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蝦禁令!如東十多萬畝蝦塘今年禁養

养虾禁令!如东十多万亩虾塘今年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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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 告

5月10日上午,江蘇省如東縣縣召開南美白對蝦規範養殖專項整治第二階段工作會議,回顧總結南美白對蝦專項整治第一階段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問題和遇到的難點問題,部署下一階段整治工作。

5月11日,如東縣發佈了《關於南美白對蝦養殖汙染規範整治第二階段工作意見》的通知,通知稱,如東縣內陸地區南美白對蝦養殖場(戶)在2018年底前必須整改到位,沿海區域南美白對蝦養殖規範整治以鎮(區)為單位,必須在2018年底前完成需整治面積的50%以上,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規範整治任務,在整治期間嚴禁新增南美白對蝦養殖行為。

根據全縣灌溉水系覆蓋區、灘塗區、農田灌溉區等不同類型,將全縣陸域劃分為內陸區域和沿海區域。內陸區域絕大部分為適宜水稻種植的非旱作區。為防止含鹽養殖尾水排放對水稻種植的影響,內陸區域確定為排放尾水含有一定鹽度的南美白對蝦養殖等禁止養殖區。沿海區域因基本土地含鹽量較高等原因為不適宜水稻種植的旱作區,暫定為南美白對蝦過渡養殖區;南美白對蝦禁止養殖區與過渡養殖區的分界線,主體以省道221為界,其向海側為沿海區域,向陸側為內陸區域。

據瞭解,目前,如東縣共有南美白對蝦養殖總面積113575畝,其中溫室小棚69188畝、淡水池塘41274畝、海水池塘1808畝、工廠化養殖228483平方米。而溫室小棚絕大部分屬於內陸地區,溫室小棚加淡水池塘面積就超過10萬畝。

通知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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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南美白對蝦養殖汙染規範整治

第二階段工作意見

根據市、縣關於南美白對蝦養殖汙染規範整治工作的要求,現就第二階段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整治目標

根據南通市政府的要求,我縣內陸地區南美白對蝦養殖場(戶)在2018年底前必須整改到位,沿海區域南美白對蝦養殖規範整治以鎮(區)為單位,必須在2018年底前完成需整治面積的50%以上,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規範整治任務,在整治期間嚴禁新增南美白對蝦養殖行為,以各鎮(區)上報數據及國土測繪已確定數據為基數。各鎮(區、街道)、各有關部門立即行動,對全縣範圍內南美白對蝦養殖按照生態化目標進行規範化整治。

一是規範地下水取用。需採用地下水養殖,且符合用水相關規定的,依法申請並獲取地下水臨時取水許可,按批准的地點和水量取用水。

二是廢氣達標排放。養殖用加溫設施按照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要求,使用清潔能源,廢氣排放必須達到《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的規定,禁止使用燃煤鍋爐。

三是養殖尾水達標排放。養殖尾水應採取有效處理措施,防止汙染周邊土壤和水體。根據受納水體性質特徵,尾水排入地表水一般水域應符合國家水產行業標準《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尾水排入近岸海域或與海域直接連通的獨立水系應符合《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養殖尾水排放標準修訂後按照修訂標準執行。

規範整治範圍為全縣陸域範圍內南美白對蝦養殖區域。整治時間從2018年到2019年底。列入整治範圍的區域,在整治期間一律不得新增南美白對蝦養殖、所有發包地塊一律不得再續租,以鎮區為單位全面落實南美白對蝦規範養殖整治責任主體。對當前及今後其它養殖行業明顯影響生態、影響水環境,造成群眾矛盾的一律按相關規定進行關閉和整治。

二、規範養殖區域

根據全縣灌溉水系覆蓋區、灘塗區、農田灌溉區等不同類型,將全縣陸域劃分為內陸區域和沿海區域。內陸區域絕大部分為適宜水稻種植的非旱作區。為防止含鹽養殖尾水排放對水稻種植的影響,內陸區域確定為排放尾水含有一定鹽度的南美白對蝦養殖等禁止養殖區。沿海區域因基本土地含鹽量較高等原因為不適宜水稻種植的旱作區,暫定為南美白對蝦過渡養殖區;南美白對蝦禁止養殖區與過渡養殖區的分界線(以下簡稱禁養線,詳見附圖)主體以省道221為界,其向海側為沿海區域,向陸側為內陸區域。

