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韭菜又來了。”看著上週末比特幣一度重回1萬美元關口,一家國內數字貨幣投資基金負責人趙剛(化名)有點幸災樂禍地感慨起來。
令他頗感意外的是,隨著4月以來比特幣價格回升逾40%,真正入場的“韭菜”不是散戶投資者,而是機構投資者。
“聽說5-6家創投基金在過去一個月重倉買入比特幣以太幣,原因是基金管理人發現加密數字貨幣短期投資收益遠高於股權投資,令他們在LP面前承受較大業績壓力。”趙剛直言。
不過,隨著過去一個月比特幣價格回升逾40%,唱空聲音如約接踵而至。
股神巴菲特在上週舉行的伯克希爾哈撒韋(Berkshire Hathaway)股東大會上直言:“比特幣本身沒有創造任何東西,當你購買這類非生產性資產時,主要指望下一個投資者能支付你更多報酬,這不是投資,而是賭博。”
微軟聯合創始人比爾·蓋茨(Bill Gates)則強調,作為一種資產類別,比特幣沒有生產任何東西,所以不應該指望它價格會上漲,當前比特幣更像是一種純粹的“博傻投資”。
“如果可以簡單操作,我會做空這些加密貨幣。”比爾·蓋茨指出。
“所幸的是,投資大佬們的唱空聲音並沒有抹殺加密數字貨幣的賺錢效應,只要比特幣以太幣等價格上漲,總有新的韭菜入場。”趙剛直言。但是,以往金融機構的從業經歷,卻讓他預感到機構投資者的入場,令加密數字貨幣擊鼓傳花式的財富轉移遊戲規則正悄然發生變化。
美國科技投行GP Bullhound發佈最新報告預測,隨著比特幣市場參與者結構發生變化,以及監管壓力驟增,加密貨幣未來一年將經歷一次“重大回調”,跌幅甚至高達90%,導致“大眾市場被消滅”。
“到時整個數字加密貨幣市場將變成機構投資者主導,所謂的割韭菜好日子可能也接近終點。”Spencer Bogart直言。
機構投資者入場深套
“如果你買了比特幣,你只是在賭博,賭有沒有人願意花更多錢從你的手裡買走這些比特幣,這是一種賭博,不是投資。”股神巴菲特強調說。
然而,隨著加密數字貨幣賺錢效應突現,願意參與賭博的機構投資者卻日益增多。
“最初是華爾街對沖基金出身的交易員紛紛設立基金產品炒作比特幣,如今不少創投基金也加入其中。”趙剛直言。近期他聽說去年底一家創投基金甚至動用1/3資產,按850美元附近成本價買入以太幣。至今他都想不明白,在數字貨幣投入如此多的資金,這家基金有沒有通過多數LP的許可。
近期,市場傳聞高盛正計劃開展加密貨幣交易,成為美國首家使用自有資金參與加密貨幣或加密貨幣衍生品交易的主要投行。不過,高盛這項業務能否落地,還需要獲得美聯儲與美國相關部門的監管許可。
在BitBull Capital基金經理Joe DiPasquale看來,當前參與加密數字貨幣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主要分成兩大派別:一是純粹追逐短期高回報,以滿足出資人對高收益的訴求,尤其是美國金融監管部門要求ICO募資必須針對合規投資者(即個人可投資資產超過50萬美元且擁有較高風險承受力),不少美國基金管理人先向散戶募資,再以基金身份參與加密數字貨幣投資,從而規避監管限制;二是價值挖掘型,這類機構投資者先買入一定額度加密數字貨幣“儲備”,擇機參與一些具備底層技術優勢與實際應用場景的區塊鏈創新項目融資(需用加密數字貨幣付款),通過項目孵化成長獲得加密數字貨幣估值上漲收益。
目前,不同投資策略帶來的收益風險截然不同。相比後者尚在“價值挖掘孵化”階段,追逐短期高回報的機構投資者卻遭遇業績慘淡窘境,比如今年以來以太幣價格回落逾100美元,上述動用1/3資金投資以太幣的創投基金浮虧一度超過15%,不得不四處搶購ICO項目(有一定實際應用場景與技術含金量)募資份額,指望這些項目孵化成長實現業績翻身。
“顯然,這家創投基金被割了韭菜,但遭遇類似困局的機構投資者並不少。”趙剛直言。今年以來,加密數字市場呈現“機構投資者入場越多,韭菜割起來越快”的局面。
4月18日,兩個神秘“大戶”幾乎在同一時間分別拋售6500個比特幣(價值逾5000萬美元)與6600個比特幣(價值逾5200萬美元),導致當天比特幣在短短20分鐘內大跌逾200美元,一度失守8000美元整數關口。
“畢竟,這些大戶相信機構投資者入場能帶來更大額度的接盤資金,因此他們拋售套現力度相應水漲船高。”他直言。這些“大戶”心裡也清楚,儘管區塊鏈擁護者頻頻“創造”各類經濟理論為加密數字貨幣廣闊發展前景“背書”,但當前加密數字貨幣缺乏應用場景卻是不爭的事實,因此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更多扮演“光環之下的財富轉移工具”——只要能吸引更多資金炒作接盤,他們就有大把機會高位套現收割“韭菜”。
散戶打起割機構“韭菜”算盤
隨著機構投資者蜂擁入場,此前“被割韭菜”的散戶投資者也不再“淡定”。
趙剛直言,這也是近期參與加密數字貨幣的機構投資者日益“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這類機構投資者時常會被“更大的莊家”割韭菜——比如ICO項目發起者突然跑路,迫使這些機構投資者不得不四處追查項目發起者索賠,然而,一旦他們討回賠償款,相應資金卻落到基金管理人自己口袋,出資者卻很可能因此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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