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须依法,如此信访 要不得!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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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都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两人执行逮捕

2017年2月6日,商都县部分乡镇的外出务工人员因土地问题到县政府集体上访。七台镇居民付某在政府大楼前多次用手持喇叭发表演说,在付某和董某的煽动指挥下,上访群众采取围堵政府大门、冲闯警戒线、预冲击政府大楼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县政府的办公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付某和董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月16日,商都县公安局依法对付某和董某刑事拘留,经报请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3月3日对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犯罪嫌疑人付某和董某某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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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乌旗一居民严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获刑两年

54岁的于某系西乌珠穆沁旗民族风情街居民,其因工伤赔偿、房屋拆迁补偿、提高低保档次等事宜,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5日间,多次到西乌旗人民政府、信访局、人社局等部门对政府工作人员、保安和信访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并损坏办公用品,采取用身体堵门、拽门把手等方式,阻拦办事人员、工作人员上下班,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在其信访期间,相关部门已对其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但于某仍以各种理由到政府信访部门不断进行缠访、闹访,向政府索要钱款。

2015年12月30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某触犯寻衅滋事罪。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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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一名多次进京非访人员获刑4年!

河北省涞源县南屯镇胡家庄村周某,因多次到北京敏感区域非访,2016年9月9日被涞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获刑4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周某某因不满涞源县人民法院对其诉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情况,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访规定,多次在国家重要活动期间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广场等敏感区域进行非法上访。期间,2015年夏天,周某某将年老多病的母亲滞留在天安门广场;2016年1月29日,周某某将其母亲滞留在涞源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数日,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机关单位办公秩序。

涞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信访有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不按正常程序反映问题,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美驻华大使馆等重点、敏感区域非正常上访,其中两次带着年迈多病的母亲到北京上访,还一度将母亲滞留在北京天安门和涞源县人民法院,企图给国家机关施压以实现其目的,造成政府部门大量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支出。

周某某因“非访”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拘留,但仍不知悔改,继续非正常上访要挟政府,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相关报道

▶ 2014年9月5日,诸暨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阮哉芳进京违法上访一案,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一审判决。

▶ 2015年5月13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多次非正常进京上访的张某作出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 2015年6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违法上访人员周显友、魏爱国、蒋国玉的刑事责任,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 2015年7月8日,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介休市公安局对因非法上访中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白某某依法执行逮捕。

▶ 2015年7月15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非法上访人员秦某某的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2月29日下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对宋某某、董某某、王某某三起非法上访案件进行宣判,依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董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依法表达诉求 拒绝违法上访

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行使国家赋予的人民权利。但少数信访人或信访群体置国家《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于不顾,采取非法手段进行上访,严重干扰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建设美好幸福新生活是我们的共同期盼。我们希望广大群众保持清醒和理性,主动自觉维护发展稳定大局,不管有什么意见和诉求,一定要通过正常有序的渠道,及时反映,合理表达,在沟通协商中达成共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规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