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三权分立政体是如何运作的?

笺字

这个问题很有意义也很有价值,李姓先生在此只作简单的解读。

美国目前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共和政治体制,三权分立最重要的特点体现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相互独立和相互制约。所谓权力不可私有,财产不可公有,三权分立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君主专制政体过程中探索出来的一种能够实现权力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
(美国宪法签署)

美国“三权分立”中的三权分别指的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这三种权力一起就组成了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根据美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归属于联邦总统;立法权属于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司法权则归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临时设立的下级法院。

三权分立的精髓不仅仅在于三权互相独立,更重要的还是在于其如何实现相互之间的监督和制衡。
(三权分立制衡)


总统对国会的制衡:美国总统制衡国会的能力实际上非常有限,总统能够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是如果美国国会对法案重新进行表决,并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同意就可以不经总统签署直接生效。

总统对最高法院的制衡:实际上总统对于最高法院也并不存在多大的制衡能力,总统权力仅限于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大法官经国会批准之后可终身任职,这时候总统就已经失去了左右最高法院判决的能力。
(美国国会)


国会对总统的制衡:在美国三权相互制衡的环节当中,国会制衡总统是最重要的一环,因为这可以避免总统权力过大,防止政府走向专制。国会对总统的制衡主要表现在,国会拥有弹劾总统,监督政府财政,要求总统对政策作出解释等权力,另外美国发动对外战争以及缔结对外条约的权力也掌握在美国国会的手中,美国总统提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也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方可任职。国会掌握的这些权力基本可以认为已经把总统的权力关进了牢笼。

国会对最高法院的制衡:美国总统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必须要经过国会批准,并且国会还拥有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对总统和国会的制衡: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美国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最高法院同时还可以判定美国总统的行为是否违宪,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庭审主席。

以上是美国“三权分立”当中司法权、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运行的主要环节。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一项了不起的创举,这对于人类文明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其一切意义尽在不言中。


李姓先生

美国采取的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也就是说,美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仅是分别属于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而且他们之间的宪法地位是平行的,没有哪一个机构是凌驾于另外一个机构之上的。

三权分立也并不是简单的是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的

分权,还包括了这三个机关制衡。也就是说,每一个机关在行使自身的权利的时候,都需要其他机关的协助;每一个机构都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侵犯自身权利的法律手段。这样,就实现了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


三权分立与制衡示意图


三权分立代表着

三个机构相互独立,各自独立行使职权。所以相互独立是三个机构产生方式和任期都不相同,而且三个机构的人员相互兼任。也就是说国会议员中的众议员是由全国选民按照选区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参议员一开始是由州立法机构选举产生,1913年以后由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六年。而总统是由选民选举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后任命,除经弹劾罢免外,终身任职。而议员、政府行政部门的文官和法官不能相互兼任,这就保证了这三个权力机构的相互独立。

美国的三权分立,不仅是三个机构的相互独立,还包括三个机构各自独立行使自身的职权。国会是立法机构,掌握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掌握行政权;联邦法院拥有司法权。三个机构,不能互相干涉对方的职权。比如说国会是否召开,是否休会,国会如何制定法律,这都是由宪法所规定,无论是总统还是最高法院,都无权解散国会;而总统不必因为自己的施政而向国会负责,除非经弹劾国会无权要求总统辞职;联邦法院,依据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等独立审判案件,无论是国会还是总统都无权干预司法独立,除经弹劾外,无权将法官撤职。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也不仅仅是简单的三权分立,还包括了三权相互制衡,相互防卫。三个权力机构,既互相独立,又相互联系,每个机构在行使自身职能时,都要其他机构的合作。比如国会的立法职能,离不开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机构所提交的国情等咨文、提交的立法建议和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换句话说,总统拥有事实上的立法倡议权。而国会通过的法案也要必须经过总统的签署,才能够成为真正的法律。总统可以通过否决的方式,使得国会的法律被废弃。而国会可以以两院2/3多数的方式,推翻总统的否决。

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机构虽然独揽行政大权,但是国会可以通过其立法权规范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机构的行为;还可以通过创建行政部的立法权治约行政部门,防止行政部门膨胀;另外,参院可以通过审议总统提名的高级官员、审核总统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来制约总统的任命权和外交权。当然,国会也可以通过否决总统的否决案,强行通过一项法律。当然国会还可以通过审核政府的预算和拨款方式来制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机构。

而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对于司法权力的制约就在于,总统可以经过参议院的同意来任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和联邦下级法院法官;而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对总统的制约,主要是通过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来进行的。

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对于国会的制约主要也是通过司法审查权来进行的。而国会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发展下级法院的制约主要是通过是否建立法院、法官的薪俸应多少、法院的预算等方式来进行的。

另外,国会对于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机构和联邦最高法院及其发下级法院的制约,还包括了国会所拥有的弹劾权。

以上就是美国现行的三权分立体制,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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