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很多有利於勞動者的權利,但是很多上班族對此不很明瞭,有時候不明不白被公司辭退,本來可以主張相應賠償,因不明白相關法律而蒙著頭吃了啞巴虧,今天主要說一下,公司什麼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以及哪些情況下辭退需要支付賠償金。
一、勞動者存在過錯情況,用人單位直接解除的情況(勞動合同法39條)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不滿1年期的合同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不滿3年的2個月以下;3年以上不超過6個月)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制度。
3、嚴重失職造成單位重大損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責任)。
二、以上經常遇到的四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辭退勞動者不商量。以下幾種情形,用人單位想讓勞動者休息就需要付出一定代價了,要不提前30天提出,要不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後,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調整後仍然不能勝任;以及其他重大情勢變更,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
三、除了以上兩種情況,法律還規定了保護公司發展的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雖然是保護公司發展,也有幾個保護勞動者的硬指標不能觸碰,以下人員不得辭退(勞動合同法42條):
1、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四、作為勞動者一方面要明白公司不能隨便開除我們,此外還要知道如果想炒老闆的魷魚採用什麼方式才能不給單位留下把柄。
把握住這一句就行了: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到後即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提前3日即可。
如果用人單位在以上情況之外辭退員工,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既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單位給予一次性經濟賠償
下一期給大家分享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並最高可要求支付12個月工資經濟補償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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