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永和橋“2·25”聚眾鬥毆案開審:19歲學生為哥們義氣參與鬥毆

5月23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南寧永和橋“2·25”聚眾鬥毆案在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受審的是其中五名被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法院公開審理了年滿19週歲的被告人馮某;因另外4人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

回顧

約架引發上百人鬥毆

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陸某琪與黃某權(兩人均另案處理)因小事發生矛盾,雙方約定於2月25日晚上11時在永和大橋聚眾鬥毆。黃某權找到被告人方某寬幫忙,方某寬答應並召集被告人覃某園、張某強、廖某烈、馮某等人到其家中共同商量打架事宜。方某寬負責籌集資金購買刀具、鋼管。

南宁永和桥“2·25”聚众斗殴案开审:19岁学生为哥们义气参与斗殴

事發當晚約11時,方某寬、覃某園、張某強、廖某烈、馮某等人駕駛電動車搭載同夥前往約架地點,途經江南區亭子小學附近時,他們停車分配刀具、鋼管。準備就緒後,張某強、馮某等人負責駕駛電動車,部分人員攜帶由殺豬刀與鋼管拼接成的長刀,其餘人員則攜帶鋼管,往永和大橋方向前進。

方某寬等人行至永和大橋南金磚茶城門口時,與陸某琪糾集的約100人相遇,雙方人員互扔自制爆炸物“紅牛罐”,並持刀具、鋼管互毆。其中,方某寬、馮某各持一把長刀衝上前與對方互毆。在此過程中,方某寬被砍傷,經鑑定為輕傷二級。

2月26日~28日,廖某烈、張某強、覃某園、方某寬、馮某相繼被公安人員抓獲。

庭審

五被告或被追究刑責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方某寬組織他人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鬥毆,社會影響惡劣,系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覃某園、張某強、廖某烈、馮某積極參與聚眾鬥毆,系本案參與者。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時,各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對該案事實展開調查,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圍繞定罪、量刑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辯論,被告人分別作了最後陳述。

法庭隨後宣佈休庭,本案將在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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