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某于2018年4月13日到位于贵阳市的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汽车一辆,双方签订合同对租金、租赁时间及相关事宜作出了约定。车辆使用当天,梅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共计2500元,双方就此多次协商无果,故该公司诉来道真法院第一人民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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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16:48:20 道真自治縣人民法院
梅某某于2018年4月13日到位于贵阳市的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汽车一辆,双方签订合同对租金、租赁时间及相关事宜作出了约定。车辆使用当天,梅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共计2500元,双方就此多次协商无果,故该公司诉来道真法院第一人民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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