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能當“借條”討債?法官這樣提醒

案由:同學間借款沒寫借條釀糾紛

李某和陳某原是關係要好的同學,陳某因經濟困難向李某借款,李某通過銀行轉賬以及現金方式向陳某支付4萬元。後經李某催討,陳某僅歸還1000元。

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償還借款本金39000元以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開庭當日,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相關證據。

判定:原被告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成立

法院查明,原告證據已形成證據鎖鏈,且能相互印證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已發生的事實,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故被告陳某應承擔償債民事責任。因原、被告未對借款期限進行約定,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即應返還。同時,雙方亦未對借期內利息進行約定,故該借款應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陳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根據法律規定,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被告陳某應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判決後,雙方未上訴。

說法:無借條時需收集多重證據證明借貸關係

案件承辦法官向利提醒,借錢有風險,借方需謹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的規定,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等債權憑證,證明法律關係的存在。故在借錢給他人時,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借條上應註明借款期限、借期利息等。

法官特別提醒,網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具有易複製性、易破壞性的特點,故應及時進行保存。可以通過截屏等方式將其保存後打印,也可要求聊天軟件的服務商技術人員對信息進行提取並進行公證後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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