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两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系某投资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规划与培训、投资中介服务和信用评级咨询服务。该公司自2013年10月成立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没有法律法规许可情况下,安排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提供居间服务,制作环保袋、发放宣传资料,并利用某超市门口显示屏发布广告等中介平台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承诺每月支付1.5%利息和定期还本付息,向我市等地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为余某项目、柴某个人项目以及省内多家药业公司项目非法吸收共计31人存款,共计337万元,被害人获得利息共计291608元,其中被告人柴某明知林某某实际控制的该公司向社会公众借款,还想该公司提供其签名的空白借款资料用于借款,通过该公司为其个人项目向范某某等11人吸收存款146万元,支付利息136275元。被告人柴某所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购买两辆豪华轿车,并供林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和林某某使用。

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柴某被集资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柴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被告人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柴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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