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的通报

一、高福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7年4月,呼和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党支部书记高福锁接到北京林业大学培训中心《关于举办森林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培训班的通知》(北京林业大学培训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联合发文,北林联培[2017]1号)后,未经过呼和浩特市森林公安局班子集体开会研究,也未书面请示行政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林业局、业务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同意,决定组织全市森林公安领导干部及业务骨干先后分两批共40人参加培训。2017年5月12日至5月18日,由高福锁带队,组织呼和浩特市森林公安局、下属分局及各旗县区森林公安局共计19人参加第一批在桂林市举办的培训班,其中集中授课两天,赴桂林市周边风景名胜区旅游三天。2017年5月25日至5月31日,高福锁指定呼和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黄学军带队,组织呼和浩特市森林公安局、下属分局及各旗县区森林公安局共计21人参加第二批在长沙举办的培训班,其中集中授课两天,赴张家界、凤凰古城旅游三天。上述40人以培训为名,报销公款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10.528万元。

高福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呼和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党支部书记期间,以学习、培训的名义,分两次组织全市森林公安系统共计40人变相公款旅游,报销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10.528万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已构成违纪。2018年4月12日,中共呼和浩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高福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公款旅游报销费用共计人民币10.528万元责令由市森林公安局追缴。

二、贺建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贺建军在担任玉泉区市民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于2013年9月、2014年12月、2016年8月三次购买烟酒共计11880元。经查阅该中心财务账目,以上所购烟酒均已入账,用公款报销。据贺建军本人陈述,所购烟酒均用于公务接待,但本人不能说明2014年和2016年用于公务接待的具体事由、支出金额,不能提供2014年以来进行公务接待的相关凭证。2018年4月23日,中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贺建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在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三令五申、反复强调的情况下,仍有部分党员干部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充分暴露出这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淡漠,且心存侥幸,应该受到严肃处理。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切实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破除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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