省道221線向海一側部分區域因成陸較早,有一定規模水稻種植,養殖尾水排放影響水稻灌溉水源的區域確定為禁養區。

根據如東縣土地性狀和農業耕作實際,處於省道221線向陸側的少部分區域,相對具有獨立水系,一直以來都不種植水稻,傳統上以水產養殖為主,土地也有一定程度鹽鹼化,暫定為沿海區域、南美白對蝦過渡養殖區,規劃在禁養線向海側。

具體說明如下:處於省道221線向陸側(兩側)的長沙鎮的富鹽村、黃海村及濱海等村一直以來不種植水稻,土地含鹽量較高,暫定為沿海區域。處於省道221線向海側的洋口鎮南漁村、洋口村及栟茶鎮的興凌村、江安村這些村的部分地區一直以來都有較大規模的水稻種植,水稻種植區灌溉用水與養殖尾水排放必須分開,否則視為內陸地區的標準進行整治,一律不得養殖南美白對蝦。其它省道221線外側有少量水稻種植的,屬地鎮村必須解決好灌溉用水和養殖尾水排放之間的矛盾。

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南美白對蝦養殖也必須平整還田;各沿海產業園區根據功能定位、產業發展規劃(含旅遊規劃區)嚴禁再新增南美白對蝦養殖,對在規劃區域內的南美白對蝦養殖基地分區域、分階段進行退養,為產業發展騰出空間。

1.內陸區域整治

  • 整治類型

根據禁養線確定的內陸區域為南美白對蝦禁止養殖區。規範整治分兩種類型,一是2017年以後新增佔用耕地形成的養殖區,二是2017年之前佔用耕地形成的養殖區。養殖方式包括小棚溫室養殖和池塘養殖等。

  • 整治措施

2017年以後新增的佔用耕地形成南美白對蝦養殖區域全部拆除,平整還田。用於養殖供水的水井全部封堵,供電部門停止供電。

在整治過程中對內陸地區所有南美白對蝦大棚養殖戶進行編號,對2017年6月底以前仍在養殖南美白對蝦區域內池塘和周邊河道鹽度進行檢測,實行常態化監管、數據化保存,由各鎮(區)環保所每旬測定一次,並按時上報;在全縣範圍內組織專門人員進行不定期的抽檢工作,對養殖尾水不達標排放、養殖過程中添加鹽類物質的行為予以堅決打擊。

2017年之前佔用耕地形成的南美白對蝦養殖區域,原為農業種植用地的一律拆除,平整還田;原為自然溝塘的可選擇拆除平整,或進行轉產淡水養殖品種、發展設施農業、生態觀光休閒農業等產業,原為農業種植用地和自然溝塘以國土測繪數據為準。轉產後的區域不得養殖排放尾水達不到農田灌溉用水標準和淡水池塘養殖排放標準要求的品種。否則必須平整還田。

  • 整治時限

對於2017年之前佔用耕地建設的南美白對蝦養殖區,少數確實已經投放蝦苗的養殖戶可在簽訂承諾書並交納保證金後,絕不允許放養第二茬蝦苗,必須由養殖戶簽署書面承諾在2018年6月底前規範整治,確保在2018年6月底前拆除設施,平整還田。

2.沿海區域整治

  • 整治內容

根據禁養線暫定的沿海區域為南美白對蝦過渡養殖區,暫定的過渡養殖區內不得新增養殖面積,對現有的養殖區域進行規範整治。規範整治範圍包括溫室小棚養殖、池塘養殖、高位池養殖和工廠化養殖等。整治內容包括違規採用地下水、養殖尾水直接排放、違規使用燃煤加熱設施等。

  • 整治措施

對沿海區域南美白對蝦養殖過渡區內的養殖戶的水井,在整改到位的情況下,由養殖戶申報,村鎮登記、初驗後報縣水務局,由縣水務局現場審查確認登記備案。

所有養殖模式的養殖尾水必須通過淨化溝塘進行生物、化學等措施淨化,或經過水處理設施處理後實行達標排放,標準執行《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溝塘淨化是指養殖戶必須通過縮減現有養殖面積,按不得少於養殖面積的20%比例用於淨化的溝塘面積)。養殖尾水排放前養殖戶要對擬排放的尾水進行檢測,達標後方可排放。縣相關部門將定期進行監督抽查。禁止在養殖水體中添加海水晶等含鹽物質,禁止使用違禁漁業投入品。

