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被告人郭曙青故意傷害一案,經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06)安刑終字第3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郭曙青犯故意傷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二、被告人郭曙青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進伏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衣物損失等經濟損失共計25860.22元。判決生效後,被告人郭曙青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郭進伏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郭曙青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郭曙青
性別:男
年齡:36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2****0016
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光輝路一巷3號院1號樓1單元2號燈塔辦事處燈東社區
立案時間:2006年3月29日
執行案號:(2006)林執三字第104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06)安刑終字第3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5860.22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23/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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