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在搖它的葉子,草在結它的種子”
自然社會里
萬事萬物遵循著那流傳億年的法則
勞動,生存,繁衍不息
人類社會中
各行各業的追光者同樣勞作在自己崗位上
汗水灑下,身披萬丈光芒
值此勞動節到來之際
園法致敬每一個勞動者
致敬不凡,致敬平凡
在法院裡有這麼一群人
當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
他們第一時間拿起法律武器
撐起勞動者權益“保護傘”
為勞動者們保駕護航
他們同樣是平凡的勞動者
他們就是——人民法官
明天就是五一了
讓腦袋也過個勞動節
案例
1
用人單位發出聘用通知書後反悔,有違誠信
案情經過
黃某最近考慮換一個工作
多方投簡歷、面試
終於收到了A公司的聘用通知
A公司在聘用通知中除告知
報到時間、合同期限及薪資標準外
還要求黃某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
黃某按約回覆A公司自己會按時報到
為此他向原工作單位發出辭職申請
獲得原公司批准
但沒想到A公司卻告知撤銷聘用通知
黃某即刻告知A公司自己已提交辭職報告
無法撤銷
後黃某與原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未能入職A公司
工作沒換成的黃某
現在又丟了工作
與A公司協商不成的情況下
黃某訴至工業園區法院
要求A公司按聘用通知薪資標準
支付3個月的工資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A公司發出聘用通知,黃某如約回覆,接受聘用通知,表明雙方存在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合意,但A公司單方撤銷該聘用通知,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黃某因信賴收到的聘用通知,已於收到通知當日向原單位申請辭職,後辦理解除原勞動合同的手續,A公司撤銷聘用導致原告無法入職產生損失,故法院認定A公司應按聘用通知的試用期工資標準,賠償黃某3個月的損失。
法官釋法
在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中,針對這種發出錄用通知書後又反悔的行為,沒有明確規定法律責任,但可參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由於上述行為發生在勞動者求職的招聘階段,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尚未建立勞動關係,因此雙方的權利義務不適用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案例
2
財務人員遭遇詐騙,單位能否追責
案情經過
宋某為B公司會計,張某為出納
領導“劉董”安排兩被告付款
由張某制單,宋某複核
分四筆將17萬元款項支付給溫州某公司
後兩被告發現系被騙轉款
安排付款的並非領導劉某
遂立即報警
派出所正在偵查辦理中
B公司為挽回損失
將宋某、張某訴至法院
要求兩人共同賠償17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兩人系財務人員,未有明確的付款事由,即輕信冒充公司領導的微信指示,未盡到財務人員的謹慎和合理注意、核實義務,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將原告公司款項轉至他人賬戶,造成公司錢款暫時無法追回,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該公司日常存在微信指示付款的習慣,並未嚴格履行宋某起草的支付審批制度,公司未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亦應自行承擔一定責任。且兩人在日常工作中工作內容及工作職責明確,法院最終根據兩被告的具體過錯程度,參照兩被告的收入情況,判令被告宋某賠償11000元,張某賠償6000元。
法官釋法
因勞動關係存在特殊性,用人單位既可以從勞動者的勞動中受益,又可能因為勞動者的過失遭受損失,這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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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按二維碼關注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