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資治通鑑札記556 嚴法之下,可以配備寬仁的執法幹部嗎?

 〖五〗

按:王夫之這裡談的是司法和執法人員的性格品德如何搭配的問題。他希望通過良好的搭配,使執法人和法律彼此適應,取長補短,形成良好的司法局面。一般來說我們現在都愛談論法律自身是否該嚴和該寬的問題,對於執法,也是從是否嚴格執法的角度研究的多,另外,我們還習慣從情理法的角度來解讀法律的執行問題。但是,這都沒有提到該用什麼樣的執法人員的問題。即使是從情理法的角度來探索法律的執行,比如當今對青少年犯罪的審判要保護當事人未成年的隱私等等,只是探索如何執法的問題,而沒有討論執法者自身的性格的寬嚴和法律的匹配度的問題。王夫之的這個角度還是很有啟發性的,對於我們當今的司法建設來說。

讀資治通鑑札記556 嚴法之下,可以配備寬仁的執法幹部嗎?

讀資治通鑑札記556 嚴法之下,可以配備寬仁的執法幹部嗎?

且也讞不當而不為罪,無論失入之憯【按:1.古同“慘”。萬分悲憐,悽慘。

2.殘暴。

3.鋒利:“兵莫~於志,鏌鋣為下。”

4.竟然:“胡寧瘨我以旱?~不知其故。”

5.憂傷:“故其風中人狀,直~悽惏慄。”

6.速疾之意。】也,即數失出而弗譴,亦以導賕【按:賕,讀作:qiú。賕字從貝,求聲。意為以財物枉法相謝也。賄賂之意。

尊私行以貳主威,行賕納以疑法。——《韓非子·八法》】吏之鬻獄【按:拼音是yù yù,

指受賄而枉斷官司。】,而淫威之逞,冤民且無如之何也【按:按照邏輯,這個負責二審的廷尉是不必擔責的,但是這裡,王夫之的重點其實是“數失出”,但是,他卻忘了,如果多次造成司法冤案,那麼就應該是這個人的問題了,而不是法律的問題了。二審之終審,本身就為是為了糾正下面的司法過失的,如果本身在犯法那麼,就應該是有偶然性的因素了,而不是必然性的因素了。因此,二審的結果不應該是數次出現冤獄,如果二審司法總是出問題,那麼就是國家機構出問題了。要知道這裡可是廷尉,最高的司法機關。最高司法機關當然也可能出問題,但是他只能是偶然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因此就不該出現“數次”的問題。看來,老先生對這個二審為終審的制度是不大滿意的。要知道,廷尉在本質上依然不是最高的司法者,最高的司法者是皇帝。因此,從程序上說,其實二審的結果還是可以再上訴的,上訴到皇帝那裡。如果廷尉數次出現問題,那麼糾正的就是皇帝了。

】。於是而高帝寬大之意斬,武帝嚴酷之風起矣【按:這是在說景帝這個做法的巨大的意義。也可說是歷史定位。】。

讀資治通鑑札記556 嚴法之下,可以配備寬仁的執法幹部嗎?

嚴之於法而無可移,則民知懷刑;寬之以其人而不相尚以殺,則民無濫死【按:這兩句話是王夫之的司法建議。核心就是要嚴刑峻法但是要配備寬仁的司法幹部,才能保證法律即得到執行,又不至於造成濫殺無辜。

】。故先王樂進長者以司刑獄,而使守畫一之法,雷電章於上,雨露潤於下【按:法在上,而執法者在下的結構。】,斯以合天理而容保天下與【按:這是前面的話的展開說明,特別是戴了個先王的帽子。這是王夫之為治天下寫的。用心之良苦,實在是讓人敬佩。何謂大儒?除了學問淵博以外,根本上還是要有顆溫暖如春可以滋生萬物的心地才好。如果我們在多少了解點明代中央司法的知識,也許會有更多的體會,就是王夫之為什麼批評景帝的這個二審制度了:明代中央司法機關的名稱、職掌均與唐宋有所不同。明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組成,合稱為“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作為中央審判機關的刑部,原設四司,後擴充為十三清吏司,分別受理地方的上訴案件,以及審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審理中央百官及京師地區案件。刑部有權處決流刑以下的案件,但定罪以後,須將人犯連同案卷送大理寺複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死刑案件則必須經刑部審理,大理寺複核後,奏請皇帝批准。大理寺是複核機關,“掌審祝平反刑獄之政令”。凡刑部、都察院審判的案件,都必須將案卷和人犯移送大理寺複核。如果大理寺認為判決得當,則允許準具奏行刑,如認為判決不當則駁令改判。都察院即原來的御史臺,是中央監察機關.有權監督刑部的審判和大理寺的複核、駁正。洪武十七年為了加強司法審判,重大案件實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聯合審判,稱為“三司會審”。會審後作出判決,必須經皇帝批准。也就是說明代的中央司法機構其實是個系統。這個系統自身是有著自我糾錯能力的,而且越發展,糾錯的意義越強大,都察院,大理寺,都是在防止刑部出現錯審錯判,就因為這是二審,終審。古人對於最高司法的重視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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