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保姆下臺階時摔倒骨折,向僱主索賠10萬,你怎麼看?

大兵小將218551138

我們回顧事情經過:

法院判決:保姆摔傷僱主負次要責任,法院判賠2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到被告處從事家政服務工作,被告按月向其支付勞務報酬,雙方之間存在勞務民事法律關係。

原告在為被告從事家政服務過程中受傷,主要是因為原告未對自身安全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所致,原告應負主要責任,被告負次要責任。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被告楊先生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劉大姐各項損失費23205.6元。




如何避免僱主損失呢?可以參考下面2點

1.僱主如需家政人員,不要直接聘用家政人員,應當於正規的家政公司簽署家政服務協議,由家政公司為僱主指派家政人員上門服務。僱主向家政人員支付服務費用。



2.如果僱沒有可以信任的家政公司,一定要直接聘用家政人員並按月付給家政人員工資的,也一定要要為家政人員單獨購買人生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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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回顧:能幹的保姆突然摔倒,僱主墊付全部醫療費

2015年,劉大姐經人介紹來到鄭州的楊先生家當保姆,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劉大姐手腳麻利,工作勤懇,把家裡收拾的井井有條,楊先生夫婦打心眼裡高興,可是好景不長,劉大姐才做了半年就出了意外。

因生活壓力較大,劉大姐僅休息了三個月就開始找工作,楊先生夫婦聽說之後幫忙為其找了戶人家繼續做保姆。

轉折:半年之後僱主突然被起訴,被索賠10萬元

楊先生原本以為自己已經盡到了僱主的義務,可沒想到半年之後卻收到了劉大姐起訴自己的傳票,索賠其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105000元。

判決:
保姆摔傷僱主負次要責任,法院判賠2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到被告處從事家政服務工作,被告按月向其支付勞務報酬,雙方之間形成勞務民事法律關係。

原告在為被告從事家政服務過程中受傷,主要是因為原告未對自身安全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所致,原告應負主要責任,被告負次要責任。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被告楊先生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劉大姐各項損失23205.6元。

延伸:安徽一保姆在僱主家摔傷後,索賠10萬被駁回

汪梅是安徽人,2015年進入陳菁夫婦家做鐘點工。雙方約定汪梅每週工作六天,每天3小時,工資為每月1600元。今年春節期間,陳菁夫婦出國,後來女主人給鐘點工打電話要求打掃衛生時,被告知汪梅春節期間摔傷,要僱主負責。主張僱主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10.51萬元,由於雙方對案件事實存在爭議,法院兩次開庭審案以確認事實,最終法院駁回原告汪梅的訴訟請求。

以上兩個案子告訴我們兩大信息:

一是存在僱用關係的家政服務人員,在為僱主從事家政服務過程中受傷,是可以起訴索賠的;

二是起訴打官司必須要有充分證據。(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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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討論的是僱主責任。事件本身就不討論了,直接說說保姆索賠是否合法合理?僱員因工受傷,僱主又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目前有兩種司法觀點,一種是僱主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一種是僱主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兩種有什麼區別呢?分開說明一下。

一、僱主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僱主沒錯也要賠償。

為什麼無過錯也要承擔責任呢?

這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根據這條規定,也就是說只要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了,僱主就應當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不管僱主在傷害事件上是否存在過錯。即使其受傷是由於第三人造成的,僱員也可以要求僱主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僱主承擔了賠償責任,再向第三人追償,就是僱主自己的事情了。

二、僱主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即僱主按照過錯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勞務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而僱傭關係,顯然就是一種勞務關係。

舉例說,地磚上有水漬,僱員自己沒有及時擦乾導致自己滑倒受傷了,是僱員自己的過錯,僱員就得自己承擔損失;但如果僱主購買的地磚不是妨水妨滑的(尤其是廚房和衛生間的地磚),那麼僱主就得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回到本案中,由於題主所述有限,不知道保姆的受傷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對其受傷誰應當承擔什麼責任,僅憑新聞報導無法判斷,所以對於法院判僱主承擔部分賠償也無法進行評論。

四、對於此類事件,僱主應當如何預防或是避免?

