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公安局長受賄獲刑:讓煤老闆出千萬在北京買房

山西一公安局長受賄獲刑11年半:讓煤老闆出千萬在北京買房

北京一套三百平方米的房子,一千多萬元的購房款,成為指控劉有才受賄的主要證據。

案發前,1963年出生的劉有才是山西省襄垣縣縣長助理、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015年9月,他涉嫌受賄罪被逮捕。2018年5月,山西省沁源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劉有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法院認定,劉有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五次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1262萬元,其中包括他向一名煤礦老闆索取的購房款1192萬元。而在此前的庭審中,劉有才讓煤老闆付房款屬於民事糾紛還是索賄,一度成為焦點。

赴京買房不怕缺錢:“守著大老闆,還怕買不上房”

劉有才受賄案的一審判決書,近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沁源縣法院認定劉有才共受賄五次,包括招錄公安局工作人員時,他先後收受郭某、魏某、梁某現金共40萬元,以及向承建襄垣縣看守所工程的施工隊負責人李某索要現金30萬元。

法院認定劉有才受賄的最大一筆款項,是2010年北京一套住宅的購房款1192.6212萬元。這筆錢由襄垣縣的煤老闆李忠(化名)支付。

一審法院查明,2010年3月的一天,劉有才與襄垣縣原人大主任劉某在襄垣縣金鑫集團董事長李忠家裡聊天,劉有才提議三人到北京各買一套住房。劉某與李忠的證詞均證實,當時劉某說北京房價高,買不起,劉有才則指指李忠說:“守著大老闆了,還怕買不上房?”李忠稱,他當時並不情願,但還是表示:“錢不是問題”。

法院查明,2010年4月,劉有才在北京海淀區選定三套住房後,以李忠的名義交納了三套住房的定金60萬元。當得知每套房子面積300平方米、售價約達1200萬元時,劉某和李忠都不願購買。李忠後來提出,願意賠償劉有才支付的60萬元定金。劉有才則堅持要購買看中的北京“國悅府”10111號商品房,並要求李忠用現金為其支付該房款。

當年4月20日,李忠安排人員向北京的房產銷售公司轉賬808.8544萬元。兩個月後,劉有才再次要求李忠支付剩餘房款。當年11月25日,李某安排人員向房產公司再轉賬383.7668萬元。兩次轉賬共計1192.6212萬元。

法院查明,2010年12月,劉有才讓李忠在相關購房協議上簽名。一週後,北京“國悅府”10111號這套價值一千多萬元的房產,轉到了劉有才女婿肖某的名下。2013年8月,劉有才將這套房產轉賣給他人,獲得1258萬元。

法院還查明,2011年2月至2015年2月,劉有才陸續退還李忠購房款870萬元。

公安局長讓商人支付房款,是民事糾紛還是索賄

在當地頗有名氣的煤老闆李忠,為什麼要為劉有才支付購房款一千多萬元?

判決書顯示,李忠在接受調查時稱,劉有才是縣公安局局長,而他經營的煤礦所用的炸藥等火工品需要公安局審批,否則煤礦就得停產,“停產一天就損失100多萬元”,所以他不敢得罪劉有才。

不過,在庭審中,劉有才的辯護律師認為:劉有才與李忠之間關於購房的行為屬於民事糾紛,不構成受賄;李忠是因自己購房才支付房款1192萬元的,後來劉有才履行房屋轉讓協議多次付款給李忠;劉有才未利用手中權力要求或強求李忠為其支付房款,未向李忠提供過任何權力幫助和謀取過利益。

沁源縣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李忠的襄垣金星煤業公司向襄垣縣公安局申請購買爆炸物品,該局審批56次,其中局長劉有才審批8次。

2010年6月至11月,劉有才安排工作人員對襄垣金星煤業公司的基建礦井檢查多次,期間停止對該煤礦供應火工品十多天。那段時間,劉有才在北京看中那套商品房的第二筆房款380多萬元,李忠尚未支付。

襄垣縣公安局當年分管民爆工作的副局長李某的證言稱,劉有才曾安排他帶民警去李忠礦井檢查兩次,未發現違規行為。他彙報檢查結果後劉有才很生氣,後來要求李忠的基建礦井得修建民爆物品儲存庫。

李忠向調查人員表示,當時他準備花800萬元修建新的炸藥庫,“考慮到接下來還不知道怎麼整我,不如把剩餘的房款付了。”於是,當年11月底,他通過轉賬支付了第二筆房款383.766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有才作為公安局長,其法定職權對李忠的企業有特定管理職責,他與李忠之間存在職務和業務上的制約與被制約、管理與被管理的地位差別,而他利用權力影響力讓李忠為其支付房款,實際上就是對財物的索取或接受,是受賄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劉有才在哪個環節完成了受賄過程?法院認為,劉有才從去北京購房到催促李忠支付房款,再到將房屋過戶到其女婿名下,完成了從犯罪動機產生到犯罪既遂的全過程。當房屋的所有權人變更為其女婿時,劉有才取得了對房屋的實際支配權,已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受賄。

2018年5月7日,沁源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有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其違法所得退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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