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私募產品認真考察後,投資者走到購買環節,此時仍然不能掉以輕心。合同簽訂前後腳,要謹防兩種“雷”:合同不合規、產品募集完後不備案。
雷區一:合同不合規
基金產品合同有法定的格式和內容框架。在簽訂時,投資者應做有心人,仔細審查合同,留意簽訂流程是否規範。
首先,合同內容要合規。
如,契約型基金合同名稱中,須標識“私募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字樣。合同正文中,需寫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私募基金產品的申購、贖回、轉讓等等。
其次,合同形式要合規。
根據基金產品不同類型,購買時應當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可能存在巨大風險隱患。
如:在基金合同之外,募集機構暗地再與投資者簽訂保本保收益協議、基金回購協議等“抽屜協議”,或不簽署基金合同,只出具所謂的《合同確認函》、《資金託管確認書》等。
再次,簽署程序要合規。
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應仔細檢查募集機構是否做到這幾點:
(1)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
(2)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
(3)說明投資者的相關權利;
(4)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案例:
(1)A集團實際控制J私募基金管理人,為推動J公司旗下j私募基金產品儘快募集資金,A集團與投資者一對一簽署了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有關部門已對A集團以及J公司展開調查。
(2)C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向客戶出具《合同確認函》而非簽署基金合同的方式,確認投資人的投資資金,已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雷區二:產品成 “黑戶”
募集完畢後,基金產品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許多投資者買到了未備案的“黑戶”產品。
產品成“黑戶”,有以下兩種表現:
(1)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甚至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都沒在協會登記;
(2)私募基金管理人“募多備少”,發行多個產品卻只備案少量產品。
因此投資者應持續關注已購買的私募產品,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查看其備案情況。
案例:
監管部門陸續接收到對A公司的舉報,監管核查發現A公司在基金業協會備案4只產品,但其實際運作了27個產品,且舉報人購買的私募基金產品均為未備案產品。
友情提示:
一旦發現以上違規行為,及時收集保存證據,立即向公安機關、監管部門舉報,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中國基金業協會受理投訴的主要途徑如下:
在線受理:如涉及已在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http://gs.amac.org.cn)”點擊該管理人公示信息頁面中的“投訴”按鈕,按照要求在線填寫並提交投訴信息;
信函接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大廈A座25層;
私募諮詢熱線:400-017-8200
證監會12386熱線
文章轉載自《中國證券報》,原標題“簽署私募合同需關注兩點,避免買到‘偽劣產品’”,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和北京市星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