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否協商確定監護人,民法總則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隨著中國老齡化趨勢越來越嚴峻,養老問題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重視。《民法總則》創新發展了監護制度,規定成年人可在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時協商確定監護人。

定西市司法局民法總則學習宣傳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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