這是我寫本文重點想說的。

對於現在日益加快的生活節奏,很多人都喜歡僱傭家政人員,但方便與風險總是並存的,如何避免僱主損失呢?可以參考以下幾點:

1.僱主如需要家政人員,不要直接聘用家政人員,應當與正規的家政公司簽署家政服務合同(切記),由家政公司為僱主指派家政人員上門服務。僱主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務費用,家政公司向家政人員發放工資。

家政人員與家政公司之間是勞動關係,家政公司應當為家政人員購買社保,如家政人員受傷,則可以申請工傷保險。

2.如果僱主沒有可以信任的家政公司,一定要直接聘用家政人員並按月付給家政人員工資的,也一定要為家政人員單獨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短期保險,通常為一年期。其特點是交的保費少(一年幾十至幾百塊不等),而出險可獲得的保額高(幾萬至幾十萬不等)。一旦家政人員發生意外受傷事件,也可以由保險公司為僱主買單,從而避免僱主經濟損失。


附註:

我看了網友的評論,忍不住吐槽幾句。很多人在讀了文章後就直接罵律師,我就奇怪了,這種情況是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法條是隨時隨地都可以在網上查詢到的,又不是律師規定的,這跟律師有什麼關係呢?要是罵律師能讓法律失效你可以痛快的罵,我也可以跟著罵,可是有用嗎?

律師不是法師,不能在發生意外後讓你沒有任何損失或者追回你全部的損失,律師最大的作用不是事後止損,而是事先告訴你如何進行風險防範,讓你在遇到這類事件時,不會處於被動或是不利的局面,做到防患於未然!


【張豔律師:此評論僅作為評論者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進行評論討論】


張豔

嗨!我是大熊。。。

先來看看前因後果吧。

楊先生當場墊付了全部醫療費用,而後又主動給了她8000塊錢。

看起來這個楊先生也算是比較負責人的僱主了。所以是不是好人都沒好報?

楊先生萬萬沒想到過了半年收到了劉大姐的起訴傳票,索賠105000元!

現在這個社會動不動就要索賠?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還記昆明那位自殺男子死後..家屬居然起訴公園索賠64萬。。

後來法院判決僱主賠付劉大姐2萬餘元。

法院認定劉大姐摔傷僱主負次要責任

【提醒】個人找保姆形成個人之間勞務關係,出事需擔責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僱主通過“熟人”“中介”找來的工作人員,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如出意外,僱主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如僱主通過公司選擇家政人員、裝修工人時,公司與工作人員之間是勞務關係,工作人員工作時屬履行職務行為,如出意外則由公司承擔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無論家裡請家政人員還是裝修工人,最好與公司簽訂合同,以免發生意外,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我是大熊--但行好事,莫問前程。


草根大熊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先來說說我家表舅的事,去年冬天,表舅家的鄰居家蓋房子,表舅就去幹活,誰知道在快結束的時候,表舅從房子上掉下來摔死了,當時表舅家人的傷心就不說了,直接把靈棚搭在了他鄰居家要求賠償,要求賠償的30萬,鄰居家也覺得挺委屈的,明明是自己不小心掉下來的,適當補償就可以了,現在居然要幾十萬,所以僵持了很久,最後在法院的調解下,各自承擔一半責任,賠償了十幾萬。


那麼保姆的這個問題能說明什麼呢,我國的法律健全了,還是人們的法律意識高了,還是人心不古了,但是無論怎麼說,既然出事了,而保姆也把僱主給告了,要求索賠10萬,只是目前的界定太模糊了,即可賠,也不需要賠,最後就看兩者提供的證據了。

