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如何区分?

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时,认定行为性质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要准确认定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伤害行为一般是能够引起轻伤以上危害后果的具有相当暴力强度的行为,如果双方仅是由于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撕扯,行为人没有明显的主动殴打行为,或者殴打行为较为轻微,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危害后果,则不宜评价为实施了伤害行为。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不能一概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如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推搡时被害人自身站立未稳而磕碰在地面、尖锐物体上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此时不能否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由于行为人的轻微殴打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因此对于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往往仅具有过失甚至无过失,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