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四川籍媳妇户口被注销近30年 至今仍无法补办

莆田一四川籍媳妇户口被注销近30年 至今仍无法补办

两地警方均证实王大姐无户口的证明(陈先生提供)

反映:

户口被注销近30年,两地警方均“不给办”

陈先生介绍,自己是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墘顶村村民,妻子则来自四川省岳池县伏龙乡大界溪村,生于1962年。1982年,俩人结为夫妻。1991年,妻子回娘家办理户口迁移时,却发现户口已于1989年户口本换新时被注销了。为了给妻子上户口,他们来回奔波开了多份证明,但两地警方均“不给办”。“新县派出所让我们回原籍地补办户口再办户口迁移,而四川的伏龙派出所又让我们直接回来办。”陈先生说。

回复:

户口因婚嫁错误注销,应回原籍地补办

针对王大姐无户口情况,莆田涵江新县派出所及四川岳池县伏龙派出所均给予证实,那为何都不予办理?涵江公安分局经了解回复: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村民王女士实际情况,其应回原籍地办理补录户口,现居住地派出所协助出具未落户证明给原籍地派出所。四川岳池县公安局户政中队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群众的老户口本还在,可直接到原籍地派出所补办户口;若老户口本不在也查无户口档案信息,经原籍地派出所调查核实确实有此人且在其他地方无户口的,可以补录。

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六十三条,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可以随被投靠人申报户口登记。对此,涵江公安分局解释,该条例规定的无户口人员与因错误注销的无户口人员是两种性质,户口因错误注销的,原籍地派出所应说明当初注销原因并予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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