

我只能说,现在的学校不叫学校了,可以叫无限责任公司了。

如果这个家长索赔成功,那么,学校可以直接关门了,因为它真不能保证学生在走到教室门口时不突发疾病。

学校对死亡学生承担责任的前提只有一种情况:学校对该学生的死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比如,没有及时送去抢救,或者,因为学生互相冲撞,导致旧疾突发等等原因。

而这个学生的情况看,是“走”到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亡的,学校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基本上等于零。

丧女本身令人同情,蛮不讲理漫天要价就令人厌恶了。

好在,法院不是他家开的。法院也不能因为他家死了人就判“安慰金”,比如,承担5%的责任啥的,法院的判决有重要的导向意义,你今天没来由地判5%,明天就会有人来要10%,没完没了。

依法办事,是解决所有难题的钥匙,不依法办事,是造成所有难题的根源。


潘卫霞律师

学生上学走到校门口,突发心脏病,去世,这事对于家长确实难以接受,但这个事要分成两部分去看。

第一,学生发病,这是他的命中注定,就是这样的寿命,跟学校一点关系都没有,家长索赔60万,他有点想多了,一分钱都不会赔的。

第二,这个事想要学校负责只有一种情况,学校是否耽误抢救学生,如果耽误抢救了,这算是有过错,是要酌情赔偿的,如果没耽误抢救,真是一毛钱都没关系。

也就是说,现在孩子在学校出事,学校不是负全责,全负责,而是学校有条件的负责,这个条件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才承担责任,否则不背锅。尤其对这类疾病更是如此。

学校不是唐僧肉,不能什么事都找学校,学校有责任的,必须要承担责任,但学校没责任的,也不该担一分钱责任,这才是该有的道理。我们要去除谁惨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的罗辑,应该遵循法律而不是道德。

从人情角度看,在去除了法律责任之外,可以适当的人道补偿,包括募捐,但是遇到这样狮子大张口的家长,就算了吧。


韩东言

从文字描述上看,家长要求学校赔偿60万元是完全不合理的!

从本问题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得治,学生在学校是突发心脏病死亡,没有其他外力的作用或侵害,这是属于个人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损害,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学校及时的抢救孩子,将孩子及时送医救治,学校不存在过错,那么学校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学生突发心脏病的过程中,学校存在着过错,比如学校老师得知孩子突发心脏病,依然怠于救治孩子,因为没有及时将孩子送医救治,那么学校就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即使学校存在过错,但孩子自身的疾病仍是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学校也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60万元的赔偿标的估计是全部责任的数额,对有责任的学校来说,也是个非常不合理的索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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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小天法律咨询

当然是不合理的。

家长向学校索要赔偿,如果要获得法律支持,那么,家长必须证明学校有过错。而这个学生的死亡,是因为她的心脏病引起的。而学校不可能让一个学生患上心脏病。学生心脏病的突发,也不是学校造成的,这个学生走到教室门口——注意是“走到”,不是“跑到”,她没有做剧烈的运动,学校也没有任何能引起她心脏病发作的做法。因此,学校在这个女生死亡的事情上,没有过错。学校没有过错,家长的索赔要求当然就是不合理的。

家长无理告学校的事件,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为什么我们的家长这么愿意“告”呢?我看过一本书,叫《民主的细节》,里面讲到美国人特别愿意打官司。一些美国人在官司中获胜,得到地巨额赔偿,这更是使美国人打官司的热情高胀起来。国人如此愿意状告学校,其实,也是想从其中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而且同美国人愿意打官司的原因一样,确实有人从状告学校的诉讼中获得巨额赔偿,这无疑也促使家长们愿意状告学校。


就题主提出的问题来说,学校无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更是无需讨论的,因为事实明显地就摆在那里。这个问题的价值,是让我们再一次去反思我们的教育所面临的严酷环境——教师已然被家长们和媒体们用道德和法律的锁链牢牢地禁锢住了。这种环境造成的现象是:老师不敢管学生,学生越来越张狂。学生打老师,学生杀老师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环境造成的恶果是:我们的教育正在一步一步地失去其应起到的作用,教书育人,无疑教书只是手段,育人才是目的,但是,在这种恶劣的教育环境下,我们的教育只剩下“教书”了,而教育的目标“育人”却被迫放弃了。这可是关乎我们的国家的未来的大事啊!

