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的人不知道,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應該這麼賠償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電動自行車也像自行車一樣走進千家萬戶,電動自行車以其方便、快捷、環保、不需要駕駛證等優點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喜愛。隨著科技的發展,電動自行車的速度、續航、質量、功能等也日益提高,變得越來越像摩托車了。很多人尤其是汽車司機或許知道我國對電動自行車的最大時速、電瓶的電壓等都是有限制的,如果超過了這個限制,那麼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很有可能會被交警部門鑑定為機動車,所以很多司機在和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往往申請對電動車進行鑑定,如果被鑑定為機動車那麼雙方的責任劃分也就發生了變化。比如雙方是同等責任情況下,如果電動車鑑定後符合我國對電動車的標準規範,那麼電動車主承擔不超過40%的責任,如果鑑定出來是超標的電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的情況下,電動車主就要承擔50%的責任了,這時候汽車的駕駛員往往會要求你按照汽車的標準進行賠償,比如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啦等等,我相信看我這篇文章的人沒有給電動車投保交強險的吧,那麼我們電動車主真的就束手無策了嗎,其實不是的,我們來看下面的案例。

99%的人不知道,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應該這麼賠償

於是盧小某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在交強險內賠償120000元;剩餘部分再賠50%,兩項合計415367.85元。最後法院判決雙方在法院核定的損失基礎(324651.54元)上各承擔50%的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1款規定,沒有繳納交強險的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受害人損失,本按中劉某的電動車被鑑定為機動車之後,法院並未按照法律對機動車的規定進行判決。因為雖然有些電動車在交通事故後被鑑定為機動車,但是電動車沒有被列入國家發改委公佈的機動車目錄,超標的電動車在辦理機動車登記和保險手續時無法按照普通機動車對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不予辦理登記掛牌,保險公司更無法為電動車提供交強險辦理業務,所以劉某根本不可能為電動車投保也不可能給電動車掛牌。法律不強人所難,所以讓劉某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承擔責任,勢必會有加重劉某的責任,讓劉某為行政職能的缺失買單有違公平性。

99%的人不知道,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應該這麼賠償

所以,親愛的讀者們,當與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不要驚慌,要請鑑定部門對電動車的屬性進行鑑定,我想大部分電動車都輸超標被鑑定為機動車的;如果讀者駕駛的是超標的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想必我就不必說怎麼做了吧。不過還是勸大家都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出行。

有關電動車的交通事故、保險等法律問題,未來幾天我還將陸續給大家講述更實用的方法(taolu),如果喜歡請關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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