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孝敬父母 古代猶太教與儒家孝道有什麼不同?

在幾千年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中國文化傳統形成了深厚的孝文化理念,這在儒家表現得尤為突出;即便是本應與世俗絕緣的佛教,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儒家孝道觀的影響,而推出了“盂蘭盆會”等孝親主題的宗教節日。事實上,如何處理父母—子女之間的代際關係問題在人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以猶太—基督教為主導的西方文化,也不可避免地要對之作出回應。既有的研究多從哲學、宗教、文化心理等內在因素去分析中西方孝道的差異及其產生的原因,而對於社會結構等外在因素缺乏充分的關注。我們知道,人都是在一定的社會結構中生活的,社會結構與文化心理是互為表裡和因果的關係。一種文化獨特的文化心理決定了其社會結構的外在表現形式。但同時,這個決定作用並不是絕對的,因為這種外在形式並非固定,而是處在不斷調適和形塑過程之中。而且,社會結構的發展反過來會影響文化心理的調整和發展。

同樣是孝敬父母 古代猶太教與儒家孝道有什麼不同?

  這種文化心理與社會結構之間的互動關係,可以從對古代猶太教與儒家孝道之間的差別分析中表現出來。我們將藉助於費孝通的社會學和人類學觀念來分析這個問題。費孝通在從比較的視角考察西方和中國傳統社會的結構時,提出了“團體格局”和“差序格局”這兩個重要概念。在《鄉土中國》一書中,他借用比喻形象地指出,西方社會的“團體格局”像捆柴時一束、一把、一紮、一捆那樣層次分明,“每一根柴在整個挑裡都屬於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會亂的”。其實,費孝通這裡所說的西方社會的“團體格局”,正是源自《聖經》的古代以色列民族的組織形式:個人—家庭—部落—支派—以色列,層層遞進,最終歸為一個整體。一方面,這種格局認同個體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不同層次的群體之間也存在明確的邊界意識,從而各自的權責明晰,不易因為“關係”而侵害到個體(或相對較小層次的團體)的利益;再進一步,它還能夠保證以色列作為“上帝選民”的整體性和獨特性,以與其他民族區別開來,從而凸顯了自身的神聖性。

  以儒家為代表的中國傳統社會結構則是一種完全不同的形態。用費孝通的話說,“我們的格局……好像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紋所推及的就發生聯繫。每個人在某一時間某一地點所動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這個經典的“差序格局”概念描繪出了儒家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結構。從水圈的比喻可以看出:第一,這種結構強調親疏遠近的“差等”和尊卑貴賤的“秩序”,個人在群體中確定的角色和位置,展開為一個廣大而精確的關係網絡;第二,這種結構的顯著特徵是層次之間的關聯,亦即“關係”,這種互相連屬、彼此依賴的關係必然導致間際的界限是模糊的。

  費孝通指出,“社會結構格局的差別引起不同的道德觀念”。孝道是人的一生中接觸較早也極為重要的道德觀念,而古代猶太教和早期儒家社會不同的社會結構格局,發展出了不同的孝道。根據“團體格局”和“差序格局”的不同特點可以總結出,二者的根本差異在於對“關係”的不同理解。“差序格局”中的“關係”表現為彼此間利益的“依賴”,以及前代對於後代(父母之於子女)具有先天的權威性;“團體格局”以人人平等的觀念為基礎,個體間的獨立性明顯,其“關係”主要體現在團體中的互相配合,以使每個人的能力都能夠達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團體以這種配合為前提成為一個整體。

  中西方社會結構的不同,決定了作為關乎子女和父母之間關係的孝道必然呈現出很大的差異。“差序格局”強調依賴性,儒學在此格局下倡導的“仁”學是區分親疏遠近的推及之愛,對各種關係的關注程度與其距關係網絡中心的距離相關,距離越近,關注程度越高,對父母的孝則達到了頂點,由此發展出的孝道倫理也就蔚為大觀。處在“團體格局”中的古代以色列人追求終極的神聖性。猶太—基督宗教的處世之道可以概括為一個“愛”字:在信仰唯一神的前提下,愛上帝,愛鄰人。具體地說,就是以獻祭和遵行律法愛上帝,同時本著“愛人如己”的信念,以平等的態度對待他人。在這個過程中,猶太—基督宗教的愛只是劃分為愛神和愛人兩部分,父母也是神之外的“人”而已,這就減弱了對父母特殊的愛,即孝道的存在空間。有了這種宗教層面上的制約,統治者就沒有必要以人間倫理如孝道來教導臣民做順民了,也不需要靠引申了的孝道,即弟悌、尊尊和忠君來和諧兄弟之間以及與鄰人之間的社會關係。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古代猶太教與早期儒學比較研究”(17JJD730001)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猶太教與跨宗教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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