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新規打響第一槍,終結互聯網"野蠻時代"

剛剛,一份由央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的文件再次引發互聯網資產管理業的地震,該文件為《關於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資管新規打響第一槍,終結互聯網

《通知》目標為做好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領域的清理整頓工作,明確了互聯網金融平臺的合法全規標準和清理整頓要求。

而3月28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編注:俗稱“資管新規”)。

劃重點

1、監管層明確資產管理屬於特許經營業務,須納入金融監管。

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須納入金融監管。

2、明確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

按照通知要求,依託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

3、“定向委託投資”、“收益權轉讓”等常見業務模式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據21世紀經濟報道,2015年一種被命名為“定向委託投資(下稱委託定投)”的業務模式被多個大型互聯網金融平臺所廣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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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業內人士認為,由於此類業務在其推廣宣傳、投資者門檻及人數上限並未進行特別規範,因此具有規避私募管理辦法的監管套利嫌疑。

4、互聯網資管模式需立即停止,且存量業務最遲於2018年6月底壓縮為零。

依託互聯網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的行為,須立即停止,存量業務應當最遲於2018年6月底前壓縮至零。個別從業機構情況特別複雜、確有必要適當延長整改時限的,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後續整改監督及驗收。

5、互聯網平臺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

互聯網平臺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等方式變相提供代銷服務)涉嫌突破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以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政策要求的資產管理產品。

這裡是重述此前64號文的要求。去年7月的一輪金交所(區域性金融資產交易所)監管風暴讓大批理財平臺下架相關產品,陸金所、京東、蘇寧、微金所等幾十個理財平臺緊急下架金交所產品。

6、未持牌的機構控制人要承諾不再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

對於仍未持有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牌照,但存量業務已經化解至零、未新增業務的機構,各省整治辦應要求機構及其控制人出具不再從事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的承諾書,並限期辦理工商及ICP備案變更等,確保工商註冊信息及網站內容等不得含有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誤導性陳述。

7、明確未化解存量業務的機構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

通知強調了懲戒措施。即對於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機構,將明確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納入取締類進行處置,採取包括註銷電信經營許可、封禁網站、下架移動APP、吊銷工商營業執照,要求從事金融業務的持牌機構不得向其提供各類服務等。

8、明確仍有存量資管業務的網貸機構不得備案登記

《通知》並對網貸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了特別規定。對於網貸機構將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剝離、分開立為不同實體的,應當將分立後的實體視為原網貸機構的組成部分,一併進行驗收,承接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的實體未將存量業務壓縮至零前,不得對相關網貸機構予以備案登記;股東資質也要嚴加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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