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支付

记者从泸州市医保局获悉,疫情防控期间,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将临时纳入医保支付。



2月15日,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通知》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全省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使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配制的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配制的银翘藿朴退热合剂(新冠2号)、荆防藿朴解毒合剂(新冠3号)临时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新冠1号、新冠2号和新冠3号医院制剂使用、报销情况的监测和分析,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安全。在临床使用中,因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等被药监、中医药管理部门停止使用的,医保即停止报销。今后,省药监、中医药管理部门按应急防控用药特别审批程序批准使用的治疗新冠肺炎的医院制剂,可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内容在疫情宣布解除后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