南美白對蝦養殖需要加溫時應採用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禁止違規採用燃煤加熱設施進行加溫。現有燃煤加熱設施拆除(停用),或進行使用清潔能源改造。

  • 整治時限

根據南通市政府的要求,沿海區域南美白對蝦養殖規範整治以鎮(區)為單位,必須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需整治面積的50%以上,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規範整治任務。在整治期間嚴禁新增南美白對蝦養殖行為,沿線鎮區、相關鎮區的飛地、有關部門管理區域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對養殖區域進行排查,對已到期的地塊實行回收不得再向養殖戶續租。對未到期的地塊提前向養殖戶發放書面通知,告知土地合同到期不再續租。

在省道221線附近佔用沿海防護林帶發展南美白對蝦養殖的區域,在2019年底前逐步退出養殖,拆除設施,並恢復建設防護林帶。

在一、二級骨幹河道兩側佔用河道青坎南美白對蝦養殖的區域,在2019年年底前逐步退出養殖,拆除設施,按骨幹河道綠化要求逐步整治到位,並執行骨幹河道綠化政策。

國道328交通幹線綠化外兩側50米範圍內逐步退出南美白對蝦養殖,在2019年開始根據交通幹線綠化種植、景觀提升要求逐步整治到位。同內陸地區整治一樣簽訂承諾書並繳納保證金等工作方法,按時序整治到位。

三、工作要求

1、各鎮(區、街道):統籌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確階段性目標任務,進一步核實水井數量、鍋爐數量、養殖池塘以及周邊河道鹽度等參數,排定納入第二階段整治的具體對象,制定出時間表和任務圖,明確整改時間和具體責任人,並按市縣要求整改到位;完善網格化管理機制,落實鎮(區、街道)、村監管責任,強化屬地主體責任,加強社會風險研判預警,組織推進整治工作到位,確保經濟社會大局穩定有序。

2、縣整治辦:負責牽頭做好溝通協調、上傳下達工作;對各鎮(區、街道)納入第二階段整治的養殖戶進行統籌管理,及時收集、整理、分析和會商整治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如實掌握各鎮(區、街道)進展情況,加強與宣傳部門的溝通銜接,積極應對輿情,及時處理來信來訪、答覆有關問題;組織開展巡查督查;及早謀劃下一階段的工作思路、舉措和相關政策意見、考核推進辦法。

3、縣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南美白對蝦規範養殖整治過程中養殖技術、尾水溝塘淨化的指導,做好違禁魚藥、飼料等漁業投入品的監管和水產苗種管理工作。

4、縣水務局:負責督查非法取用地下水問題,督促指導各地做好封井工作,加大對私自開採地下水行為的檢查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取水行為。

5、縣環保局:負責南美白對蝦池內、養殖尾水和周邊河水的抽樣檢測工作,負責加溫燃煤鍋爐的查處工作,強化環保執法。

6、縣發改委(經信委)、供電公司:負責對列入階段性整治對象實施限電,做好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服務指導工作。

7、縣國土局:負責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和違法建設的監管查處工作,跟蹤各鎮區土地復墾過程,收集復墾檔案資料,提供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相關地類信息。

8、縣農委:負責各鎮區復墾土地土壤檢測,指導鎮區恢復耕種,落實綠化、設施農業、休閒農業扶持政策。

9、縣公安局:負責為整治工作營造平穩有序的社會環境,依法打擊違法行為。

10、縣宣傳部:負責應對整治期間各類媒體報道和輿情處置,加大各類典型的宣傳、曝光力度,為整治工作營造氛圍。

11、縣紀委(監察委、作風辦):負責整治工作的監督推進,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行為進行問責。

12、縣信訪局:負責做好整治期間的信訪接待工作,及早發現及時化解有關矛盾糾紛,確保社會穩定。

13、縣市管局、鹽務局:負責加強對市面海水晶、鹽等物質的監管。

四、工作制度

1、建立週報告制度。各鎮區每週3下午下班前向整治辦報告整治工作推進情況,整治辦統計分析後報相關領導和部門。

2、定期會商制度。每週一、週五或每週不少於兩次會商整治過程中出現各類問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務。對突發性事件及時會商。

3、巡查督查制度。由縣整治辦牽頭,圍繞具體時間節點,對各鎮區、各部門整治工作集中進行督查,及時通報督查情況,移交相關不力行為。

如東縣南美白對蝦規範養殖專項整治領導小組

2018年5月11日

如東縣南美白對蝦養殖情況調查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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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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