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員工必須知道的義務!

勞動關係說到底就是員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權利義務的約定,因此員工在離職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告終結。但是在某一些情況下,單位會在員工離職時,再約定一定的義務,要求員工遵守,否則就應當向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比如本文要講的
競業限制

所謂的競業限制簡單地說就是指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重大信息的員工在離職後,應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到與前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也不得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分為法定競業限制和約定競業限制。其中法定競業限制主要是指員工在離職後,根據法律規定了,其不可再從事一定的職業和行業。

其中最典型的公司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個人投資企業的管理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等。

法律規定該種情形主要是因為該類主體與公司企業之間存在特殊的關係,基於雙方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該類特殊的主體應當承擔忠實義務。

我國法律對該類人員的競業禁止是基於董事、高管的忠實義務的具體體現,為防止董事、高管的貪婪和自私行為,以保護公司利益。

競業限制,員工必須知道的義務!

法定的競業限制主要適用的人群是在公司任職期間具有特定身份地位的人,那麼其他的非具有特殊地位的員工在離職後是否同樣負有法定的競業限制義務?

對於該問題,根據我國當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現行法律來看,並無明確規定。但是這並不代表其他員工就不存在該等法定義務。

競業限制,員工必須知道的義務!

在實踐中,就普遍認為,對於瞭解或者熟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在該單位在職期間應當遵守該等競業限制的法定義務。這是因為員工同樣對單位具有忠實義務,如果法律或者司法允許該類員工從事競業活動,那麼他們在實際活動中就有非常大地可能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重大信息、競爭優勢等洩露,從而降低了所在單位的競爭優勢。

競業限制,員工必須知道的義務!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員工與董事、高管等負擔的競業限制義務的範圍是不同的。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董事等具有特殊地位的人員承擔的義務是不得從事與本單位相競爭的義務,因此在範圍上適用所有的董事、高管等特殊地位的人員。但是對於普通的員工來說,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僅限於知悉單位商業秘密、重大商業信息的員工,因此範圍存在區分。

本文重點說的是法定競業限制的情形,對於約定的競業限制情形以及約定的競業限制如何歸於無效等情況,天天君將在接下的文章中繼續為大家講解,如果大家有什麼想說的都可以在文章下邊留言,如果有其他方面的法律問題,也可以向天天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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