现在看一看学校的变化吧:

1.中小学田径运动会上的长跑项目基本被取消了。原先初中男子长跑最长是3000米,现在剩800米了。

2.学生的体育课,足球篮球等教学被严格限制了,有的学校甚至不敢开这种对抗性很强的体育课了。

3.学校已不敢组织学生参加夏令营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和本世纪初,总能看到全国各地的中小学生在暑假有组织地出游。现在基本上看不到了。有些城市的教育主管部门甚至还发文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出游。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如果今也只剩下读万卷书了。

4.学生不完成作业,学生上课溜号,学生上课捣乱纪律,老师最多就是口头教育一下,如果学生不听,老师也没有其他办法,对付着讲完课了事。

…………………………

长此以往,我们的孩子们将会变成什么样的人呢?我们的国家又将变成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呢?细思极恐啊!


松涛盛语

由于不清楚当地教育部门及学校就这样问题做了哪些工作。本人无法评价合不合理!

但本人从突发事件的角度来阐述三个方面,学校若做好这些工作,相信处理不难,若未做或未做好,那就是失职,只有按法办事了!



如下:

一、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体检及相关病史核查!这是最主要的!


二、学校是否对有病史的孩子及家长就孩子病情作沟通、作应急方案、及突发事宜有关告之并落实相关措施!这是当学校、班级出现一定病史学生后必须提前做的工作!并落实好相关保险及监护人责任工作!事未发生,先按照法律及相关做好预防及责任落实工作!



三、突发病情时,学校是否按预设的相关应急方案进行抢救及善后工作!是否应了学校之责!



如果以上措施到位!相信几十万赔偿也好、责任也好,一切照章办事、依法解决,对各方都是一种权益的保护!



最后我想说:赔不赔60万,并没有什么合不合理,更何况有国家保险在那里,交与不交,索不索赔,那看学校管理了!所以以上之题目意在质问学校有没有尽学校管理之职责、违不违反国家法律及道德管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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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漠遇见大海

不合理,就这个案例来说,60万太多了,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监控视频,学校确实要负责任,虽然学校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生走进学校了,学校就对学生有了监护责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或许大家会对学校喊冤,但这个真的没有办法,不过60万太多了,学校应该拿出监控视频,证明这个女生进校后,没跟同学间发生什么冲突,或者刺激的事。这样责任就会少很多。

现在别说学生在校出意外,就算假期在学校外出了意外,还是有家长来学校闹的,会说学校没有做好安全教育的宣传工作。就我身边的来说,学生在校外赊账几百块,家长不找店家直接找学校要说法的。学校老师成了弱势群体,什么人都可以欺负的样子。

我觉得还是多点理解学校吧,真的不容易。


小小数学教师

心脏病是自身疾病,因为心脏病突发而死亡这也是由于自身的疾病引起的。该女生刚走到教室门口,就突发心脏病死亡,这也属于突发事件。家长要求学校赔偿60万,显然不合理。

一、虽然学生到学校后,学校就负有监护管理职责了。但是学生原发性疾病,并不在学校监护职责范围。

如果说学校在学生发病后没有采取相关的医疗救护措施,那么学校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说学校在学生发病后,积极采取有关措施,或者是学生当场死亡,根本来不及抢救等等,那么学校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二、该学生突然发病,应当找找发病的原因。如果原因与学校无关,那么学校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家长,平时就应当注意学生的身体健康,对于有病的子女就负有看管及照顾的义务。

三、本案关键看学生的突发心脏病与学校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如果说与学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学校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如果说是由学生自身的疾病引起的,也就是说,学生当时就是不上学校,走到马路上也会发病出事的,那样就总不可能怨马路吧?

