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進娣
一、公司合併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1、公司合併的形式
公司合併的形式有兩種:(1)吸收合併;(2)新設合併。
2、公司合併的程序
(1)簽訂合併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參與合併的公司各自作出合併決議(股東大會作出)
(4)通知債權人
(5)依法進行登記
3、公司合併債權和債務的承接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
在合併過程中,消滅的公司的債權債務直接轉移到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不需要經過原公司債權人同意。
但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法》規定了債權人通知程序,債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的形式有兩種:(1)派生分立;(2)新設分立
2、公司分立的程序
和公司合併大致相同,但是在通知債權人程序方面有所區別。
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沒有賦予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
3、公司分立後的債權債務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打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通俗點說,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分立後的所有存續公司都對分立前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