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区内设置的道路隔离桩位置失当,延误了一名120急救病人的及时救治……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行为与病人抢救不及时而离世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物业公司应酌情赔偿死者父母2万元。
急救时间线
2016年4月22日23时许:冯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冯某的父亲即拨打120电话求救;
23时24分19秒:救护车到达冯某所住小区的西大门;
23时35分37秒:救护车与冯某父亲会合后即向其房屋方向行驶,但因用于急救的轮床无法从冯某家房屋前的石板小路上通过,救护车又选择了其他路线行驶,至离冯某家房屋较近的隔离桩处停车,120急救人员步行前往冯某家中;
23时38分40秒左右:急救人员到达冯某家中,并对其进行了抢救,但冯某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急救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冯某于2016年4月22日23时44分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脑瘫。
死者家属起诉物业
2017年6月,冯某父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他们认为,因物业公司在小区路面设置了固定、无法移动的隔离桩,导致救护车不能及时、直接到达自家所在居民楼,贻误抢救时机而致冯某死亡,故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2.1万余元。
物业公司反驳称
法院审理
生命权在所有人身权利中处于最高地位、最高位阶。与其他权益产生冲突时,生命权应该首先得到保护。
被告作为物业管理者,在选择隔离桩时具有一定的疏忽。被告在选择隔离桩时,应当预见到发生急救、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其设置的固定式隔离桩可能直接影响到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的快速通行,从而错失挽回一条生命的机会,甚至影响重大公共利益。而被告设置路障的行为导致原告实际可以选择的路线减少,故认定该行为与延迟救治死者冯某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从民法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原、被告双方应合理分担冯某的死亡结果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冯某自幼患有脑瘫,且该疾病具有较高的生命危险,也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冯某自身疾病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而被告因设置隔离桩不当而导致延迟救治在其死亡结果中的作用甚小。同时,事发当天,天气恶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护车的行车速度,属客观原因,无法预见。
法院宣判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两原告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