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延長員工試用期,一定違法嗎?

案情介紹:

2016年10月,小花與武漢力天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銷售一職,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二年,試用期二個月。按照雙方約定的試用期的績效指標,小花每月的銷售金額為十萬元,如未完成,則認定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之後,小花在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完成了5萬元的銷售金額,第二月完成了8萬元的銷售金額。力天公司經過評估,覺得小花雖然沒有完成銷售任務,但很有潛力,因此,力天公司與小花經過協商,決定將試用期延長一個月。

但第三個月,小花卻只完成了4萬元銷售金額。力天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小花解除了勞動合同。小花不服,遂提起勞動仲裁。

公司延長員工試用期,一定違法嗎?

爭議焦點

力天公司與小花協商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是否有效?

小花認為,法律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力天公司與自己約定了兩次試用期,應屬無效。因此,在第三個月不屬於試用期的情況下,力天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

公司延長員工試用期,一定違法嗎?

裁決結果

仲裁庭認為,力天公司與小花並非約定了兩次試用期,而是雙方合意之下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所以力天公司與小花約定試用期的上限只能為二個月,雙方雖協商將試用期延長了一個月,此舉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所以小花在力天公司的第三個月屬於正常的勞動合同期間,力天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小花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

公司延長員工試用期,一定違法嗎?

解析:

一、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分析:

關於本案的解析,仲裁委已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本文不再贅述。本文將著重對延長試用期的注意事項予以提醒:

1、試用期期限不是絕對不能延長,而是不能單方面延長,用人單位單方面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應當無效。只有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才合法。

2、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會有相應試用期的時間上限,這屬於法律上強制性、效力性的規定。一旦超過該試用期的上限,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也會認定為無效。

3、應當注意: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並不屬於“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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