所以说出了这样的事是件不幸的事,但是也不能因此乱究责任、让无关的别人赔偿。


法重情深

我不是一个法律专家,对法律上规定的赔偿依据不了解,我只是一位教师,站在教师的角度我说一下我的感受。三年前我们这地方发生了一起学生溺水死亡的事故,起因是三个男孩子在学校放假后到一个池塘洗澡,不

幸身亡,家长就抬着孩子的尸体到学校闹,打着大幅标语:“还我孩子”,好像他的孩子是学校故意害死似的,一打听是学校早放了一下午假,他们就推论:不是学校早放假,孩子也不至于被淹死。结果学校赔钱了事。还有一个更奇怪的事,一个学生在家方便时被卡在便池上窒息而死,家长也找到学校,说老师为什么孩子不来上学不打电话,老师要打了电话,孩子还会死吗?没办法学校陪钱了事。现在学校就是冤大头,只要孩子有了事关不关学校的事,即使是八杆子打不

着的原因也能往你身上赖,你学校就得负责。说到这我又想起了日本的一起学生事故,很令人感慨,日本的一所学校组织一次夏令营活动,活动中一个孩子失足坠崖死了,孩子的家长连续几次向老师赔不是,说他的孩子惊吓了老师,感到很不安,他们也没有向学校索赔,我们中国人看不下去了,就质问孩子家长为什么不像学校索赔,家长却说,让他们配什么,他们也不想出事啊,中国人哑口无言。不同的民族,不同的观念、对教育不同的态度,怎不令人感慨。


四清园丁

发生这类事情确实令人悲伤,文中没说女生年龄,依法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如果8周岁以下的小学生在校发生心脏病,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发现后及时采取救护和求医措施,例如做人工呼吸和拨打120或者送医,女生死亡不是学校责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8周岁以下的小学生在校发生心脏病,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及时采取救护和求医措施,例如没有做人工呼吸抢救、未拨打120或者未及时送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多少需要司法鉴定来确认。

如果8周岁以下的小学生在校发生心脏病,家长证明学校没及时采取救护和求医,例如没有做人工呼吸抢救、未拨打120或者未及时送医,女生因救治延误死亡,学校有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多少需要司法鉴定来确认。

如果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学生在校发生心脏病,家长证明学校没及时采取救护和求医,没有做人工呼吸抢救、未拨打120或者未及时送医,女生因救治延误死亡,学校有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多少需要司法鉴定来确认。

大家认为我回答的对,请多多点赞,我是律师,法律问题欢迎关注我的头条号!多多邀请我回答法律问题,谢谢!

429方寸世界

学校一个女生刚走到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亡,家长要学校赔60万,我认为不合理,原因如下:

假若学生在学校受到老师过于的严厉管教(打骂),一时想不开,在学校宿舍跳楼自杀。或者学生在学校宿舍休息睡觉,而宿舍的上下梯床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在睡梦中摔下死亡。或者学生与学生之间打架斗殴,而学校老师和保安不阻止,不问不理的,导致学生死亡……等等原因。那么学校应该负全面责任,赔偿学生的安葬费和家长的抚养费。

至于题主的描述问题,若女生刚走到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倒地,老师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救护车,在抢救中孩子还是不幸死亡,那么学校就没有责任。若老师看见学生突发心脏病倒地,不问不理,导致学生瞬间死亡,那么学校应该负责任,但不是全负责任(学生突发病死亡属意外事故)。

女学生家长要求校方赔偿60万,相当于全面负责任,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與论不休。我认为,学校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希望法方妥善处理好此问题。我建议:从人道主义方面讲,学校给予一定的补偿安葬费完全合情合理,从而让不幸的女生早日入土为安吧!



(网络女生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