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會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可不知的7大事項!

什么情形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7大事项!

轉自:中國法院網

什么情形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7大事项!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筆者對比新舊司法解釋條文,結合自己的理解,總結了其中的七大事項。供大家學習參考,歡迎批評指正。

什么情形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7大事项!什么情形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可不知的7大事项!

01

PART

ONE

事項一:什麼情形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新規定》:

前提條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舊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差別:新規定更加簡潔,明瞭,並增加了不得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具體情形,更具可操作性,並著重加強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02

PART

TWO

事項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終身嗎

《新規定》: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舊規定》:

對此沒有規定。

差別:增加了期限規定及加重情形。

03

PART

THREE

事項三:如何才能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新規定》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舊規定》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一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經審查後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存在本規定第一條所列失信行為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作出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差別:

1、增加了審查的期限,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

2、決定書需要寫明理由,納入期限,並由執行法院院長簽發。

效率與公正並存,作為一項嚴厲的執行懲戒措施,增加了理由說明的要求,並由院長簽發,審查程序更加嚴格。

04

PART

FOUR

事項四:什麼情況下才能從名單上刪除

《新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舊規定》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差別:區別對待,著重打擊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同時給那些確無履行能力的人重新做人的機會。

05

PART

FIVE

事項五:不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如何救濟

《新規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舊規定》

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並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

差別:增加了不服決定可以向上級法院複議的救濟途徑條款,《舊規定》對於不服決定的,沒有明確的救濟途徑。

06

PART

SIX

事項六:撤銷和刪除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有什麼區別

《新規定》

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

撤銷:主體錯了是撤銷;

更正:信息錯了是更正;

刪除:決定正確,但滿足下架條件是刪除。

07

PART

SEVEN

事項七:特殊群體的失信如何處理

《新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舊規定》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差別:

1、增加了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失信的處理通報,通報單位由所在單位擴大到所在單位、相關部門。

2、增加了對事業單位的處理通報,通報單位由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擴大到上級單位、主管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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