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以後,這三種銷售方式如何開發票

史玉峰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5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從17%、11%調整為16%、10%。國家稅務總局在解讀此生效時間節點時強調:所謂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的,則適用調整後的16%、10%的稅率繳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因此,5月1日後確定開具發票是適用原稅率還是新稅率,關鍵在於判斷開票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實務中,如何確定以下三種銷售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

採取預收款的銷售方式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需要等到貨物發生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如果4月30日前預收款項,5月1日後發貨,則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以後,可以適用新稅率開具發票,但如果發生預收款項時已經開票,則不能再更改稅率,但如果5月1日後解除銷售合同,也可以按照原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例如:A公司約定從B公司收取預收款,預收款於4月30日前到賬,但A公司5月1日後才發貨,因此,A公司可以在5月1日後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但如果A公司應B公司要求,在4月30日前開具了發票,因為當時財稅〔2018〕32號文件尚未生效,只能按原稅率開具發票。

對於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的銷售,或提供租賃服務,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開票人只要在4月30日前預收款項,即使5月1日後才發生銷售行為,仍需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

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的銷售方式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採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因此如果應稅行為發生在4月30日之前,開票人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收款日期在4月30日前還是5月1日後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屬於前一種情況,即使實際上5月1日後才收到貨款,也需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如果屬於後一種情況,可以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但如果開票人在4月30日前提前收到了貨款,仍然應按照原稅率開票。

例如:C公司約定向D公司賒銷貨物,D公司在4月30日前付款,但D公司因某種原因在5月1日後才付款,則C公司仍然應當按原稅率開具發票。

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約定收款日期,稅法規定於貨物發出的當天或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發生納稅義務,因此只要開票人在4月30日前已經發出了貨物或提供了服務,就需要按照原稅率開票,不再考慮實際收款時間的問題。

採取委託代銷的銷售方式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採用委託代銷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為收到代銷清單或貨款的當天。因此無論實際銷售情況如何,如果4月30日前開票方收到代銷清單或貨款,應按原稅率開具發票,否則可按新稅率開具發票。但稅法規定,未收到代銷清單和貨款的部分,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日的當天。因此如果貨物發出滿180日的當天在4月30日之前,開票人即使未收到代銷清單和貨款,也同樣應當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

5月以後,這三種銷售方式如何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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