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之重點法條(一)

《勞動合同法》之重點法條(一)

第二條 [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之重點法條(一)

律師解讀:

1、該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即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生活中經常有人將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混淆,前者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提供勞動服務,從而獲得勞務報酬的關係,由《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範進行調整。

而在勞動關係,勞動者不僅要提供勞動服務,還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其管理,並且用人單位還要依法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勞動者還可以享受諸如年休假、法定節假日、高溫假、婚假、產假等等的假期。這些都是勞務關係所沒有的。

勞動關係主要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進行調整。

2、適用主體包括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勞動者。其中個體經濟組織指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以下人員不適用勞動法:

  • 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 農村勞動者,如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

3、在編公務員和事業編人員分別適用《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不適用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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