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擔心買家資質不願再賣房屋 買家訴了履行撤訴後又訴解除

程某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程某向其支付了一定的費用,但是之後李某不配合繼續完成合同,故程某將其起訴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判決雙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李某退還程某各項費用共11萬元。

2017年2月,程某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李某將其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出售給程某,程某當天支付了定金及中介費。後李某得知程某在簽訂合同之時沒有購房資質,對程某是否能夠履行合同產生質疑,所以向中介公司提交撤回委託辦理網籤的材料。三日後,程某的購房資質審核通過,但李某不再配合網籤。程某無奈之下將房東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程某撤回了起訴。後程某再次訴至法院,只是這回程某的訴訟請求變為要求解除合同, 並要求李某退還定金5萬元、賠償中介費損失5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71萬,房東李某同時提出反訴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程某賠償其因惡意訴訟導致的房屋貶值損失57萬餘元。

庭審中,程某表示自己因為換房,所以與李某簽訂合同的時候尚未騰出購房資格,但自己很快就完成上手交易,有了購房資質。但李某卻不願意再履行合同,所以起訴到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考慮到李某存在違約,自己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且因為如果繼續履行必須支付全部購房款,所以選擇撤回起訴,再次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定金、中介費及違約金。

房東李某表示簽訂合同後和程某有口頭約定在2007年3月15日前進行網籤,但3月8日程某告知自己其資質還在審核過程中,無法按照約定時間辦理網籤,導致自己對繼續履行合同產生不安的心理,所以在2017年3月21日書面通知中介收回網籤的委託,並通知程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程某不同意解除,訴至法院,並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將房屋進行了查封,後經法院調解,自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但沒想到程某撤訴了。此間受政策影響,房屋價格下跌了57萬餘元,程某卻一反常態地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其是以反覆、惡意的訴訟行為達到給我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目的。

該案審判法官表示,雙方簽訂合同時,程某雖不具備購房資質,但這並不能影響雙方所締結的合同的效力,雙方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李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求撤回其對第三人的網籤委託,意味著要求解除合同,其主張與程某之間存在網籤時間的口頭約定,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且雙方合同中也明確約定不存在口頭約定,也沒有對網籤時間予以約定,李某擅自撤回網籤委託的行為直接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其應當承擔因此造成的法律後果。程某作為守約方,有權變更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針對程某主張的違約金,結合

違約情形、涉案房屋的價格走勢以及程某的實際損失,酌定為1萬元。

故法院最終判決雙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李某退還程某定金5萬元、賠償中介費5萬餘元,支付違約金1萬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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