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阶段,家属、律师仍有权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顾名思义,就是对于关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后认为有继续关押的必要性,则继续关押;如果认为没有必要性再将当事人关在看守所了,则向公安机关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取保。

刑事诉讼法曾有此规定,2016年1月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该制度的进行了细化规定。合理适用该规则,可能事半功倍。具体如何操作: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当事人自己都有权提出申请。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包括配偶、父母、子母和同胞兄弟姐妹。这些人都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办理部门。羁押必要审查目前仅限于逮捕后的当事人,不包括拘留阶段。但从试行规定第二看,适用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见既包括审查起诉阶段,亦包括审判阶段。而从2013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617条看,明确规定了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 。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的规定同学8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可以看出,目前的刑罚执行监督科(处)或监所检察科(处)是负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家属或律师应向前述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三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程序。家属可结合刑事诉讼规则和必要性审查性的规定的要求,提出证明当事人无羁押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审查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提出是立案审查的意见。对于可能符合法定情形的,将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如不予立案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立案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变更措施的建议;

四是影响是否羁押的实体要件。主要包括案件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 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再犯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评价。可以看出,申请书应当围绕上面的要件展开来写。具体而言,包括证据变化导致当事人可能无罪或被判处拘役以下刑罚或免刑、羁押期限与刑期可能会倒挂、事实已查清且证据已固定;以及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等(具体参见第18条规定)。

即使到法院阶段,仍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在涉及长期羁押的案件中,这是一个重要机会。

那么,案件经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家属或律师又将开展哪些工作?下期接着讲。(作者:宁波 吴专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