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宝典」房屋买卖10年后未办过户 买房人“被要房”

卖房人十年前将房改房以4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交了房屋,也已将房地产权证等证件交给了买房人,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十年后卖房人见房价飞涨,提出要回房产,于是拒绝帮助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人在万般无奈之下只有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卖房人协助房产过户,法庭能否支持买房人的主张?

房价飞涨 卖房十年不帮过户

2001年11月14日,张先生与曾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曾女士将位于三水区西南地质街的一处房改房以4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先生,并约定在张先生交款后,曾女士必须将该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证件原件无保留的全部移交,房屋的产权归属张先生长期所有,曾女士有义务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2001年11月15日,张先生向曾女士支付了购房款42000元,曾女士也交付了房屋和房地产权证及房改房相关资料。但这套房改房一直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张先生从2001年一直居住至今。这几年,因房价飞涨,那套房改房已由42000元涨至150000余元,此时,张先生再来找曾女士商讨房产过户的问题时,曾女士总是找诸多借口予以推脱。张先生也看出了曾女士的有后悔之意,为了真正要回从法律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张先生将曾女士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曾女士提出,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卖房时丈夫不知情也不同意,所以和张先生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提出收回房产。

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应协助过户

法院审理认为,2001年11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价格符合当时房产交易的一般情况。虽然该房性质为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被告曾女士夫妇原本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在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张先生后搬出,其丈夫也未表示不同意卖房,应认定曾女士夫妇二人均同意该房屋的买卖行为,张先生与曾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应履行协助买方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原告张先生要求被告曾女士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但相关的过户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