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最好方式是什么?

「案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最好方式是什么?

案情简介:

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罗某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08年1月1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23日,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向罗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企业生产场地发生变动,企业经营模式的转换,造成企业人员过盛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5月31日,罗某收到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14,954.40元、代通金5,225.20元。罗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225.20元。罗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3,512元。

2017年7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17)办字第123X号裁决书,裁决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07,939.87元。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罗某不服裁决,均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法院庭审: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发生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等后,才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本案中,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原生产经营场地被拆除,罗某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发生变化,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法院审理中,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曾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与罗某进行协商。该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坚持认为曾与罗某进行过协商,但表示协商的内容就是解除合同。故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律的规定

综上,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9,908.80元(5,225.20元×22个月×2倍)。因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罗某均陈述,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已向罗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14,954.40元、代通金5,225.20元,共计120,179.60元,故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还需支付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09,729.20元(229,908.80元-120,179.60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规定,判决上海SB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09,729.20元。

律师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要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就一定要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裁减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经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且支付足额补偿金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以上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协商证据,比如可以进行谈话录像和录音,以便在未来有可能的诉讼中使用。

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好方式是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公司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直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这样可以直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本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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