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條》上寫了這個就會損失很大!

借條上要不要寫還款期限?

很多出借人誤以為,在出借款項時,需要借條上註明:借款時間、借款數額、利息、賬戶、還款時間、擔保等事項。但是,站在債權人角度而言,如果寫明還款時間,不僅不會保護自己,還可能限制自己的權益。理由如下:

一、訴訟時效變短了

我們知道,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開始起算的。相應的,借款的訴訟時效也是從借款到期那天開始起算,往後計算三年。如果不知道權利受損,則時效最長可以計算20年。

這是什麼概念呢?舉例說明:

張三出借一萬元給李四,約定還款期限為一年。那麼,如果在《借條》寫明還款期限一年,那麼時效就是保護到1+3=4年。如果在《借條》中不寫還款期限,那麼時效就保護期就是20年。孰優孰劣?自己分析。強調一下,這篇文章我是站在債權人角度來談的。

在《借條》上寫了這個就會損失很大!

二、嚴重限制了債權人的權利

很多債權人,誤以為在《借條》中寫明還款期限或者日期是對債務人的約束,其實,債權人搞反了。明確講,還款期限從根本上講,其實是對債權人權利的約束。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法律規定,約定還款期限的,自期限屆滿之後債權人方有主張權利之可能。重點是後面又說了:未註明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還款之日起開始計算時效。這就是說,如果沒有寫還款期限或日期,債權人隨時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看懂了嗎?就是說,這個還款期限,其實是限制債權人的,明確告訴自己:到期之前,你不能向我主張權利還款!如果不寫還款期限,反而是,隨時可以向債務人要求還款!懂了嗎?也就是說,今天我心情好了,我本來就可以找債務人還錢,完全憑心情!別傻乎乎的整個網上下載的《借條》,以為自己佔了多大便宜,那都沒用!

在《借條》上寫了這個就會損失很大!

三、還款期限,很大可能是給債務人提供的轉移資產時間表

你要明白一個道理,人性是惡的。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只要發生爭議的,都是還款人未能如期還款,債權人才會起訴。如果人性是善的,人家到期就把錢還了,壓根就不會發生爭議。

那麼我們回過頭理性的分析下,如果、假設、或許、可能,這個債務人準備欠款不還,那麼,結果是什麼?是不是債務人眼瞅著債務快要到期(因為《借條》裡寫著呢),那麼對於一個準備做老賴的人而言,他會怎麼做?答案之有兩個,一是到期之前趕緊轉移資產,二是卷被子跑路。對吧?

也就是說,你真事兒一樣約定的“還款期限”反而成了債務人跑路的行動時間表!

在《借條》上寫了這個就會損失很大!

四、法律規定:

1、《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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