1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在上下班期間(包括回家上班的時間)發生的事故,員工的單位需要具體情況承擔一定的責任,從本按來看,保姆和僱主之間是形成了僱傭事實的,雖然中間有中介公司,但是發生僱傭關係的是僱主和保姆,所以保姆在下臺階時摔骨折了,按法律角度來說,保姆要求僱主索賠也是有法可依的。



2雖然有僱傭關係事實,但是在賠償費上,還是要看各自的責任的,如果保姆是在正常的情況下不小心而被摔骨折了,那麼賠償就會倒向保姆這邊,但是如果是保姆明知道有危險而沒有采取避讓,那麼保姆的責任就大了,那僱主就不需要承擔太大的責任。


3不管最後的結果怎麼樣,從法律和人情來說僱主是都要適當的補償保姆的,至於這麼補償,可以通過法院宣判,也可以自己協商解決。


農家小哥哥

保姆摔傷索賠,多數人給予冷眼,這與碰瓷又有什麼兩樣?有多少人又想過其中的法律關係和生命權保護啊!

在過去人們生命意識淡薄的年代,不僅保姆的安全被忽視,一般人視生命都不那麼當真,曾經的口號不就是“一不怕苦,而不怕死”嘛!死不足惜,何懼傷痛。而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的生命意識逐步增強。特別是近年來,幾部法律的頒佈實施,把崇尚生命,保護弱者提上了一個新的高度。如《道路交通法》,規定不論任何情況下,機動車與行人或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負經濟責任。曾有多少人在不服中乖乖地買了單!《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凡僱主與勞動者發生僱傭關係,即形成勞動關係。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而《工傷保險條例》更是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意外傷害(包括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為工傷。發生工傷,僱主應承擔經濟責任,最高可賠付60萬元以上賠款。這不是一個小數目,問題已相當嚴重!


僱傭個保姆有如此大的風險?這保姆誰還敢僱?有保姆需求的人確確實實該警覺起來了,弄不好還真就闖出大禍了。那麼,如何既能辦好事情,又能合理規避風險呢?

其實,問題並沒有那麼複雜,只要想的到,會用了,解決起來就得心應手了。首先,改變隨隨便便到勞務市場僱傭人舊習慣,到正規的勞務派遣公司或家政服務公司僱人。為什麼?這樣,所僱傭人員就有了“娘”家,法律規定他的人身安全就是由“娘”家負責了。其次,要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書面勞務派遣合同,寫明,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為保姆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特別是工傷保險(這是法律規定的,這裡只不過是提醒罷了)。這個工傷保險專指勞動部門的工傷保險,而非商業保險公司的工傷保險。因為只有參加了勞動部門的工傷保險,因工傷發生的所有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以及工亡補助等法律規定的一切費用均可報銷。而工傷保險的參保條件是隻對單位,不對個人,走公司渠道是唯一的選擇。舉一反三,其它只要是臨時僱工,都必須走勞務派遣渠道就能規避工傷風險。

僱主的風險要規避,保姆的生命權更應該得到保護。假如這個保姆是咱的女兒呢?誰說手心手背都不是肉呢?


秀容孝道景仰

葫蘆僧判葫蘆案!

保姆與僱主之間,真的是形成了勞務民事法律關係嗎?

事實上,家政服務對象(僱主)與家政公司簽訂一份家政服務合同,再由家政公司指派家政服務人員,向家政服務對象,提供約定的家政服務。

看到了吧?所謂的保姆,僱主的稱呼,本身並不規範,也就會引起歧義。

明明就是服務關係嘛!怎麼就變成所謂的勞務民事法律關係了!


1,假如僱主請回一個保姆,這保姆無論發生什麼事故,僱主都需要承擔賠償。那麼,家政市場必然大亂!不用懷疑,人都是有貪慾的,沒有關係的人都會碰瓷,更何況有了"法律支持"的保姆呢?

