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亲家要35万为女儿还百万赌债,再要遭拒悔婚称“已同居责任应共担”,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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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去年年初,杭州郑女士为儿子摆了订婚宴,11 月底准亲家说女儿欠下70万元赌债,要求男方家帮忙,郑女士和老公商量后决定帮这个忙,将 35 万元分四笔转给了女方父亲,双方还表示此钱等于彩礼了。同时女孩还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以后再不参与赌博。不到一个月,准亲家说女儿又欠下70万元赌债,再要男方家帮忙遭拒,女方家因此提出解除婚约。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只是民间的约定俗成的一种结婚准备形式。不管什么原因,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

★解除婚约“彩礼”能不能退?女方家提出了分手后,郑女士要求退还视同彩礼的35万元“帮助还赌债的钱”,并表示,如协商难达成一致将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实中,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对婚约期间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本人以为,郑女士或可在“两个70万元赌债”上做点文章,是真的债还是假的债?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归还受害人。

★订婚后发现女方欠下了百万赌债,退婚后“同居方”该不该共同承担?女方的父亲夏先生表示:债务总共有170多万元,对方只承担了35万元。并且事发时女儿已经和对方同居,所以责任不应该由自己一家承担,这35万元只能退还一部分。夏先生的“意愿”或有出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本身就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尤其是赌博非法,因赌博所负的债务不应受法律的保护。去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已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一方赌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况且如此,何况“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你说呢?欢迎分享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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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法律上没有经过正式婚姻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和认可的,也即恋爱中人,在恋爱中偷食禁果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现在农村还有一些地方盛行事实婚姻,例如订婚,是请村乡老大,和各自家长亲戚长辈吃饭作个见证,然后互交订婚礼金财物,作为订婚仪式和凭证,而这些东西也都不具备实质依据。所以本条问答的男家吃亏在没有正式清楚的手续,甚至连女方的家庭情况也摸不清楚,才造成35万后又追加到70万这样的骗局。从法律上来说,男方是不用负责女方在未登记领证前欠下的所有债务的,别说后来还要追加了。女家应该全数归还。但鉴于某些地方存在一些农村婚订旧俗,而且经男女双方协定订了婚的,应请当地司法部门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至于女方隐瞒部分赌博事实,追加礼金是更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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