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案例中,有一些地方的街道辦或者村委會會上門告知被拆遷人,你們家的房子因為什麼樣的原因要拆遷了,請在什麼時候搬離,然後也不給你什麼商量的餘地,只等拆遷期限一到,拖拉機就開到了你家門口。
這樣的拆遷有問題嗎?肯定有問題。2015年,在明律師就接手過這樣一個案子。
案起:拆遷雙方都“掛了彩”
案件發生在山東淄博,在明律師到現在都記得,當我們的律師趕到現場時,拆遷雙方都已經“掛了彩”。這樣一起性質惡劣的拆遷事件到底是如何發生的?
原來,淄博的王先生之前被街道辦人員告知,自己的房子要拆遷了,理由是修建高速公路徵用土地。不過,街道辦的人似乎並沒有多大的耐心,也沒有拿出任何政府發佈的通知、公告,只是告知了一個遠低於王先生心理預期的補償標準後,就要求王先生一家搬離。
這種情形下,王先生當然不幹,心想反正啥協議也沒簽,他們也不敢拿自己怎麼樣。但王先生沒想到的是,拆遷方彷彿秉持著“唯快不破”的理念,幾天後把自己的房子偷拆了。於是,怒從心中起的王先生一方便與強拆人員發生了衝突,然後就有了在明律師看到的一幕。
說實在的,各種花式逼遷的招數在明律師見過不少,但這麼簡單粗暴、“吃相”這麼難看的案例,近年來已經不多見了。而更令人咂舌的是,王先生一方直到房子被偷拆,還以為要拆他們房子的是街道辦,連背後真正的徵收行政機關是哪家都不清楚。也就是說,其實王先生一方連對手是誰都沒搞明白,就“掛了彩”。
關鍵:當地政府沒有作出任何公告
案件雖然離譜,但王先生一家利益受損已經成為事實,接下來最重要的,是如何拿到應有的賠償。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拆遷的幕後指使——當地區政府存在明顯的行政違法行為,這為我們爭取賠償打下了基礎,只要能通過訴訟,經法院判決確認區政府行政行為違法並對王先生一方造成損失,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或者以行政行為違法為籌碼與徵收部門進行談判,進而拿到滿意的賠償。
而本案的關鍵證據在於,當地政府並沒有針對此次拆遷發佈任何的公告。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第13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注意,法條中的措辭是“應當及時公告”。也就是說,政府針對拆遷作出相應的公告,是法定的義務,是拆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如果缺少了這個環節,就意味著違法。於是,我們以此為依據,將當地區政府告上法院,而法院最終認定,當地區政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法定程序,依法做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是行政不作為,是行政違法。
啟示:沒有公示,政府拆你的房就是違法
王先生一方最終拿到了賠償,也所幸沒有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但為了讓這樣的事件不再重演,在明律師還是想在此提醒廣大的被拆遷人兩點。第一,在面對強拆時,儘可能不要選擇使用武力解決問題,因為在武力對抗中傷害難以避免,如果出現了缺胳膊斷腿,甚至是人命官司,只會讓事件朝著更加惡劣的方向發展,對哪一方都不是好事,最後只能落個“雙輸”的結局。
第二,多使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在面臨拆遷時,被拆遷人一定要儘可能瞭解當地政府徵收拆遷政策和相關文件,比如拆遷原因、補償標準等,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當地政府拿不出任何公告文件,甚至連面都不出,只是讓街道辦或者村委會的人上門談拆遷補償協議,你就要意識到這樣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對於對方就補償安置問題的一切協商、溝通,你有權直接予以拒絕。如果此時被拆遷人能果斷尋求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幫助,可以爭取到更大的補償利益。就本案而言,希望廣大被拆遷人能夠記住六個字:
無公告,不徵收!
無公告,不徵收!
無公告,不徵收!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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