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装修款的精装房退房时 能要求开发商退装修款吗

张女士买房时与其房屋开发商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改造协议》,原告于协议签订之日向其支付了装修款183 580元。但是之后由于经济原因未能继续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向被告申请更名被拒,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二被告退还已付房款和装修款。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最终判决开发商一并返还装修款。

张女士诉称,自己于2016年认购了被告开发的房屋,向其支付购房款202 843元以及产权代办费1000元,同时就该房屋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改造协议》,原告于协议签订之日向其支付了装修款183 580元。但因原告个人经济状况恶化,无法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向被告申请更名被拒,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二被告退还已付房款和装修款。被告装修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我司已装修完毕,但原告未按约定交付剩余装修款,按照协议约定“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的甲方无权要求返还已付款项,装修改造工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可自行处置”,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我司返还已付的装修款且原告的已付装修款不足以弥补我司损失,故在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解除《装修改造协议》,原告支付我司违约金73432元、剩余的装修款183580元。被告投资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合同解除因原告违约行为导致的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退还相应款项应当是扣除相关款项后将剩余房款无息返还原告,并非原告主张的诉求全额返还购房款及产权代办费,且就原告的违约行为,我司提出如下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405687元(合同总价款的2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违约金数额,双方约定总房款20%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结合原告的意见,且开发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故违约金具体数额本院酌情减少至总房款的10%。关于原告已支付开发商公司的购房款、产权代办费,因合同已解除,其应予返还。关于《装修改造协议》,依据该协议第五条第4款约定,买卖合同解除的,本协议同时解除,故《装修改造协议》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同时解除。关于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款,因合同解除导致开发商公司必然取得相应的装修利益,故开发商公司亦应退还该装修款。关于装饰公司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装修款的反诉请求,因原告已无法取得装修利益,不应另行支付装修费用。关于装饰公司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装饰公司应获得的装修费用已从原告处获取一半,另一半亦可向装修利益的实际获得者即开发商公司主张,装饰公司并未实际受有损失,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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