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齡化下高齡農民工增多,如何保障老年農民工權益?來看專家觀點

老齡化下高齡農民工增多,如何保障老年農民工權益?來看專家觀點

近日,江蘇阜寧縣78歲薛姓務工者遭遇欠薪,引發輿論廣泛關注。除了被欠薪,一些高齡農民工還面臨拿不到加班費、遭受事故傷害而無法獲得賠償等問題。

高齡農民工問題由來已久,原因何在?其關鍵問題在於:高齡農民工與所在單位之間到底是何種法律關係,一直沒有相關的法律來進行統一指引。

老齡化下高齡農民工增多,如何保障老年農民工權益?來看專家觀點

高齡農民工權益問題頻發原因何在?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則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意味著,現實中,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即使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也要終止,之後和用工單位形成的就是勞務關係。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差別究竟在哪裡?勞務關係最重要的一點是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高齡勞動者在遭遇欠薪或者不給加班費後,無法要求勞動監察部門介入,也無法申請勞動仲裁;在遭遇事故傷害後,無法進行工傷認定,進而獲得工傷賠償,只能按照勞務關係,以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或當地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鄉村之聲特約評論員、對外經貿大學教授李長安認為,問題的根源在於一些企業在僱傭高齡農民工時鑽法律的空子

,這體現了法律層面的指引還有所欠缺,問題的關鍵還是要平衡好用人單位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係。

中國鄉村之聲特約評論員、對外經貿大學教授李長安:一些企業僱傭高齡農民工,這種行為屬於在社會保障、工資福利待遇等各方面對高齡農民工的歧視性做法。

那麼,在《勞動合同法》當中如何來體現高齡農民工的權益?從目前的法律來看又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這本身是一個很大的空白。企業在用人方面,我覺得還是要以人為本,尊重勞動力,這樣才能夠實現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並同時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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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養老金,得趁能幹再多賺點兒”

從制度設計來說,我國的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實現了全覆蓋,即一個人只要願意參保,都可以找到適合他的制度。

尤其是對於50歲以上的高齡農民工來說,面對著養老方式從“養兒防老”向養老保險的轉換,他們陷入了“養老保險靠不著、養兒防老靠不住”的兩難困境中。

從根本上來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在傳統僱傭關係基礎之上,而農民工往往得不到、也不願意簽訂穩定的勞動合同。如果無法建立較為穩定的勞動關係,那麼養老保險制度想要在農民工身上得到執行就更加難上加難。

數據也可以說明這一問題。2009年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降低了農民工繳費的費率,為單位繳費12%、農民工個人繳費4%至8%,遠低於城鎮職工單位繳費20%、個人繳費8%的費率,但從效果來看,2009年末至2016年末的這7年間,農民工參保率只提高了不到10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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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國家層面出臺統一的法律規定

近年來,各地都在進行積極探索,也出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 2017年7月,江蘇省仲裁委經徵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業務庭意見,通過了《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

《紀要》指出,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係特徵的,應按勞動關係特殊情形處理

。勞動者請求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

中國鄉村之聲特約評論員、對外經貿大學教授李長安認為,勞動關係特殊情況既考慮了用人單位的利益,也兼顧了勞動者的權益,較好地平衡了二者的關係。用人單位不用高齡招用老年農民工需要付出過高成本;高齡農民工可以更快找到工作,同時享受勞動保護等權益,這是雙贏。

中國鄉村之聲特約評論員、對外經貿大學教授李長安:江蘇在這方面應該說做了很大的嘗試。而且我覺得這裡講到的特殊勞動關係,是值得推廣的一個做法。也就是說,我們是不是要出臺國家層面統一的法律規定呢?我認為,應該可以通過相應的司法解釋來對此做出相應的法律規定。那麼,這就需要在各地實踐的基礎上加以總結,而且要本著可操作、可行性等方面對司法進行解釋,從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的角度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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