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輕微暴力逼迫寫虛增債務“借條”如何處理?

案情:2017年4月,許某向丁某借款1萬元,扣除利息、“家訪費”等實際到手6500元,雙方約定,許某若不能按時還款需支付1萬元違約金。到還款之日,丁某故意製造違約行為,表示不接受許某的還款。後丁某向許某索要2萬元,許某無力償還,丁某打許某耳光並威脅稱會讓許某家人知道借錢一事,許某不想家人知道便按照丁某要求寫下6萬元欠條一張。其間,丁某向許某父親索要錢款未果,丁某還代許某償還別人的欠款1萬元。過一段時間,丁某帶許某至許某家附近準備找許某父親要錢,丁某採用抓許某頭髮、打耳光等形式要求許某見到父親後給許父下跪,讓許父給丁某寫借條。許某照做,許某父親看到眼前一幕,給丁某寫了一張8萬元的借條,丁某將6萬元的借條撕毀,後案發。

  分歧意見:對丁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借條屬於刑法上認定的財產性利益,本案中,丁某當場使用暴力,逼迫許某寫下借條,符合刑法上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丁某讓許某父親寫借條的行為是其後期取財的手段,丁某因意志外的因素沒有得逞,對丁某應認定為搶劫罪(未遂)。第二種意見認為,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僅實施了輕微暴力,丁某主要還是利用許某及其父害怕的個性及心理特點,使得許某父子寫下借條,丁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但丁某逼迫許某父子寫下借條的行為,是為了日後向許某及其家人索要錢財創造條件,屬於預備行為,如丁某存在明確的索財行為,則對索財部分定敲詐勒索罪(未遂),其他部分定敲詐勒索(預備)。第三種意見認為,丁某逼迫許某及其父親寫下借條的那一刻,均是犯罪的著手行為,不管後期有無索要錢財行為,均應評價為敲詐勒索罪(未遂)。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丁某的行為應評價為敲詐勒索(未遂)。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並當場佔有對方財物的行為,並且搶劫罪的暴力程度較重,而敲詐勒索罪中的暴力程度一般較輕,行為人使用暴力不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是使被害人產生一定的精神恐懼。本案中,丁某的侵財目的雖然明確,但丁某明知許某當時無力還債,目的還是日後向許某及其家人索要錢財,因此當場佔有財物的意圖不是很明顯。另外,丁某主要還是利用許某膽小、懦弱的個性特徵,使用暴力還是與告知許某家人相結合,從而使得許某陷入恐懼心理,進而寫出借條或者配合讓許某父親寫借條。因此,丁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

  丁某逼迫寫借條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的著手,而超出了為犯罪創造條件的範疇,應評價為犯罪未遂。犯罪預備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或者製造條件的行為。區分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主要還是看犯罪行為有無著手,本案中,丁某通過輕微暴力,使得許某產生了恐懼心理,從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看,丁某的行為已經著手。第二種意見認為僅逼迫寫借條的行為不屬於著手,是認為敲詐勒索是侵財類犯罪,僅寫借條沒有對被害人的財產造成實質性的損害。是否著手在實務中更多采取結果說,即行為有無造成法益侵害的緊迫危險,而且這種緊迫危險要根據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丁某行為前期已經索要了部分錢財,給許某的家人也造成了困擾,後期,進一步逼迫許某給其父親下跪,是取財的一種手段,應與前面的行為放在一起評價。綜合全案看,丁某逼迫寫借條的行為實際上已經產生了侵犯財產的緊迫危險,與後期的索財行為均是其實施侵財行為的組成部分,因此從結果說上來看,也是犯罪的著手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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