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出去都要打借條,但是許多借條寫得不盡規範。
包工頭到了年底,農民工工資發不出,很多人上門盯著包工頭,不讓他走。
無奈之下,包工頭找到了張某,想要問他借50萬,借款利息年利率15%。
在借條上,經辦人填了會計孫某的名字。
包工頭的名字寫在頁面空白的地方,沒有寫清楚是借款人還是保證人還是見證人。
50萬的款項,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打到了會計孫某的賬上。
後續包工頭沒有還錢。
張某去法院起訴,結果發現,起訴包工頭的話,包工頭的名字沒有出現在借款人一欄上,而且收受錢款的人是會計孫某,不是包工頭。
如果想要起訴會計孫某的話,只能按照不當得利去起訴,那麼15%的年利息就主張不到了。
而且孫某隻是個普通會計,名下也沒有什麼財產。
張某意識到自己是被包工頭擺了一道了。
後續張某委託了筆者,筆者前往調取了城建檔案館的材料,證明了包工頭承包工程,有較大的資金需求。之後申請追加會計孫某為第三人,由孫某提供證言,證明實際借款人是包工頭。
在這裡律師提示:借條上,【借款人:XXX】,借款人三個字是千萬不能丟的!
另外,放款出去,收款的一定要是本人姓名的銀行卡號,不能打給別人代收。
希望上述建議能對你的生活起到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