2,如果保姆受傷的原因,與僱主的特殊要求有關。比如僱主要求保姆完成某項危險任務,而保姆在完成這項任務期間受傷,那麼,僱主承擔賠償責任,是應當的。

但如果保姆因為自己不小心而受傷,僱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與保姆構成勞動合同關係的,是家政公司。保姆在工作中受傷,屬於工傷範疇,應當由家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家政公司應當給保姆辦理工傷保險或商業保險。

4,筆者相當反感如今司法界常見的"和稀泥"現象。

對就是對!錯就是錯!如果我們總是以"保護弱者"為藉口,讓沒有錯誤的人承擔損失,那就不是好的法律!同時也讓法律變成了一灘爛泥,喪失了神聖性。

綜上,保姆在僱主家中受傷,純粹因自己原因引起。如果僱主本著人道主義,願意墊付醫療費,或給予金錢幫助,那是僱主的道德水準高,值得讚揚。但如果強行判令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就是錯誤的判決!


99隨便

假如僱傭關係成立,而且證據充足,可以起訴僱主。至於索賠多少,按受傷的程度理賠。這與網友評論什麼“碰瓷”無關。在國外,每個公司或者個體經營者,每個僱主只要有為受僱用者納稅,那麼僱主自然而然都會附帶為受僱者買人身保險。所以一旦受僱用者受傷,走法律途徑即可。因為國內的人們對法律意識淡薄,延伸到國人到國外經營,僱用的一般都是黑工同胞,往往沒有給受僱用納稅,一旦出事,理賠的證據成了一大難題,警察往往要費心費力取證。當然,保姆屬於一種家政服務。有的高危行業為了偷稅,都沒有為受僱用者納稅,就談不上買人身保險。比如建築行業,家庭服務業就更談不上。所以隨著社會進步,人們應該對法律意識應該多瞭解,一旦出事,僱傭雙方就可以走法律途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比如請保姆,最好通過正規的家政公司,僱傭雙方都沒有後顧之憂,萬一出事,就不要撕掉臉皮告上法庭、甚至大打出手,當然這還有待法律逐步健全


橫眉冷對社會

看到那麼多人指責保姆碰瓷,無理索賠,我必須出來說點話了。

保姆也是普通的工作人員,工作中摔傷為什麼不能獲得賠償?下臺階摔傷和腳手架上摔下來有什麼本質區別?沒有吧!

互聯網時代,保姆這個職業被黑的很嚴重:

照顧老人,然後謀奪家產

照顧孩子,然後虐待孩子

照顧年輕夫妻,成了第三者。

捫心自問,你們有沒有對保姆實施歧視?這種歧視普遍不普遍?

原諒我不使用保姆這個稱呼,我稱之為“家政服務員”。

我和老婆都有工作,從農村出來的。我的母親今年50歲,自己學上網使用手機,自己在北京找到一份工作——家庭養老服務員。

不要批評我不孝,我賺的錢還沒有我媽多。

我媽對我說,從來沒想到,生活可以這樣過:

接觸不一樣的人,在異鄉有很多好朋友,工作不辛苦,工資卻是農村的近10倍。

之前我媽在村裡做這樣的工作,給小作坊做鞋,計件工資。每天累的手腳痠嘛,做了5個月,總共收入不到3000元。我勸媽媽不要做了,媽媽說,閒著也是閒著。

於是在村裡,媽媽省吃儉用,不捨的花錢。

現在,媽媽每天鍛鍊,吃水果喝牛奶,在村裡,這種生活是不敢想象的。

最關鍵的是,家政公司給媽媽工資外,還有齊全的社會保險。

我想,如果我的媽媽在工作中遇到什麼安全問題,應該有工傷賠償的。

不管是當保姆還是請保姆,都應該找正規家政公司,簽訂正式用人合同,法律自然會保障雙方權利。反之,找黑家政黑中介,就是互相傷害啊!


歷史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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