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年前的工资差额还可以再要回吗?

「案例」十年前的工资差额还可以再要回吗?

案情简介:李某于2006年3月18日入职上海XGN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过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李某担任店铺销售。2007年3月合同期满,李某未续签。XGN公司为李某办理了2007年3月31日合同解除的退工手续。2017年8月15日,李某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GN公司支付其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期间的工资共计68,904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李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法院观点: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及时主张。李某认为XGN公司未支付其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期间的工资,但其提供的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其工资卡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诉争期间该账户存在频繁的资金出入记录。因此,李某认为工资卡平时由其母亲保管,其和母亲均未使用过该工资卡对工资发放情况不知情的陈述,本院难以采信。2007年3月,李某、XGN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若李某认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后的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李某直至2017年8月事隔10年后才提起仲裁,显然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李某的工资卡由母亲保管及需要处理父亲的纠纷,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李某在离职后近十年才申诉劳动仲裁主张权利,确已超过时效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导致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已丧失胜诉权。故对李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与对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比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还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中李某认为XGN公司少发工资的主张没有及时主张,李某离职当时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为60天,而2008年《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实施后申请仲裁时效已延长至一年。法律之所以规定仲裁或诉讼的时效是保障社会合理有序向前发展,当事人之所以十年后才申请劳动仲裁从一定程度上讲该事情对其来讲相对不是很重大,国家司法资源有限性决定了要设计仲裁和诉讼时效制度,把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设计为一年是合理的。同时,当事人只要在合理期限内连续不间断维权,诉讼时效也是可以适用中止或中断制度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