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裝修款的精裝房退房時 能要求開發商退裝修款嗎

張女士買房時與其房屋開發商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改造協議》,原告於協議簽訂之日向其支付了裝修款183 580元。但是之後由於經濟原因未能繼續支付剩餘款項。原告向被告申請更名被拒,故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由二被告退還已付房款和裝修款。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最終判決開發商一併返還裝修款。

張女士訴稱,自己於2016年認購了被告開發的房屋,向其支付購房款202 843元以及產權代辦費1000元,同時就該房屋與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改造協議》,原告於協議簽訂之日向其支付了裝修款183 580元。但因原告個人經濟狀況惡化,無法支付剩餘房款,原告向被告申請更名被拒,故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由二被告退還已付房款和裝修款。被告裝修公司答辯並反訴稱,我司已裝修完畢,但原告未按約定交付剩餘裝修款,按照協議約定“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協議解除的甲方無權要求返還已付款項,裝修改造工程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乙方可自行處置”,因此原告無權要求我司返還已付的裝修款且原告的已付裝修款不足以彌補我司損失,故在提出反訴請求,判令解除《裝修改造協議》,原告支付我司違約金73432元、剩餘的裝修款183580元。被告投資公司答辯並反訴稱,合同解除因原告違約行為導致的

,按照合同約定原告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至於退還相應款項應當是扣除相關款項後將剩餘房款無息返還原告,並非原告主張的訴求全額返還購房款及產權代辦費,且就原告的違約行為,我司提出如下反訴請求判令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違約金405687元(合同總價款的20%)。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關於違約金數額,雙方約定總房款20%的違約金明顯過高,結合原告的意見,且開發商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此所受損失的具體數額,故違約金具體數額本院酌情減少至總房款的10%。關於原告已支付開發商公司的購房款、產權代辦費,因合同已解除,其應予返還。關於《裝修改造協議》,依據該協議第五條第4款約定,買賣合同解除的,本協議同時解除,故《裝修改造協議》與《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同時解除。關於原告已支付的裝修款,因合同解除導致開發商公司必然取得相應的裝修利益,故開發商公司亦應退還該裝修款。關於裝飾公司要求原告支付剩餘裝修款的反訴請求,因原告已無法取得裝修利益,不應另行支付裝修費用。關於裝飾公司要求原告支付違約金的反訴請求,裝飾公司應獲得的裝修費用已從原告處獲取一半,另一半亦可向裝修利益的實際獲得者即開發商公司主張,裝飾公司並未實際受有損失,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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