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明確對中標結果公示異議的處理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在對安徽省發展改革委的覆函中表示,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無權對中標結果公示提出異議,但如果認為中標結果公示,以及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針對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中標結果提出異議和投訴問題的函》,國家發改委覆函指出,《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明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0號令,以下簡稱發改委10號令)第六條進一步規定了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的內容,同時明確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依據上述規定,由於在中標候選人公示環節已經充分公佈了中標候選人的信息,保障了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因此中標結果公示的性質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會公佈中標結果,《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發改委10號令均未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對中標結果公示提出異議。

此外,《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據此,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中標結果公示,以及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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