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必須達到市場價格。這一合理標準,徵收拆遷方不能隨意偏離。
二、評估機構,是否合法?
組織評估,是對被徵收人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最終的補償數額。由房屋徵收單位進行組織,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選定(或隨機選定方式)確定。因此,如果房屋徵收部門,未經被徵收人協商,直接指定某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是屬於程序違法。
三、“先補償、後拆遷”的法律精神,是否得到執行?
(一)先補償、後搬遷:是指在徵收拆遷的過程中,應當在補償款足額支付後,徵收拆遷方,再要求被徵收拆遷人進行搬遷。反之,在補償款沒有足額到位的情況下,徵收拆遷方,是無權要求被徵收拆遷人進行搬遷的。
(二)先補償,應包含:
1、補償的時間:應早於搬遷的時間。
2、對補償行為的要求:全部補償、補償到位、實際補償。
四、現有的生活水平,是否被降低?
必須保證被徵收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這
(採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